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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温岭农村商业银行或温岭农商银行英文名称:ZhejiangWenLingRuralCommercialBankCompanyLimited英文简称:WenLingRuralCommercialBank或WRCB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100号,-2-邮编:317500。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8510600元。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3-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十二)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十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总股本为1198510600股,全部为普通股,-4-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发起人为原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120家法人股东及7659户自然人股东。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其中,本行前10名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持有股份(股)持股比例(%)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相荣滨海镇利欧路1号280080002.34浙江瑞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张冬明城东街道鸡鸣村横淋线西侧240080002.00台州明华工贸有限公司颜玲明温岭市经济开发区240080002.00温岭市光明电器有限公司洪维华泽国镇光明工业区174013001.45温岭市成奇鞋业有限公司王秀玉横峰街道马鞍桥村126563401.06温岭市纸箱厂谢友福工业城九龙大道北侧124536001.04浙江盛源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林丽泽国镇丹崖工业区104线南侧124140001.04浙江大明机电有限公司俞辉大溪镇山市杭温路12号120328001.00浙江富明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敏富城北街道后湾工业区经中路8号119977201.00温岭市福德隆鞋业有限公司朱富德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119928001.00本行前10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股份(股)持股比例(%)李珍云3326231972########温岭市滨海镇平安村2202200.000.1837王先德3326211958########台州市临海靖江花城7号楼1701室1774000.000.1480林翰谦3310211987########温岭市太平钟楼路2号1697388.000.1416鲍贤俊3326231971########温岭市太平南路190号1524600.000.1272彭文旻3326231968########温岭市万昌商城5幢3单元506室1241800.000.1036林丹阳3326231963########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大厦19C1096400.000.0915林淳杰3310811985########温岭市城西街道佳园西区9幢2单元703室1090280.000.0910-5-莫一鸣3310811988########浦沿街道钱塘山水湾5-1-1031085800.000.0906杨于志3326231963########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桥三区13幢5号1072400.000.0895陈玲娟3326231970########温岭市新河大墩村1016400.000.0848第十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票(即股权证)。股票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股票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三)股份数额及面值;(四)持有股票的股东名称;(五)股票编号。股票经本行董事长签章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第十九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6-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二十条本行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第二十一条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第二十二条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和赠予。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继承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应取得董事会认可。任何股东经股权转让后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他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也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四条本行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第三节股份的增加和减少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7-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特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六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本行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行的持股比例。第四节股份回购第二十八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8-(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本行因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册为准。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如适用)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最高负责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转让、质押情况;-9-(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第三十一条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三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六)在缴付成本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八)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剩余-10-财产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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