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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与利益平衡内容提要:现在社会经常出现公共健康危机,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保护药品专利权的同时确保公众健康权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药品专利制度的讨论可知药品专利权的合理利用有利于药品的发展,然而滥用药品专利权会严重危害公共的健康。但是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是可以解决的,实现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不仅有利于药品业发展更有利于维护公共的健康权。关键词:药品专利权公共健康权冲突利益平衡一,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1,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冲突的表现(1)专利药品价格上涨由于TRIPS协议对药品专利权的高水平保护,药品的价格就会有实质性的提高。而发展中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又相对不完善,从而使得贫穷国家对急需的、必不可少的廉价药品的需求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对患者的治疗,直接导致公共健康受到影响。公共健康危机的可怕之处在于危机状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因此必须及时防卫,在这个时候药品显得非常重要。保证人人都能获得需要的药品对于维护公共健康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药品专利权的高度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公共健康权的保护。(2)妨碍对疾病的迅速治疗。专利权人一旦获得专利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对该商品实行价格和产量的垄断。“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态度的信息被利用。”①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实际上也是一把双刃剑。正当使用既可以保护和刺激发明创造者也可以促进社会发展,但是不当使用会损坏公共的利益。在药品专利制度的保护下药品价格上涨后人们会因为买不起药品或者买不到药品而延误治疗,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3)影响药品研发方向。①①【美】张军译:《法与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由于利益驱动,医药公司的研发投资首先投向市场上最有利润回报的疾病,而不会去考虑特殊疾病的人民对药品的需求。例如,很少有药品公司致力于对治疗艾滋病等疑难杂症药品的研究,于是贫困的老百姓只能在痛苦中死去,不利于对公众健康权的保护。(4)减缓专利成为公共财富的速度由于专利授予适用于具有新颖性的新药品中,从而导致某类专利药品的生产和分配日益集中于少数企业中。而且专利制度中对改进发明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使得原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期延长,减缓了专利变为公共财富的速度。在药品创造者的专利权与药品消费者的健康权之间存在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与人类的普遍生存权的明显的冲突,到底是专利阻碍了保护人类健康,还是保护人类健康抑制了专利创新,这触发了我们深刻的思考,大多的药品专利权人利用专利保护为工具高筑药品价格,使得贫困的患者不可能获得价格便宜的专利药品。同时药品专利权人不仅从销售专利药品中牟取了暴利,而且在面临大规模的传染病时,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的冲突更显得尖锐。而且随着社会发展这种矛盾也一步步加深。任何成功专利制度的关键都是在赋予专利权人专有权与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即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与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不仅要维护专利权人的创造性成果也要解决人的健康与生存问题。这两种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并非完全独立的,保护药品专利有利于公众得到更丰富有效的药物治疗。从权利位阶上说,专利权属于财产权,而健康权是人的基本人权。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权利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反而,不认真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2,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冲突的原因(1)药品研发公司只顾个人利益忽略社会公共利益。药品研发公司一旦将研发出的新药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后就会利用该专利权实行垄断。进而抬高价格控制产量,造成人民群众买不起药买不到药的后果,不利于患者的健康发展。(2)公共保护机制欠缺。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仍出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政府将全部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现阶段还没有健全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于是无法平衡经济发展与公共利益的和谐发展,当公利益与私利益发生冲突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3)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这么一把“双刃剑”,保护过松,可能无法激励和补偿创造人。保护过严,则可能引起与包括健康权在内的基本人权的冲突和矛盾,成为社会失衡发展的加速器,进一步加剧两极分化,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生存。二,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利益平衡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的冲突解决需要患者、专利权人、制药公司、公众等社会各方的支持和理解。但最应该得到强调的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知识产权法应该重塑现代国家在构建法制体系与维护公共利益上的衡平责任。事实上在冲突的解决中大有作为的也只有国家,因为国家的力量是庞大的,国家负责任的程度、履行义务的情况往往决定着公共健康权的实现程度。然而如何达到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利益平衡呢?1,进一步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1)放宽对强制许可主体的限制。专利的滥用更多的还是专利许可中,颁布强制许可条件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首先,个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能性小而又小,其次,如果我国没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就无法实施强制许可,保护公共利益。且在实践中,实施条件又难以具体化。所以,必须放宽对强制许可主体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多的个人获得专利为公共服务提供有力的条件。(2)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规定兜底条款。我国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是列举式的,限制过大,可以设置兜底条款,使得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能够获得专利。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公共健康权。(3)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用语。例如如何界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不能只给定一个宽泛的概念,这样为授予专利造成了一定的不便。(4)明确规定使用费。必须有明确的使用费规定,这样可以为专利授予提供便利,更加有利于专利法的发展。2,健全涉及到公共健康的药品的专利权保护的制度。(1)专利权保护例外制度。公共福利是个人权利分配和行使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②专利权的保护和行使也无例外地应当受到公共福利的约束,所以专利权的保护应该有例外的情形,这种情形就是公共健康,基于公共健康的理由可以不受专利权的约束。这种制度对于协调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2)公益专利政府购买制度。当某种药品的专利直接关系到公共健康时,政府可以以公众保护人的身份予以购买,然后免费或低价允许制药公司进行生产,使该专利产品成为公益产品供公众消费,使得贫困的人民也可以买的起所需要的药品。这样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共健康权,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3)政策扶持制度。当某种药品涉及到公共健康时,国家可以对其研制、生产、销售实行特殊的扶持政策。比如,减免税收;发放无息、低息贷款等。必要时,还可以由政府出资进行研发。在这种制度的鼓励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致力于公共健康药品的研究,同时这种大有公益性质的药品价格也会相对较低,于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就可以买的起药买得到药,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有着重要的作用。(4)奖励制度。对于某些解决公共健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人可以予以精神上的或物质上的奖励。如授予荣誉公民等荣誉称号;授予各种奖金,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相信在政府鼓励下一定会有更多的知识分子投入到公共健康事业上来。3,提高我国医药企业的研发能力。只有经济发展了,国家人民有钱了才能更有能力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健康。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医药工业快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医药国之一。但医药产业仍面临着很多问题:创新能力低,研发投入少,规范化程度低,制约新药进入国际医疗主流市场。部分企业缺乏配套条件和科研力量,无力进行新药研发,而且大量重复仿制药,造成仿制药利润低,厂商无序竞争,如此可见我国虽是医药大国却非医药强国。因此,必须全面提高研发能力。要实现从仿制到自,主创新的转变,有条件的医药企业要率先集中资金,技术,人才优势,迎难而上针对重点药物进行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并进一步带动中小型企业研发,提高我国整体医药行业的竞争力。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发挥积极作用,在政策上给与支持。当整个行业的水平提高了自然就会有利于公共的健康权。4,制定科学的专利授权标准。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提高到“绝对新颖性”,顺应了发展潮流,防止了专利权滥用。所以必须坚决制定科学的专利授权制度,防止专利滥用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尽管保障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双重价值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不能退缩。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各国间联系的日益紧密,公共健康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问题,而是关系着全人类安全健康的全球性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积极签署和实施医药研发协议,以企业为支柱建立互惠互助协议降低药物和相关技术的流通壁垒,还应密切关注国际专利新动向,积极学习国外发达的医学技术,同时还要把握时机和国际法律规定。总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孤立在外,要积极融入到国际交流中去,取长补短,认真学习其他先进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同时搞好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和谐发展。三,药品专利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利益平衡的意义专利权和健康权是并不矛盾的两种权利,两者在本质是一致的。所以只要我们能够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我国的只是产权法制度的发展。加强立法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引导立法向一个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立法将不再单单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更加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2,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水平。医药研发企业如果能够致力于研发出有利于人民健康的药品并广泛生产就能够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水平。3,有利于医药行业的发展。医药公司取得专利后从人民的利益的角度考虑,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健康权,会增加大众的该公司的信任程度,公司形象提升后销量大增,进而促进公司的发展。4,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适当的药品专利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没有药品的专利制度,很多的科研成果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缺乏向市场转化的动力,而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后,依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惟有在发明创造实施后即产业化后方可得到回报,因此可以形成一种良性的科研体系。有利于药品产业化发展。5,有利于促进新药技术信息交流,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如果不对药品施以专利制度保护,则或者研发者因害怕他人仿制而不敢公开新药研制工艺,从而难以避免他人的重复研究;或者有较好市场收益的新药的研制工艺公开后,众药品生产商就会一哄而上,争相进行水平不高的仿制5,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能协调发展,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当大众的医疗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和保护,人民生活幸福了,社会自然而然就和谐了。由此可以知道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利益平衡的重要性了,那么不论是立法者,政府,药品公司还是人民大众都要充分重视这两种权利平衡发展的重大意义,都应该为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不能只为个人利益而牺牲公众的利益,这种行为最终只会受到公众的谴责,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强调对专利权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专利权保护所涉及的利益冲突会变得更为尖锐和复杂。尤其是当人类社会出现SARS、禽流感等重大疫情的时候,如何处理好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和作为人权的公共健康的关系,不仅仅是法律制度安排问题,更是人类社会基本价值的取向问题。当我们热衷于建立市场经济的平台,积极鼓励人们放手自由竞争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还有来自大自然的敌人。尽管面对大自然这样强大的敌人我们肩上的担子很重,我们也不能气馁,只要我们每一个人团结在一起,积极为社会做贡献再大的困难都可以解决,但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需要达成这样的共识:人类共处一舟,面对自然灾害掀起的惊涛骇浪,只有同心共济才能划向幸福的彼岸。参考文献:1,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四版2,《知识产权法》期刊杂志201年第3期3,陈丽苹著《专利法律制度研
本文标题: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与利益平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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