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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大家关心的事:1、职业卫生现状评价的依据?2、如何做好职业卫生现状评价?目录★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一规定、四办法”等5个部门规章,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1、总则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5、法律责任6、附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总局令第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和监督。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提交验收(备案)申请及文件、材料。第三十二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222号四、强化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011年1月1日以前投产运行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参照控制效果评价程序申请备案。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2011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2012年6月31日后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现状评价一、评价目的: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提供依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危害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奠定基础。二、现状评价依据三、现状评价对象:1、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投产、没有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的用人单位生(不包含涉及放射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3、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用人单位;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四、现状评价的范围与主要内容:1、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总体建筑规模及其布局、产品、产能、设备及其布置,明确实际现状评价的范围。2、现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现状)、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时空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初次评价或事故后,应对因职业病危害可能引发相邻作业场所和社会环境影响的项目现址以及卫生防护距离进行系统评价。六、现状评价的原则现状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现状评价应在用人单位生产满负荷(注明现时产量和设计产能)和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现状评价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七、现状评价程序(一)准备阶段: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相关技术、设计资料以及安全、环保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资料(如有)、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编制现状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二)实施阶段: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核实等工作,并对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三)报告编制与评审阶段:汇总、分析所得的资料、数据,并对其进行评价,得出意见和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修改。(四)备案阶段按照安监部门要求提供的现状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书、备案申请书、原竣工验收批复意见(如有)八、现状评价方案的编制(一)资料收集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原行政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批复。2项目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项目概况(现状);b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c生产工艺;d生产设备设施;e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及运行效果;f有关设计图纸;g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h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I有关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运行记录3、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4、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资料。(二)现状评价方案应在充分研读有关资料和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把握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现状特征,明确评价重点、范围、内容、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概述。简述企业背景、评价任务由来、评价目的等。(二)评价依据。列出适用于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三)评价方法。根据单
本文标题:职业卫生现状评价(201301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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