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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纲领性文件《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背景•已经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涵盖和解决艾滋病防治问题•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制订是从总体上遏制艾滋病蔓延的需要–《条例》制订是提高全社会防治艾滋病意识和能力的需要–《条例》制订是建立、健全有力工作机制的需要–《条例》制订是因为防治工作本身需要规范化和制度化《条例》强调的几个基本点强调政府在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团体、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关怀和救助措施;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以及预防控制等工作,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强调政府在防治工作中的职责突出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开展相关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突出反歧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当接受有关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出反歧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强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强调对公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在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等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对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重点人群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和支持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强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强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技术支持体系•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有无专业队伍影响非常大,很多技术问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的专门人员解决,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系统,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救助和公共卫生服务环境•为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三个技术支持系统,即艾滋病监测网络系统,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系统,医疗机构的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系统确定了推广使用安全套、药物维持治疗等预防干预措施的法律地位•《条例》从传染病预防的角度,制订预防干预措施的条款,以保证这些干预措施的逐步推广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要求各地在继续严厉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大力推广示范区和干预措施试点工作经验,迅速扩大综合干预措施的覆盖范围–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和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吸毒严重的地区积极推广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为主要手段的综合干预措施。要增加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数量;研究、探索参加治疗的吸毒者的就业问题,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状况;要探索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中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继续推行药物维持治疗;在难以开展药物维持治疗的边远地区,继续实施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切实发挥各级高危人群干预队的作用,加强工作队成员的培训,以卖淫妇女、男男性行为等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人群作为主要干预工作目标人群。要注意动员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支持他们深入娱乐服务场所、男性同性恋活动场所以及有男男性行为的场所开展健康宣传、同伴教育等工作确定了推广使用安全套、药物维持治疗等预防干预措施的法律地位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管理将“四免一关怀”政策制度化、法律化•《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按照《条例》规定,切实抓好“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各地要对本地区“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没有制订配套政策的要尽快制订,没有落实政策的要抓紧落实,要把工作做细,做扎实将“四免一关怀”政策制度化、法律化明确了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属地化管理和告知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对属地管理原则的定义:属地管理应为按现居住地进行管理,并非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管理,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今后流动人口中的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责任有了明确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告知范围和方式有利于控制艾滋病传播(提醒性拌,开展改变行为的干预)有利于使感染者和病人及时获得的治疗与救助保护了感染者和病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了解自身病情是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告知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进行必须经确证实验后告知必须采取有利于对象能理解的语言和方式告知条例中未规定必须告知的时间,故对特殊人群的告知,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告知的时机明确了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属地化管理和告知问题违反《条例》者将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各种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行为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承担的责任一是制定行动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把艾滋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十一五”规划,并制定专项计划,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知道怎样预防艾滋病三是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全面掌握艾滋病流行态势温总理的最新指示九项措施防治艾滋病四是对重点人群实施干预措施,继续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进一步加强采供血管理,加强血站建设,严格血液管理责任制,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温总理的最新指示九项措施防治艾滋病六是认真落实对艾滋病患者的救治关怀措施继续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即向艾滋病感染者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免费匿名检测、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免费上学,对艾滋病患者家庭实施关怀救助。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反对社会歧视。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温总理的最新指示九项措施防治艾滋病七是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加大对重点农村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制定适应农村和流动人口特点的防治措施八是加强艾滋病防治的科研攻关,加快艾滋病疫苗、治疗药物研制,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搞好防治人员的培训九是加强艾滋病防治的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指导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序进行温总理的最新指示九项措施防治艾滋病谢谢
本文标题:课件3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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