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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员工管理范围及职责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在册员工(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员工)。第三条厂负责科级(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培养、选拔、任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岗位人员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企划人事科是厂员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按照公司机构编制要求并结合厂实际生产工作需要,开展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各基层单位、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本单位(科室)员工的日常管理。第三章员工上岗第五条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上岗、易岗易薪的动态管理机制。第六条凡新增、重组或机构调整的管理岗实行竞聘上2岗,一般岗位实行竞争上岗或协商上岗。第七条竞聘(争)上岗工作程序。(一)竞聘上岗。1.凡需竞聘的岗位,由厂(分厂)提前5-10天公布竞聘岗位、范围、条件、方式、步骤及时间等。2.个人报名。应聘人员经原单位领导同意后到负责招聘部门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递交《应聘申请表》。3.资格审查。由厂(分厂)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是否能参加竞聘。4.进行答辩打分、考试、考核或专业测评。厂(分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5.负责招聘部门根据答辩打分、考试、考核或专业测评结果排序,由用人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审批后执行。6.对录用结果由招聘部门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开。(二)竞争或协商上岗。竞争或协商上岗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岗位需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最后公开结果。必要时报人事部门批准或厂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第八条科级(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厂科级(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范》执行。第九条定编内的科级单位助理选拔任免经厂党委会议研究后,由企划人事科行文。第十条岗位异动。3(一)管理人员向技术、操作岗位异动或技术人员向操作岗位异动的,由各单位书面提出异动岗位及数量申请,经企划人事科报请领导审核后,由各单位经过竞聘、考试、考核等方式确定异动人选,报企划人事科备案。在人员异动后的次月内由单位填报岗位异动审批表,由企划人事科进行审核,报公司人事处批准后执行。(二)操作岗位向技术、管理岗位异动的,按渤海装备公司有关规定审批执行。(三)岗位异动人员调整后的次月按照公司相关制度重新确定岗技工资,上报公司人事处审批后执行。凡因工作需要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岗位工种及岗级待遇,但必须参加相应工种的技能鉴定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资晋档。第十一条岗前能力评价。员工岗位变更或新录用、调入员工及长假后重新上岗员工,应进行岗前能力评价,对身体健康有特殊要求(如电工、高处作业等)和接触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查体。第四章员工培训、职称评审和技能鉴定第十二条为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员工综合素质,应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培训。(一)在岗人员按照QHSE体系要求开展相关培训工作。4(二)新招聘人员及岗位异动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严考核、再上岗”的原则组织岗前培训。(三)需持证上岗人员,应组织岗位有关证件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第十三条员工培训内容。管理人员主要侧重专业管理知识、管理理念和方法的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侧重结合单位产业产品实际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业务培训;操作人员主要侧重各岗位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业务培训。第十四条员工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包括自学、内部培训、外出培训、拜师学艺、技能比武、岗位练兵等。第十五条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待遇、培训审批程序按《厂员工教育培训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具备职称评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公司相关规定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第十七条凡是纳入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内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岗位竞争实力。第五章考勤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对员工的出勤工时、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情况逐日进行考核,定期公布,不得缺考、漏考、涂改。员工考勤使用统一的《职工出勤工时记录卡》,出勤5工时应每日统计,规范记录,并按工资发放周期汇总,统计汇总结果应由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向全体员工公布。员工出勤时直接记录工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每日按实际工作时间记录工时;按定额工作量安排工作的岗位,以定额工时数作为工作时间记录;员工因公出差、公派培训应按标准工时工作制正常出勤计算工时;在特定时段内不需直接值守、允许休息的值班性岗位,在22点至次日6点的工作时间段,按2:1折算工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记录出勤工时。每个员工的工时完成情况,作为员工年度考核和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直接依据。《职工出勤工时记录卡》是员工工作时间的原始记录,各单位在每年元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的《职工出勤工时记录卡》上报人事部门。第十九条厂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等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天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工作日逢公休日的,属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日逢节假日的,视为节日加班。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受《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标准6的限制。公休日、节假日承担工作后,完成规定工作可安排休息休假。第二十条科级(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人员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需要实行其他工时工作制的,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企划人事科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除已经按照有关政策内部退养、离岗歇业、息工放假、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外,其他员工全部上岗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严肃劳动纪律,各单位、科室要严格管理,凡员工自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二条在正常情况下,各单位一般不得任意安排、员工本人也不能自行决定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加班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下列程序审批:1.需要公休日加班的,由基层单位征得同级工会和员工本人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在次月内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由单位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企划人事科审批。2.需要在节假日加班的,由基层单位提前3日提出申请,同级工会认可,生产管理部门同意,经企划人事科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3.凡因临时性或紧急任务需要在节日加班的,可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批准施行,但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划人事科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审7批手续。第二十三条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员工是否同意加班应以员工本人签字或是否已参加加班工作为准。第六章休假管理第二十四条员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病事假、女员工产、育儿假、法定节日假和公休日以及特殊群体休假等假期。第二十五条员工各类休假审批程序、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假期间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第七章员工考核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科职助理)由厂负责年度考核,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核。第二十七条严格员工的考核机制,科学评价员工业绩,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等重要依据。(一)管理人员的考核应侧重组织领导能力、规划分析能力、学习沟通能力、决策执行能力、指导培训能力等方面。(二)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侧重创新开拓能力、分析思维能力、实际应用能力、指导培训能力等方面。8(三)操作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个人基本素质、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应变能力、QHSE与节能节水意识和技能等。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科室要将考核结果应用于工作实际中,对于工作能力不强、业绩不突出、工作纪律差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培训,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岗位或新岗位工作的实行待岗或转岗培训,当年工资考核晋档期顺延,待岗或转岗培训期间薪酬待遇按照厂员工转岗待岗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员工流动第二十九条员工借调。员工借调出(入)由人事部门负责按照程序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员工借调出(入),确需借调出(入)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企划人事科审核,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企划人事科负责签订借调协议(必要时由公司人事处签订),办理相关手续后借调。第三十条员工内部流动。员工内部流动是指员工在厂内部各单位之间流动。1.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一般采取招聘或组织调派方式进行。2.对个人原因要求调动的,按以下程序进行。接收单位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内部流动审批表》--分别与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协商,双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企划人事科审核--厂主管领导批准--厂主要领导批准--流动9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按时报到。3.因单位整体划转、机构调整、安置员工等员工变动的,由厂企划人事科统一办理人事关系。4.员工流动后与原工种不符的实行易岗易薪。第三十一条员工调出。员工自愿调出厂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企划人事科,经厂主要领导批准后即可按照公司相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第三十二条员工调入。除上级分配的计划内毕业生、安置的复转军人以及急需的中、高级技术人才外,原则上不从厂外调入员工。确属工作需要调入的,按照“出五进一”的原则,由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九章员工退出岗位第三十三条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自愿办理内部退养、离岗歇业、息工放假等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至企划人事科,厂领导同意后由公司人事处审批实施。退出后薪酬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车间、组室、项目部等主任岗位,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2周岁)的退出主任岗位。退出后安排实质性工作岗位的,享受所安排岗位的薪酬待遇;退出后由于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退养或待岗政策执行。第三十五条科级(职)人员退出领导岗位按《厂科(职)10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第十章违纪处罚第三十六条员工应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集团公司、公司及厂下发的各类规定、规则、办法、标准、警示及劳动环境、使用劳动工具或相关事项的说明等。第三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责令其按照一定比例赔偿。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消极怠工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或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生产经营失误或产品、设备、物资损失的;5.利用职权越权行事、违反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和财经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6.犯有其它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第三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11动纪律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他人致残、死亡的,泄露商业秘密或侵害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害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宣告缓刑除外);6.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厂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期废止,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厂企划人事科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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