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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4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5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简答题1.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什么作用?答: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国际贸易惯例是世界通用语言。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当代呈现出什么变化?答: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传统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跨国公司行为关系;商事关系和商主体关系无疑应是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传统商法调整的主要是商主体之间围绕货物买卖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如运输、保险、票据、仲裁等;目前已经扩展到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在逐步扩大,国际贸易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关于商主体,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划分,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商事立法的区别与联系?答: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系统组成。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民法,二是商法。民法属普通私法,调整人的私法关系;商法属特别私法,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私法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系,主要分为民商分立体系和民商合一体系。英美法系中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或商法。4,我国商法的范围包括哪些?其渊源有哪几种?答:包括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渊源有:(一)法律,(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六)国际条约(七)法律解释。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名词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为个人企业,由一人出资,独自经营,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2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3有限合伙企业: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享受利益的一种契约关系。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定程序登记成立通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股东会:股东会是全体股东的组织,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表现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5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止,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公司的解散在公司法中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并不意味着公司已经解散,而是只有当公司终止了业务活动,结束了对内外的法律关系,清算了其全部资产以后,才能真正地解散。简答题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特点:(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归属投资者个人)①企业由一名独立的自然别人单独投资创立;②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个人所有;③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为非法人企业;⑤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少。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答:合伙企业概念: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合伙协议时合伙企业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4、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3、公司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4、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四.公司分类:(一)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二)按股权分布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划分: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三)依公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和子公司;(四)按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划分:本公司和分公司五..简述公司的组织结构答:企业组织结构是企业组织内部各个有机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系方式或形式,以求有效、合理地把组织成员组织起来,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协同努力。组织结构是企业资源和权力分配的载体,它在人的能动行为下,通过信息传递,承载着企业的业务流动,推动或者阻碍企业使命的进程。由于组织结构在企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企业所有战略意义上的变革,都必须首先在组织结构上开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不能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会是依法产生的,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第三章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国际商事合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有国际背景的商事主体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含义。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要约: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更确切的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5对价: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就是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相交换的代价。(相互给付)6约因:是法国法中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直接或最接近的目的。7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所作的关于既存事实或法律,做出的不正确的假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合同(大陆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某些重大问题都存在同样的错误(英美法)8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做的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9胁迫: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使人感到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10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主要针对格式合同而言。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11违约救济:12合同的让与:又称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由第三方替代转让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13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小妹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行为。14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15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债务时哥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16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17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混为一人,同一个人即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哪几项?答: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必须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民事行为)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4)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2.什么是要约?要约与邀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答:邀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发给受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3.什么是承诺?大陆法与英美法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有何区别?答: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大陆法系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即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当真正了解其内容时,承诺方能生效。4.英美法中的对价是如何规定的,有何作用?答:对价是购买某种承诺的代价。作用在于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5.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方式?答: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禁令。6.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消灭的规定上的区别。答:大陆法系各国对于合同消灭的规定基本相同,大体包括: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英美法系主要有(一)依法使合同消灭----合并、破产、擅自修改书面合同,(二)合同因履行而消灭(三)合同因双方协议而消灭(四)合同因违约而消灭。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名词解释1发价: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2接受:按照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3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4品质担保: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其所交的货物的质量、性能和用途方面应与其担保相符。32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5根本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6中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另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一方是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立即通知对方的行为。简答题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发价的含义是如何确定的?答:1定义: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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