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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
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据省政府国资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X国资文〔X〕16号)《X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省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X企改〔X〕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二、基本原则(一)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强化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妥善做好职工安置。(二)政府推动,企业主体。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三)因企施策,分类处置。根据“僵尸企业”不同情况,采取兼并重组、改制转让、清算注销、依法破产、盘活脱困等方式,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四)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立足产业基础和长远发展,统筹推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一刀切。三、“僵尸企业”界定标准和目标任务“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按照上述界定标准,经统计,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共106户。市本级53户,其中:市财政局26户,市商务局13户,市市场发展局6户,市粮食局5户,市投资集团3户;县(市)、区53户,其中:X县14户,X县11户,X县10户,X市9户,X市9户。根据省统一部署,X年年底前我市完成30户国有“僵尸企业”处置任务,X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X区、X区、X区、X区、X县、X县,X区、X区、X区管委会一旦出现“僵尸企业”要随时处置到位。四、“僵尸企业”处置方式及工作标准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要采取兼并重组、改制转让、清算注销、依法破产、盘活脱困等方式。判断完成“僵尸企业”处置的标准分别为:(一)兼并重组方式,在出资人批准兼并重组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登记工作。(二)改制转让方式,在出资人批准改制转让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公开挂牌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三)清算注销方式,以完成工商注销为标准。(四)依法破产方式,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五)盘活脱困方式,通过盘活有效资产、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转型升级等途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现金净流量由负转正。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阶段(X年11月10日—12月7日,已完成)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安排得力人员、专人负责对所属企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确保调查数据准确真实。重点摸清企业的总资产、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经营状况、主要债权债务、主要资产抵押(担保)情况、在册职工人数(含在职、离退休)、职工内欠、职工医疗和社会保险欠费情况、土地性质(划拨、出让及其它性质)、土地面积等具体情况,帮助企业理清下一步改革改制的基本思路。(二)分类处置阶段(X年12月8日—X年9月15日)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分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针对每户企业具体情况,提出切合企业实际的分类处置方案。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管理企业的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没有建立系统改制领导小组的,要尽快建立相关工作机构,确保本系统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处置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负责本县(市、区)所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三)组织验收阶段(X年9月16日—9月30日)市政府组织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验收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进行验收。六、有关政策(一)关于债务处理问题。对“僵尸企业”的债务,在核实企业债务结构、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加强对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处理。1.对“僵尸企业”欠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2.对“僵尸企业”债务涉及担保贷款的,要加强银企对接,共同制定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3.充分利用市级资产管理公司,向金融机构购买债权集中处理,解决“僵尸企业”的债务问题。(二)关于资产处置问题。“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要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强化问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1.对“僵尸企业”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制度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处置。发挥X平原国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台作用,运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2.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有关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切实解决不良资产处置难的问题。(三)关于职工安置问题。1.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方法,通过内部培训转岗、组织劳务输出、自主创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富余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2.对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其本人自愿选择和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待遇标准。4.对因实施破产等原因企业主体消亡的,已内部退养的职工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或选择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选择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内部退养职工,企业主体消亡时,为其一次性预留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和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直到退休。5.对各局委所属行业性、系统性较强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捆绑改制的方式统筹安置企业职工。(四)关于土地处置问题。1.改制企业土地处置。继续执行《X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新土管委〔X〕2号)规定办法,即企业土地资产与其他资产相分离,土地资产不计入企业改制总资产,对土地资产单独处置。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需使用新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或改变土地用途收益的,可明确由市财政按规定从新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或改变土地用途收益中,拨付职工安置费用。2.破产退出企业土地处置。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兼并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以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五)关于依法破产问题。1.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对接法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部署。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法院裁判结果的执行,对破产管理人持法院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协调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问题。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加快案件的立案、审理,依法减免或缓缴诉讼费用。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3.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冻结和扣划企业在退出过程中获取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4.加强破产管理人资格审核、认定和管理,提高破产管理人工作质量;加强对企业法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建专门的律师服务团队,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5.对于空壳企业,能够清算注销的依法依规清算注销,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清算注销的可依法破产。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难度大,特别是面临债务处理难、资产处置难、人员安置难、破产退出难等难题,必须要着眼全局、借势发力、综合施策、破解难题,切实推动处置工作有序开展。为加强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国土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X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处置“僵尸企业”有关政策,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安排,指导和组织有关企业开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国土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X支行、市银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市场发展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财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有关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对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安排,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分别安排一名同志担任。(三)严格落实责任。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是今年省委、省政府深化国企改革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国有企业强身健体、瘦身发展的重要举措。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关系我市国企改革攻坚战的成败、关系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担当意识,精心组织、周密布置,确保不折不扣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任务。(四)加大政策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强化服务意识,尽量简化办事流程、减免有关费用,加快办理进度、降低改革成本。1.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支持力度,通过争取省级资金、市财政安排等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职工安置。研究设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为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落实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的有关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包括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订对局委属企业改制的资金支持政策。市属企业集团下属“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缺口由集团公司自主解决。2.人社部门要研究制订“僵尸企业”欠缴社会保险及滞纳金方面的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成本。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国土部门要对国企改革中涉及土地的收回、出让、确权、发证、抵押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主动服务,优先办理,加快盘活企业土地,尽快变现以支持职工安置。4.税务部门要落实好、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改制涉及相关税费能缓则缓、能减则减、能免则免。5.工商部门要简化登记、注销手续,为企业改革提供简便、规范、高效的服务。6.银监、金融部门要强化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和资金管理,建立债务风险防范长效机制,鼓励银
本文标题: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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