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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顾问见客制度一、顾问见客原则根据项目不同阶段,项目经理可选择采用如下之一见客原则:1、明星制:根据个人业务水平,可指定顾问总数50%左右的明星顾问,客户上门时,按先明星顾问,后普通顾问的顺序,轮流见客,“明星”每月或每周考证一次,但本人约客,本人见2、轮流制:按排班表,所有顾问、案场经理平等轮流见客。但本人约客,本人见;3、优胜制:根据每周所有谈客顾问的成功率,如果排名前面顾问的成功率高于后面顾问成功率的一倍以上,可将前面顾问连续排二轮见客,然后再排其他顾问见客户。4、二轮排一轮制:原则上见习顾问在见习期间:或者项目正常销售状态下,顾问一个星期末成单,或者成功率低于排名前面顾问一倍以上者,需在其他顾问排论二轮后才排一轮见客户。5、本组销使制:a、首先由秘书接待来客,详细向客户询问收单情况或销使、顾问的约客情况;b、若收过单,有销使,或是某顾问约过的客户,则由该顾问见;c、未收过单或暂不知销使为何人者,按排定的见客表轮流见客(一见到底,谈客过程中,发现不是本组销使发单或顾问约客,均不作调换)二、约客1、“约客”是指通过置业顾问的主动邀约,第一次或三个月内未来访的来访客户。2、置业顾问邀约的信息来源:销使的报表、排论来电或其他途径得到的联系方式3、由于秘书缺席而置业顾问接客户的咨询电话后,客户应邀上门的,不能记为“约客”顾问代替秘书接电话不能报自己的姓名4、被约客户初次上门,秘书登记客户时,约客者姓名应在秘书引导提问后,由客户主动说出。若客户未能在登记时报出约客者姓名,则不算“约客”,同时不计约客业绩。5、被约客户由约客者见,客户初次上门时,由于未能准确了解情况或约客者不在时,则由秘书安排其他顾问见客。即使事后约客者看到,或了解了详情,该客户仍由原见客者谈,约客者仅配合。利益分配上,约客顾问分得该单“谈客业绩”的30%(成交额X30%),主谈客顾问得“谈客业绩”的70%(成交额X70%)约客奖励业绩1、原则上每周4批约客,具体根据当时案场销售情况而定,约客超过一批奖励现金奖10元/批,反之,少一批罚款10元/批,金额由公共基金奉献。三、白单1、有单但不能确认具体销使名字的业绩,销使业绩不作分配,归入公共业绩。四、老客户原则1、半个月内:a、其他顾问已见的客户,半个月以内,落定或签合同的,客户再次上门时原见客顾问因故不在现场或正在接待其他客户,经理应安排其他顾问见客。该种情况下,后者仅能记为帮助原见客顾问,不计业绩。b、其他顾问已见的客户,半个月内,未落定或签合同的,客户再次上门时原见客顾问因故不在现场或正在接待其他客户,经理应安排其他顾问见客;若后者仅短期时间接待后原见客顾问即到场并接着谈客,该种情况下,后面的顾问仅计为帮助原帮助原见客顾问,不计业绩;若后者谈客直到落定或签合同,则“谈客业绩”由新老顾问平分。c、顾问已见的客户,半个月以内,未落定或签合同的,由别的销使独立发单或约客而再次上门,见客为原见客顾问,销使的业绩由新老销使平分,仍由原见客顾问继续维护。d、其他顾问已见的客户,半个月以内,已落定或签合同的,由别的销使独立发单或约客而再次上门,见客为原见客顾问。销使的成绩记为老销使。2、半个月外a、落定或签合同的客户,半个月以上再次上门,无论期间有无其他销使给其发单或联络,应由原谈客顾问见客。分配原则按正常原则进行。客户上门时,因原见客顾问不在或正接待其他客户,经理应安排其他顾问见客,但后者仅视为帮助原见客顾问,不计业绩。b、未落定或签合同的客户,半个月以上再次登门;1、其间无任何销使再次给其发单,也无原见客顾问与其联络,若原见顾问无客户,则由原见客顾问见客,分配原则按正常的分配原则。2、若原见客顾问因故不在现场或正在谈客,经理安排其他顾问见客。若原主谈者超过半个月以上未再联络跟踪该客户,则视为原见客顾问已自动放弃该客户,若其他销使发单或约客后客户再次上门,则按正常的见客次序见客,原主谈者不拥有任何的“谈客业绩”。该种情况下销使业绩为第一位销使和后面的销使平分。此项原则旨在鼓励顾问不懈地追踪客户。3、上门要求退订或退合同的客户,应由原见客顾问接待。若原见客顾问因故不在现场或正在接待其他客户,则经理应安排其他顾问接待该客户;如案场另有见客管理制度,则按案场见客管理制度进行。若该顾问在得到或未得到原见客顾问的协助下,又重新推售并打消客户退订或退合同的念头而成单的,新老顾问各得谈客业绩的一半。4、未落定或签合同的客户,如果经理认为该客户有成单的希望但客户不认同原见客顾问,则经理有权要求原顾问交出该客户而由经理安排其他顾问继续跟踪该客户,若成单,顾问的业绩的谈客部分由新老顾问共有,原谈客顾问得“谈客业绩”的30%,新谈客顾问的“谈客业绩”的70%五、“客带客”原则:“客带客”是特指新客户是由老客户亲自带上门或通知售楼部人员的情况。新客户仅仅是“听”过某个老客户讲起楼盘或客户谈起认识某个老客户,不能算为“客带客”1、若发生客带客的情况,谈客者应为谈老客户的顾问,若被带的新客户收过单,谈客者仍为谈老客户的顾问(由于在某些已“炒热”的楼盘中,新来的客户“听”某个老客户谈起过楼盘的现象普遍,因此此原则应严格执行)2、老客户带新客户上门时,若原见客顾问因故不在现场,经理安排新顾问见客,成单后,谈客业绩由新老顾问平分。3、第二次上门的客户由于原见顾问不在现场,新顾问成交业绩应与原顾问平分,若由此成交客户带来的新客户,原则上还是由第一次见客的顾问来见,不再与第二次见此客户的顾问分单,如果原顾问因故不在现场,还是由第二次见此客户的顾问谈,成交成绩不在与原顾问分单。
本文标题:置业顾问见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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