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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一、我国土地的基本制度公有制1.全民所有制2.集体所有制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一)历史回顾1.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1952)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土地改革法》按人口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均属农民私人所有、允许农民享有私有土地的经营、买卖、出租权利2.土地集中经营(1953-1958)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交由合作社集中经营,农民以土地取得分红限制农民土地的买卖、出租3.集体土地所有制(1958-1978)18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将农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不需买卖和出租4.土地承包制(1979年至今)集体所有、农户经营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适用范围:耕地、林地、草地及用于农业的土地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流转1.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划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承包地流转组织内组织外(三)集体土地征收(与流转的区别)由国家先征收,再出让征地批准主体: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征收与征用区别)1.征收范围过宽公共利益被泛化2.补偿标准过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3.补偿款截留严重4.地方政府对征地的过度依赖政绩工程第二财政5.征地程序不完善征地决定不透明被征用者的救济途径不畅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因此土地有偿使用实际是指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因此该条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1.划拨无尝、无期限2.出让有偿、有期限3.其他方式划拨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企业优惠采用划拨土地的方式出让方式:协议出让招标、挂牌、拍卖2002.5.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从2002.7.1起禁止协议转让2004.3.3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通知从2004.8.31起一律执行“招拍挂”“招拍挂”问题内定中标人暗中交易爆炒地价问题:1.个人能否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2.集资建房的可行性?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1)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2)完成一定的投资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问题: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到200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5704.74万公顷(98557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192.24万公顷(4788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2208.27万公顷(183124万亩);园地面积为1154.9万公顷(17323万亩);林地面积为23574.11万公顷(35361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6214.38万公顷(39321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3.09万公顷(3829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2601.51万公顷(3902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30.85万公顷(346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59.87万公顷(5398万亩)。现状:土地承包(农庄、观光等)农民房产上市(三)土地调查、统计制度1.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附录:我国土地的等级分类(部分):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部分四等: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部分五等: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部分六等: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州市马尾区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部分七等: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部分八等: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迎江区)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龙子湖区禹会区)芜湖市三山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部分九等:慈溪市绍兴县余姚市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诸暨市龙岩市新罗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部分十等:东阳市富阳市海宁市乐清市丽水市莲都区临海市衢州市柯城区瑞安市温岭市永康市金华市(金东区婺城区)上虞市玉环县亳州市谯城区滁州市(南谯区琅琊区)肥东县肥西县阜阳市(颍东区颍泉区颍州区)宁国市宣城市宣州区长乐市龙海市南安市南平市延平区永安市泉州市泉港区部分十一等浙江:嘉善县临安市桐乡市安徽:长丰县巢湖市居巢区黄山市(徽州区屯溪区)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宿州市埇桥区淮北市杜集区芜湖县繁昌县福建:惠安县连江县闽侯县宁德市蕉城区莆田市秀屿区2.土地统计制度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和图件等形式对土地的数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系统的调查、整理、分析和预测。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国土资源部的卫星遥感系统铁本事件郑州龙子湖事件(四)占用耕地补偿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8亿亩的底线基本农田的范围:(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五)土地整理制度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六)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标题:我国现行土地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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