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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确立网络技术与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关系网络社会现实与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关系网络道德基本原则与网络礼仪和规范的关系1、网络技术与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关系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网络技术的“可行”并不直接等同于网络道德原则的“应该”(1)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从“原则”上讲,我们可以提出网络社会中人的道德关系的最理想、最基本的原则,但网络社会又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状态,人类历史上形成的一切最高道德理想和价值并不可能仅仅因为有了网络就能实现,网络技术可以以人们的需要和价值目标为尺度加以改进发展,但技术由于其自身的规律必然与人类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距离。因此,网络道德原则的确立必须建立在网络技术可以达到的发展水平之上。比如,在网络社会,人类之间之所以能够形成突破地域和文化界限的新型道德关系,就是因为网络这种新型的信息交流手段和技术,因此,我们提出“互惠”等原则作为网络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既是技术要求,因为网络的一个基本点就是要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它又是道德要求,因为只有互惠的网络交流才能达到技术所提供的最佳的交往方式,互惠就从技术层面上升到一般的道德原则要求。(2)网络技术的“可行”并不直接等同于网络道德原则的“应该”今天,从技术上讲,人类的许多技术是“可行的”,原子能技术已经“能够”制造出摧毁整个地球的炸弹,“克隆术”已经“可以”方便地“复制”出与“原人”一样的个体,但人类并不能这样做,不是因为“不能”,而是因为“不该”。网络技术也是这样,你有利用网络做你想做的事的自由,你“可以”在网络上“横冲直撞”,但有些事,比如随便散发不负责的信息,随便闯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等,就属于不应该做的事。把技术所给人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道德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恰恰体现了必须确立网络道德原则的必要性。(1)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从计算机网络发展的历史过程看,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必须解决的就是各种局域网(LAN,LocalAreaNetwork)和广域网(WAN,WideAreaNetwork)间的互联技术问题。只有将各种网络(包括WAN和LAN)互联起来,成为网际网(Internetwork)才能真正实现各计算机网络之间信息的自由交换和数据共享。因特网国际互联网(Internet)能够将各种LAN之间,WAN之间以及LAN和WAN联结起来,是计算机网络的网络(NetworkofNetwork)。而这一突破所依赖的是网际协议IP(InternetProtocol)和传输控制协议TCP(TransmissionControlProtocol),即我们今天所熟悉的TCP/IP技术。科默指出,“除非两个人讲同一种语言,否则这两人是不可能进行交流的。这一道理对于计算机同样适用──两台计算机除非使用一种公用的语言,否则不可能进行通信。通信协议是两台计算机用来交换信息所使用的一种公用语言的规范的约定。‘协议’这一术语是从外交词令中来的,在外交词令中,协议是指对外交流所遵循的规则。”网际协议(IP)详细定义和制订了计算机通讯应该遵守的共同规则,而传输控制协议TCP则解决了数据传输的可靠性和顺序等问题。(1)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我们这里不是探讨网络技术问题,而是想从中告诉人们:第一,在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所有互联计算机网络在目前条件下都必须转换成IP/TCP,任何没有IP/TCP的计算机都不能通过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实现信息的自由传输和转换;第二,尤其要指明的是只有网络技术本身的发展,才能为人们信息交流提供新的手段,才能出现新的人类道德交往关系,也才能产生新的道德主体关系,人们在网络社会中新型的道德原则的贯彻和实行也才能有一个现实的基础。否则,即使你有公平、公正和自由交往的愿望,在计算机面前你也无法实现。对我们研究网络道德原则而言,重要的是在网络技术中认识和体会到道德的要求和原则,把网络“协议”的技术规范引伸为“协议”本身所包含的社会内容。我们要问,为什么唯独建立在TCP/IP基础之上的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得到了令人惊奇的迅猛发展而其它联网方案没有得到普遍的采用?结论是众所周知的:在于它的兼容性、全面性和传输自由性等,这些特性反映出了人们对信息交流方式所寄托的社会期望。(1)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技术选择和技术发展包含社会意义,法国学者高兹在论述新技术革命(如信息技术和微电子技术)的社会意义时就已深刻领会到这一点。他指出,以往的技术,比如核能的利用,由于核技术自身的特点,必须实行“集中”和“中央”控制,因为核技术本身不能自由扩散,不能让任何人都具有使用核技术的能力,必须由社会的一个统一的、掌握绝对权力的机构或部门来对它的运用实行严格的中央制约,因此,从社会效果和人的自由权力看,高兹认为与核技术运用相适应必将导致一种“新的专制主义”(ANewDespotism)。他引用LouisPuiseux话说道,“全核化的社会是一个充满警察的社会,我根本不喜欢它。一个建立在这种能源选择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丝毫的自我管理。”2、网络社会现实与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关系网络道德原则来自现实又高于现实网络道德原则反映了人类对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要求(1)网络道德原则来自现实又高于现实首先,网络技术的现实存在和网络社会将出现的变化在许多方面已经为我们提出基本道德原则提供了基础,今后将在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道德关系,已经在今天的网络交往共同体中反映了出来,并将在未来全面的网络社会进一步突出。网络社会已不是科幻小说中人类的幻想,而是蕴含在今天网络技术中的一种客观“趋势”,一种必然发展方向和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从原子到比特的飞跃已是势不可当、无法逆转。”这种紧迫感也许许多人还没有意识到,但当网络技术以“指数式”速度发展的时候,而我们又正处在传统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临界点的时候,这最后几天或最后几步的意义就非同小可。尼葛洛庞帝在谈到这一现象时不得不提醒人们注意这样一个似乎再简单不过的问题:孩提时,你有没有解过这样一道算术题──假设你工作一个月,第一天挣一分钱,此后每天挣的钱都比前一天增加一倍,最后能挣多少钱?假如你从新年的第一天起开始实施这个美妙的挣钱方案,到了1月份的最后一天,你在这一天挣的钱会超过1000万元。算术题的这一部分大多数人都还记得,但大家没有认识到的是,采取这种工资结构以后,假如1月短少了3天(就好象2月的情况),那么到了月底的那一天,你只能挣到130万元。换句话说,你在整个2月的累积收入大约是260万元,远远不如有31天的1月所赚到的2100万元。也就是说,当事物呈指数增长的时候,最后3天的意义非比寻常。他在这里给人们所提出的警醒是:在电脑和数字通信的发展上,我们正逐步接近这最后的3天!因此,如果有人仅仅以网络社会还不是一种全面、完整的社会形态为借口来说明不必那么着急谈论什么深奥的“原则”问题时,我们想提醒人们注意的就是网络技术发展的这“最后”几天。(1)网络道德原则来自现实又高于现实其次,网络道德原则是有某些理想的成份,但这种理想是网络社会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东西。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一样,是人类对未来美好而合乎规律的预见和设想,它反映了人类在道德完善性上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是人类道德修养追求的目标,又成为推动人格完善、提高人生价值的精神动力。网络社会既然尚不是一种成熟的社会形态,这恰恰说明了需要人去建设和创造它,说明了人们在构建它时更能主动地把自己的愿望和设想有意识地渗入其中。网络道德原则为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确立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如果人类能够按照这样的原则去建立网络道德关系以及整个网络社会,那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个更好,而不是更坏的新世界。(2)网络道德原则反映了人类对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要求首先,网络道德原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普遍的道德本性。人之所以为人,其中自有其作为人而不是其他事物的内在本性。人作为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类”或“人类”,自然有其“类”的特征和本质。网络道德原则就是想反映人类在网络社会的普遍道德关系和要求。只要人类存在,就必然存在类的本性,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必然发生属人的道德关系。人与人可以有不同的行为关系,但作为人的“类”存在必然存在其符合类的本性的、普遍的道德要求和道德价值。当网络对于人类而言成为共同的生活环境,网络发展中最符合人性的东西自然也是网络道德原则中最基本的东西,即使网络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程度上还达不到网络道德原则所要求的状态,但人们也“应该”向这最基本的方向努力,因为这是理想的、人性化的网络社会所不应缺少的东西。(2)网络道德原则反映了人类对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要求其次,网络道德原则继承了人类历史发展中优秀的道德成果。网络社会将是一种新型的的社会形态,但所谓其“新”绝不意味着和历史发展过程的脱节,它所实现的许多东西一是在历史中形成,承继了历史过程丰富的人类遗产;二是实现了人类过去想实现而未能实现的理想。网络道德原则也是这样,它是人类道德原则的“扬弃”,在其中,许多东西本来就是人类道德原则的再次提出和突现,许多东西原本就是人类道德理想中过去由于历史、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未能实现而在网络技术发展中有可能实现和贯彻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道德原则实际是人类道德原则的“概括”和“总结”。当然,也正因为是“网络”社会的道德原则,即使是那些过去曾经有过的人类道德原则,也会由于时代变化而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比如,道德关系中的公平、公正原则,从基本内容上讲应该要求道德交往主体的人格和社会地位处于一种平等交互的关系,但在网络社会,道德关系主体本身就在发生变化,当信息成为生产方式的一种基本要素,对信息的“占有”关系也势必将形成道德主体的社会地位的变化,这一切给予“公正”这样的道德原则以不同的意义。3、网络道德基本原则与网络礼仪和规范的关系网络伦理学理论和实践的联系环节是“网络规范体系”,它把网络伦理理论转换成网络道德实践的准则和行为格式,又把人们的网络实践概括为网络道德的一条条标准和可执行的“条例”。而这个“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又是包括网络礼仪、网络规范和网络道德原则在内的完整系统,网络礼仪是基本的行为格式和标准,规范又是高一层抽象的行为准则,而网络道德原则则是抽象度最高的行为标准和行为要求。有学者指出,“道德规范离不开道德原则,它的内容和实质被道德原则所规定,有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就有什么样的道德规范;而道德原则要由道德规范来体现,道德规范总是服务于和贯彻一定的道德原则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的关系,也表现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往往互换其位,一般说来,道德原则也是道德规范,反过来说,有些根本的道德规范就是道德原则。所以总的来说,一定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既相联系而又相区别,它们的辩证统一便构成一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体系。”因此网络礼仪和规范是网络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特定的道德体系中,道德规范都是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要受到道德原则的制约,因而形成一个以道德原则为核心的有机整体。”3、网络道德基本原则与网络礼仪和规范的关系网络道德原则是网络礼仪和规范的集中概括。网络礼仪和规范随着网络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网络行为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可以有不同要求,但对整个网络社会整体而言,具体网络行为的“道德”和“非道德”标准,集中反映为符合不符合网络道德原则。网络道德原则是一个总的要求,在许多方面它可以不涉及网络具体行为,但它是整个网络道德关系的根本指针。比如,在今天的网络如INTERNET中,为了表达特殊的行为,有时交互者之间不得不在信息中加入必要的表意符,如:-)、:—(等,以示礼貌和发信人对某种行为准则的尊重,但当多媒体信息交互技术发展后,这种礼仪也许会变得多余,但无论在什么时候,网络道德原则却不会因此改变。只要人类通过网络进行交往,一些基本的原则就始终是各种礼仪和规范的基本要素。网络礼仪和规范的取舍,除了网络技术的发展变化外,另一个重要考虑就是网络道德原则。二、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全民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1、全民原则
本文标题: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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