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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課糾紛處理與權利救濟壹、權利救濟的觀念貳、紛爭解決的途徑參、認識法院肆、訴訟程序的基本概念壹、權利救濟的觀念一、私力救濟的問題某個週末假期,一輛從外縣市開進臺北的大型遊覽車,被車上一對夫婦拿著槍給挾持了,車上十多名老弱婦孺成了人質。車子就停在臺北街頭,歹徒和大批趕到現場的警察對峙,足足僵持了一個下午。這對劫車的夫婦,要求見法務部部長陳定南,陳定南趕到現場,劫車夫婦中的妻子隨即跳下車去,走向陳定南,跪地陳情。大批警察們趁此機會,衝到車上,發射震撼彈,逮捕了歹徒,救出了全部人質,順利解決了這起臺灣罕見的劫車事件。如果我們的權利受到他人乃至政府的侵害,應可透過適當的途徑要求回復原狀或獲得適當的補償,這便是權利救濟。當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能地會想用私人力量或暴力等方式解決,這種「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方式,這就是私力救濟。現代法治社會並不鼓勵私力救濟,某些私力救濟行為也可能為法律所允許,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等情況即屬之。不過,由私力救濟所引發的問題也很多,故現代社會都主張經由國家的法律程序,透過公開的論辯與國家公權力的執行,來解決彼此間的紛爭。二、公權力機關與權利救濟(一)行政機關當行政機關做出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處分,以致損害人民權益時,人民除了可直接向該機關提出申訴,請求變更原處分外;也可以透過該行政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當人民之間發生權利糾紛時,則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當人民發生糾紛或權利受到損害時,得依該事項之性質,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公權力介入以解決糾紛。對於政府違法的行政處分,除了得向該行政機關提出訴願外,也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二)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如各級法院等是國家機關的執法單位。它是社會秩序的維護者,也是人民權益的守護神,因此可以說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提出訴願申訴聲請調解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訴訟轉呈訴願行政機關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最高法院上訴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上訴上訴地方法院司法權之行使,關係人民權益至鉅,為了達到有效偵查、公平審判的目的,以維護人民權利、彰顯社會正義,通常都強調司法權獨立性,使其不受其他機關或個人之影響。司法救濟必須依據法律程序進行,這些程序是公開、明確的,對人民權利的保護訂有周詳規定。它又具有相當的權威性,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均必須遵守。(一)獨立性司法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另一項重大的差異,即它具有確定性。訴訟在當事人並未對判決不服或已不得上訴時,始告確定,並交由相關機關執行,雙方當事人均必須遵守判決的結果。三、司法救濟的特色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精神之一,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的規定對每個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二)程序性(三)公正性(四)確定性某天曾璦媄和周艾嘪相約逛百貨公司,曾璦媄看中一組高級化妝品,但因錢不夠而向周艾嘪借了三千元,約好一個月後還錢。經過了幾個月後,經周艾嘪一再相催,曾璦媄仍不還錢,因而發生糾紛。貳、紛爭解決的途徑阮標俥是大一新生,平常騎機車上學。某天,為了趕上課,匆忙地飛車騎往學校。當他穿越巷子口時,猛然撞上了正要騎單車上學的國中生尤卿裳。事故發生後,受傷的家祥被送到醫院,阮標俥則被尤卿裳的父母要求賠償相關費用。當我們碰到上述的糾紛時,該怎麼處理呢?除了到法院打官司外,調解或和解也是一種有效的方法,且更為省時、簡便。(一)訴訟外的和解未經過訴訟程序的私下和解,沒有法官在旁協助,當事人最好有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訴訟外的和解,僅具民法契約效力,因此只能確立加害人的民事責任,除非被害人不提起訴訟或撤回告訴,否則不能因而免除其刑事責任。(二)訴訟內的和解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如雙方達成協議,即做成和解筆錄,訴訟程序因而終結,此即「訴訟上的和解」。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即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一、和解和解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經過溝通後,彼此願意以相互讓步的方式解決,或防止以後再發生。包括已進入訴訟程序而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事事件,以及政府機關立於私人地位時與民眾所發生的民事糾紛,各種民事紛爭經當事人同意後,均可聲請調解。不過,有些民事事件因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判,故不得聲請調解。例如:未成年夫妻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約定離婚。「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在得到被害人同意後,也可以聲請調解。例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誹謗等。二、調解(一)調解事項1.民事事件2.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可以聲請調解之事項,紛爭當事人得向各縣市轄下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由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條規定,免費為民眾進行紛爭之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會製作調解書,送交法院核定,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訴訟。法院對於適合調解的民事事件,可裁定強制調解,若未先進行調解,則不得進入民事訴訟審理程序。至於不合於強制調解的事件,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在第一審訴訟程序中,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此稱「任意調解」。法院之調解通常是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至三人先行調解,進行至調解可能成功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主持。(二)調解機關1.行政機關的調解2.司法機關的調解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如果認為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可以透過該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應事先明白告知行政救濟的方法、期限與受理機關。人民要提起訴願,須在收到行政處分書三十日內提出訴願書。如原處分機關認為原處分的確不當或不合法,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否則即以答辯書一起送交上級機關審查。在訴願過程中,原行政處分仍然可以繼續執行。三、訴願與訴訟(一)訴願常膂猷經營民宿,一日受到縣政府稽查人員稽查為無照營業,罰款三十萬元。常膂猷不服裁罰,應該怎麼辦呢?當人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權利救濟。一般來說,要求債務人還錢、要求離婚等有關私法上權益的糾紛,屬於「民事訴訟」。有關持刀殺人、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追訴,屬於「刑事訴訟」。至於不服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服自己被學校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而提出的訴訟則屬於「行政訴訟」。一件紛爭也可能同時牽涉到兩種訴訟。(二)訴訟彰化縣警局在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林裕斌指揮下,全副武裝動員二十多名警力,兵分六路破獲以陳艾琳為首的六人詐騙集團,由於被害人數眾多,警方呼籲民眾對於接獲假冒「地檢署」名義之傳票者應冷靜,並馬上撥打110報案專線電話或165反詐欺專線,作進一步確認以免被騙。參、認識法院由於一般人對於「被法院傳喚」的事,總是抱持著害怕自己已經「惹上官司」,因此容易受騙上當。司法權的功能很多,例如:以民事判決確定人民的財產權、身分權;以刑事判決保障被害人權利;以行政訴訟決定撤銷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及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來維護法律制度等。一、司法權的角色與功能司法權的角色是一方面要透過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來確保法律制度的正常行使,並制衡行政權和立法權可能產生的濫權;另一方面也須藉由獨立審判來摒除政府機關或個人的干擾,以期能用客觀公正的精神做出合理合法的判決,維護人民的權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掌理民事、刑事等訴訟之審判,強制執行,少年事件的審理與審判,以及公證、登記、提存等事項處理,範圍相當廣泛。開庭時,原則上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如有必要,則由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理之。二、法院組織(一)普通法院高等法院為第二審法院,掌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刑事訴訟案件,以及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等。開庭時,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之。1.地方法院2.高等法院3.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掌理不服高等法院判決而上訴之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對於刑事確定判決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案件。開庭時由法官五人合議審判之。(二)行政法院1.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的設立,以直轄市及特別區域為原則,院內得設數庭,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掌理人民不服行政機關對其訴願之決定而提起之行政訴訟案件等,開庭時,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之。2.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院內得設數庭,掌理人民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而上訴之案件等。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級,亦為終審法院,為法律審性質,開庭以法官五人合議審判之。法官是在法庭上依法指揮訴訟之進行,以及依法進行審判的人員。法官為終身職,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而不受任何干擾。且在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適用法律有違憲之虞者,得暫停審判,並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一)法官三、與訴訟有關的人員及其職權檢察官是依法代表國家進行偵查、起訴犯罪的人,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即提起公訴,並在法庭上以原告角色和被告或其辯護律師進行交叉詢問,以發現犯罪事實,而有利於判決。當偵查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不足,或者所犯之行為依法不罰時,則應做成不起訴的處分。(二)檢察官(三)律師無論進行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當事人如有需要,都可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以其法律專業知識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此外,人民若須請教法律問題,或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到法院辦理契約的公證等,都可以委任律師予以協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可以隨時聘請律師等為辯護人。但被告所犯者若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如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內亂罪)等,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做完全之陳述者,在審判進行時若沒有選任辯護人,則審判長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四)公設辯護人書記官是經書記官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在法庭上擔任文書記錄工作。(五)書記官肆、訴訟程序的基本概念年輕的律師甄丹淳第一次打官司就贏了,他回到家,對老律師父親甄游樤說道:「爸爸,你還記得你經手阿呆和阿瓜那宗沒完沒了的官司嗎?我只用了一個月便把它順利解決了。你瞧,連律師費都拿到手了。真不明白你怎麼會拖那麼久也沒有辦完。」老律師:「孩子,你知道我是怎麼供你讀完法學院的嗎?」訴訟程序繁瑣,所以應該仔細了解。一、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性質,是要解決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的糾紛。訴訟的主體,即為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他們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如果牽涉到政府機關,當時政府的行為是在行使公權力,則對政府提出行政訴訟,若僅為單純的私法行為,政府也可列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首先要由權益受損的當事人(原告)主動向法院的民事庭提起訴訟,法院才能開始審理,這就是所謂「不告不理原則」。原告對權益加害人(被告)提起訴訟,原則上要向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為之,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在言詞辯論時,雙方可以就事實以「理由狀」充分表達意見,原則上,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之一方,負有提出證據之責任,這種責任稱為「舉證責任」。在進行民事訴訟時,法院原則上會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即當事人雙方必須提出主張、舉出證據、進行辯論,法官原則上不會主動參與。當原告(或委託律師)寫好「起訴狀」,並將訴狀遞交法院後,法院如果發現此案已經審理過,則會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不再受理,這就是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成立,就要排定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言詞辯論」。勝訴的一方可以繳納執行費,請求法院用查封、拍賣等方式,強迫另一方依法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這叫做「強制執行程序」。民事訴訟第一審簡圖犯罪案件發生後,被害人可以自行或委任律師,透過警察機關或直接向地方法院的檢察署提出「告訴」,請求檢察官偵查、起訴犯罪嫌疑人。其他人,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的人,也都可以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告發」。除了內亂、外患等犯罪,是直接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之外,一般的刑事案件,可以向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也可以向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不必由當事人負擔費用,但告訴人須特別注意「提起訴訟的期間」。偵查機關在調查證據時,可持法官所簽發的搜索票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辦公處所及犯罪場所進行「搜索」;在傳訊被告時則應持「傳票」,被告若經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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