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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民事主体——自然人教案首页授课课题:民事主体及监护制度授课班级:16西点1,2,316航空服务授课时间:2016.9.149.219.22授课进度:5,6授课节次:5,61,2,3,41,23,4缺席号:课堂类型:讲授教具:多媒体教学目的: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监护权的内容及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教学重点: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教学难点:了解监护权的内容及监护人的主要职责。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和自然人•公民: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沿用原苏联民法理论,用“公民”概念,未直接用“自然人”;我国《合同法》采用“自然人”概念,不再用“公民”。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出生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何为出生?•胎儿利益要不要保护?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对胎儿的保护•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遗产。(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的标志?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也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公民的死亡时间直接关系到其遗产的归属。•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案例讨论:•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每一自然人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18周岁的智力正常的公民2、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岁的少年甲,一次向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你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小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小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10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小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小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10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第二天,小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小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10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888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小琴,小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小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雨则认为小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小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小琴到商场,说小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称钻戒售出无法退货。•【问题】•1.小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小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3.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4.假设小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小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形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理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未成年人代买彩票中奖,投注站赖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四、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二)监护权的性质•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二为义务说。•三为职责说。(三)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如何认定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一)法定监护•(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委托监护•(四)遗嘱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四)监护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监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管;•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诉讼活动•3.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孙某与李某为小学同班同学,一日放学回家,他们因琐事争吵,相互推搡中,李某头朝下左眼撞到地上的石块,经医院诊断:左眼球钝挫伤,外伤性散瞳,外伤性白内障。虽经住院治疗,但视力明显下降。事件发生后,孙某之母巩某承担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万余元。李某要求孙某再一次性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10万元。但孙某之母巩某说自己系离异,每月工资仅有1800元,虽然孙某的父亲每月支付700元的抚养费,但这些钱仅够他们娘俩的基本生活,再无力承担李某其他的费用。故李某诉至法院。•法律分析《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精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有几个监护人的,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可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与其母巩某共同生活,巩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法院应责令孙某父亲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审理结果•本案经过法官做各方工作,最终达成协议:孙某之母巩再赔偿李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3万元;孙某父亲,赔偿李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2万元。均在一周内付清。
本文标题:3.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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