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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1、概念: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例如: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并销售邮政物品;娱乐场所提供娱乐同时还提供饮料等物品等等。(区别于兼营行为)•2、税法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混合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全年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提供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销售额超过50%。)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混合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或营业税之间只能选择缴纳一种税,或增值税,或营业税,于是企业在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问题:有人认为,营业税3%和5%的税率(娱乐业除外)比增值税13%和17%的税率要低得多,所以只要是混合销售行为,就尽可能的缴纳营业税,而避免缴纳增值税,对此,你怎么解释?!注: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营业税税收负担率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三、关于营业税混合销售平衡点的分析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名义税率高其税收负担不一定就高,必须通过税收负担率的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为此,我们必须找一个平衡点,即在发生混合行为时,不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二者的税收负担率相等,该混合销售行为就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反之,二者的税收负担率不相等,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1、定性分析营业税税收负担率=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100%=营业额×营业税税率÷计税营业额×100%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销售额×100%=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00%=当期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00%其中:增值率=(当期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当期销售额假设上述公式中销售额(营业额)为S,营业税税率为t1,增值税税率为t2,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V,于是由等式:营业税税收负担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可以得出:S×t1=S×V×t2结论是:V=t1÷t2即:如果一项业务的实际增值率大于V,作为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实际增值率小于V,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2、定量分析根据上述结论:V=t1÷t2,在增值税税率(t2)与营业税税率(t1)不同组合下,增值率平衡点分别如下表所示:(注:由于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行业与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很难发生交叉的混合行为,所以表中没有列示。)增值税税率t2营业税税率t1平衡点V17%3%17.65%5%29.41%20%1.1765%13%3%23.08%5%38.46%四、案例分析1、某企业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建材,还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业务。2004年5月该企业承接了一装饰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0万元。根据协议规定,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所有建材均由该企业提供,总计70.2万元(含增值税价格),其余为营业税的劳务价款。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利用平衡点测试增值率增值额=100÷(1+17%)-10.2÷0.17≈85.47-60≈25.47(万元)增值率=25.47÷85.47×100%≈29.8%由于增值率大于17.65%,所以应该缴纳营业税。•其次,比较两税税额应纳营业税=100×3%=3(万元)应纳增值税=100÷(1+17%)×17%-10.2≈4.33(万元)最后,税收筹划结论:作为该销售建材的企业,此时的选择有:a、将混合销售行为变成兼营行为(例如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使得销售建材的行为与装饰性为分别核算,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b、将销售建材的数量减少,使其达不到全部销售额的50%,这样企业就可以按营业税的规定缴纳税款,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2、如果上例当期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怎样筹划?当期增值额=100÷(1+17%)-13.6÷0.17=85.47-80=5.47(万元)当期增值率=5.47÷85.47×100%=6.4%由于增值率小于17.65%,所以与上述情况相反:当期应缴纳营业税=1.5(万元)当期应缴纳增值税=100÷(1+17%)×17%-13.6=0.93(万元)显然,应该缴纳增值税。3、关于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兴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甲单位,负责供水供电,兴达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在合同签署上存在两种方案:•第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每月供电700度,电的购进价格为每度0.45元,每月供水1500吨,水的购进价格为每吨1.28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60×1000×5%=8000(元)(其他个税忽略不计)该企业负担的增值税为:7000×0.45×17%+1500×1.28×13%=785.1(元)该企业最终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8000+785.1=8785.1(元)第二,兴达公司与甲单位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出租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财务处理。转售的水电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为152570元,水费收入为2670元,电费收入为4760元。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52570×5%=7628.5(元)应缴纳的增值税:(2670×13%+4760×17%)-785.1=371.2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628.5+371.2=7999.7(元)两种方案税负相差:8785.1-7999.7=785.4(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方案的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业务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交纳营业说,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第二种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了正当的税收效益。4、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筹划某单位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并负责建筑安装(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以签订建筑合同的方式取得经营收入。假设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全部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取得铝合金门窗安装收入1400万元(包含购进材料成本1170万元),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方案一:分别成立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1170÷(1+17%)×17%-120=5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400×3%=42(万元)合计税收负担:92(万元)方案二: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在对外签订建筑合同时,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务劳务款)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400÷(1+17%)×17%-120=83.42(万元)方案三: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在对外签订建筑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务劳务款为230万元)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400-320)÷(1+17%)×17%-120=50(万元)应纳营业税=230×3%=6.9(万元)合计税收负担:56.9(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三税负最轻。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应当注意取得相关资质,并在建筑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劳务价款。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结算价款开具发票时,可以就销售自产货物和建筑业劳务分别开具工业企业和建筑业发票,而不必将全部价款开具建筑业发票。
本文标题:营业税混合销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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