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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税率的筹划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案例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5%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万元×25%+5000万×2×0.5=10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5%+5000×2×0.5=10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10000+2500=12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10%=25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2500-2500=10000(万元)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类型。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的确定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案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5%。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400×1000×25%+12×1000×0.5=356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1000×25%+12×1000×0.5=306000(元)节约消费税额:356000-306000=50000(元)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7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45%。①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100+75)/(1-30%)×30%=75(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万元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700×45%+150×0.4×150-75=30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7%+3%)=30(万元)A厂税后利润:(700-100-75-75-95-300-30-7.5)×(1-33%)=11.725(万元)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700万元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扣消费税金:(100+170)/(1—45%)×45%+0.4×150=280.91(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091万元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700-100-170-280.91-28.091)×(1-33%)=80.99(万元)两种情况的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9.265万元(80.99-11.725)。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7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700×45%+150×0.4=375(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5×(7%+3%)=37.5(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0-375-37.5)×(1-33%)=11.725(万元)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等于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比较两者的加工费大小,如果第一种方式的加工费小于自行加工方式,则选择第一种方式.税率的筹划税率的法律界定消费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同一种产品由于其产品性能、价格、原材料构成不同,其税率也高低不同。如酒类产品,分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的筹划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定价筹划。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新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有无更节税的方案???若改变作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可实现节税目的。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财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改变前应纳消费税为(30+10+15+8+10+5)×30%=30.9(元)改变后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8%=19.14(元)每套化妆品节消费税额为11.76元。案例二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春节临近,大部分消费者都以酒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各1瓶组成价值5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三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20元/瓶、16元/瓶、14元/瓶,假设三种酒每瓶均为1斤装。试分别用“先包装后销售”和“先销售后包装”两种方式来分析该公司的税负。分析“先包装后销售”方式:由于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这三种酒的税率(税额)分别为:A、粮食白酒:每斤0.5元+出厂价×25%B、薯类白酒:每斤0.5元+出厂价×15%C、果木酒按销售额×10%由于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应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计算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3+50×25%)=14(万元)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将各种类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按各自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10000×(0.5+20×25%)+10000×(0.5+16×15%)+10000×14×10%=9.8(万元)加工方式的选择A轮胎厂计划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工成汽车轮胎,该批汽车轮胎售出价格为400万元。有三种加工方式可供选择:1、委托B厂加工成汽车内胎,加工费71万元;收回后A厂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分摊费用95万元。2、委托B厂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费用150万元,A厂运回后直接对外销售。3、自行加工,发生加工费用170万元。请作出选择(消费税税率为10%,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暂不考虑)分析第一种方式:(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1)÷(1-10%)=190(万元)应缴消费税=190×10%=19(万元)(2)A厂销售汽车后,应缴消费税:400×10%-19=21(万元)(3)A厂税后利润为(400-100-71-19-21)×(1-33%)=62.98(万元)第二种方式:(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50)÷(1-10%)×10%=27.78(万元)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400-100-150-27.78)×(1-33%)=81.89(万元)第三种方式:应缴消费税=400×10%=40(万元)税后利润=(400-100-170-40)×(1-33%)=60.3(万元
本文标题:纳税筹划第4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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