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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起诉的条件;审前准备程序;普通程序的开庭审理过程;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条件和情形。第十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一、普通程序的概念: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二、特征:1、内容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2、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民事诉讼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再审;执行第二节起诉和受理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和条件:民诉法NO.119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民诉法NO.109、110二、受理(一)受理的概念与程序受理: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进行的职权行为。程序:登记、审查起诉、立案(二)受理的法律效果1.程序法上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后,即在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实体法上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民诉法NO.111思考:“诉权入宪”问题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相关法规:《民诉法》NO.125-1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NO.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简称审改规定)NO.5-7《证据规定》NO.37—证据交换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和意义审理前的准备,是指原告的起诉被受理后,至正式的开庭审理之前,为使庭审顺利进行,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普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式开庭审理前法定的必经阶段。二、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2.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4.追加当事人5.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6.组织交换证据第四节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形式开庭审理的形式:民诉法NO.120、1211.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形式,即开庭审理必须在法庭上进行。2.开庭审理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3.开庭审理应当采取言词审理、直接审理的方式。言词审理,也称口头审理,是相对于书面审理的方式而言的,是指法院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程序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否则不得作为判决的基础。直接审理,是相对于间接审理而言的,它是指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参与当事人的辩论及证据调查,否则判决无效。二、开庭审理的程序:开庭准备:《民诉法》NO.136、137《适用意见》NO.1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NO.10-18法庭调查:《民诉法》NO.1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NO.19-29《审改规定》NO.8-16法庭辩论:《民诉法》NO.1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NO.30《审改规定》NO.17-19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民诉法》NO.1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NO.41-46《适用意见》NO.163三、法庭笔录四、审结期限:《民诉法》NO.149《适用意见》NO.164第五节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其解决一、延期审理:民诉法NO.146二、撤诉(一)撤诉的概念与类别划分狭义:法院受理起诉后,原告撤回起诉;广义: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二)申请撤诉的条件1.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申请。2.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撤诉申请最迟应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4.撤诉申请须经人民法院审查。(三)按撤诉处理的概念及其具体适用《民诉法》NO.129《适用意见》NO.143、158、159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四)撤诉的法律效果三、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具体适用《民诉法》NO.129、130、131《适用意见》NO.157、158、162四、诉讼中止《民诉法》NO.136《适用意见》NO.167五、诉讼终结《民诉法》NO.137[案情]甲和乙是邻居。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解决纠纷?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能否再次起诉?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为什么?5.如果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案例分析1.不正确;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甲和乙经调解达成协议,乙仍可向法院起诉,只要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2.乙不能再次起诉。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实体上已经经过诉讼程序的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允许乙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3.不正确;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4.不能上诉,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5.如果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提审案件时,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原生效的判决书视为撤消。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三大弊端:诉讼费用昂贵诉讼拖延诉讼程序复杂化——(英国法官)沃尔夫《接近正义》2000年至2002年,广州市基层法院新收和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平均以20.65%和13.62%的速度增长;而广州市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基本上维持在400人左右.据统计资料,2003年时全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达到90%。2003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减轻涉诉群众讼累”。案情: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时发生纠纷,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开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当事人起草的合同,开发公司始终未签字盖章使之生效,因此,关于应当给付多少工程款,双方各执一词,争议很大;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给了建筑公司多少材料,双方说法也不一,争执激烈,案情比较复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130万元。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为案件比较复杂,于是将案件交给一位比较有经验的法官独任审理。该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很快审理完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问:此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请说明理由。答案分析:此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两处错误:第一,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应当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因为只有适用简易程序时才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第二,上诉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因为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第十二章简易程序本章重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简易程序的特点;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的确立意义及法理基础意义: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4、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行。简易程序设置的法理基础:1、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2、实现司法大众化。3、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4、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诉法》NO.157《适用意见》NO.168、169、171、1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NO.1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四、简易程序的特点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案情]原告潘甲与被告潘东、潘西、潘北、潘南是父子关系,潘甲与潘东、潘西共同居住潘甲所有的房屋四间。潘甲因与潘东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元,并要求法院对四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潘东、潘西到庭。经过调解,潘东、潘西同意每月给付潘甲赡养费50元。法院动员潘甲撒诉,没有制作调解书。[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能否人为地简化诉讼程序?[答案与分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地简化工作,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审判程序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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