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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3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4二农民工参保存在的问题………………………………………………4三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5(一)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5(二)从事职业危险性大………………………………………………6(三)常常面临失业的压力……………………………………………6(四)大病小治,小病不治……………………………………………7四如何化解农民工社保难题………………………………………………8(五)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8(六)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9(七)参考文献…………………………………………………………102论文摘要农民工维权备受社会关注,其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凸现,正视问题存在并积极求索化解之道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介绍,并对研究状况作了简要评析,以期为该领域研究的加强、深化和拓展提供一些必要参考。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3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一、农民工的产生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词汇,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无法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需要,使农民转化为农民工成为了可能。而农民的世袭身份和他们所从事职业分离,最终导致了农民工的产生2、农民工参保存在的问题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家获悉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各行各业中最大的问题,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一)农民工工作存在工伤事故隐患,缺乏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按劳动保障法的规定,工伤保险采取无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并适用于任何用工形式的职工,且不论其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从我国工伤死亡和职业病情况看,形势不容乐观。一些研究结果显示,80%以上的工伤者是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存在工伤事故隐患,缺乏工伤保险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农民工在外主要从事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工厂干4临时工等行业,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长期以来,农民工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近年来才开始向农民工延伸。当前,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参保农民工绝大多数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二是实行农民工专项保障制度,在上海、成都等地为农民工建立了专项综合保障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意外伤害以及住院医疗三项保障待遇。三是部分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保障。(二)失业风险严重,缺少失业保险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的隐性失业逐步显露出来,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1999年1月我国开始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从该条例的实施范围看,它包括了所有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该条例规定了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该条例也同时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工失业后也不能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一)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农民工大多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他们很少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对高层次法律知识的接触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深受农村地区传统小农思想与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现代法律知识规范存在着一定的疑惑和抵触,因此农民工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比较欠缺接受法律等新生事物的能力和意识。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国的农民工,不管是老一代的农民工,还是新世纪以来走上工作岗位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教育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处于最低水平,同时对接受教育又普遍持有安于现状,的心态,这样以来他们对法律知识模糊不5轻。据不完全调查,我国85﹪以上的农民工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规基本不了解,而剩下的少数农民工群体虽然对这些法规有一定了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贯彻使用。正是法律基础知识的缺乏,让多数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经常遭受权益受损的情况,比如很多农民工务工时都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也有很多农民工连续工作几周都没有一天休息日,还有不少农民工因公受伤或丧命时只是通过私下商谈方式得到极少的赔偿。因为在农民工看来农民工本身没有权利,即有权者完全可以越过法律,也就是农民工对法律存在比较严重的怀疑态度。很多农民工无法分清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农民工一般把二者混为一谈,这种认识也影响了他们的日常行为。另外,不少农民工不重视或者忽视法律的作用,特别是忽视法律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经常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柔和在一起,从而无法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涵义与界限。(二)从事职业危险性大。我国建筑业的90%,煤矿采掘业的80%,纺织服装业的60%是农民。由于农民工属于高危行业、高危职业的主体劳动力,因此,因工受伤人员绝大多数属于农民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工伤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农民工作为劳动主体的行业,农民工占总伤亡人数的80%以上,我国每年有大量农民工伤事故除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还造成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乃至死亡,给农民工的自身及家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痛、(三)常常面临失业的压力。我国农民工的失业从表现上可以分为显性失业和隐性失业。显性失业既有长期失业也有短期失业,它主要表现为没有找到工作或被原来的雇主辞退而造成的失去稳定经济来源。这类失业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那些失业的农民工暂时6寄居在城市之中,依靠原来积蓄,穿梭于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在我国,今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农民工数量保持大规模增长将是一个必然现象。据统计,按出乡务工3个月以上人口总统计,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1.18亿人,在乡镇企业就业人员1.36亿人,除去重复计算部分,估计非农业的农民工人数在两亿人以上。其中有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人数多达4500万,约占农民工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三,可见农民工失业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所周知,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的限制,他们就业的主要方向只能是民营企业或者就近的乡镇企业。可是我国的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却不像欧美等国家的民企那样得到政府的支持,我国传统上是一个国有企业受到更多优惠发展政策的国家。(四)“大病小治,小病不治”。缺乏基本医疗保险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城市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两部分。拥有城市户口的公民只要获得就业,其生病的医疗费用则全部由单位负担;农民则通过合作医疗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2006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5731.9万人,其中,职工是11580.3万人,退休人员是4151.5万人。现阶段,大多数城市居民都享有医疗保险,可以减少一部分看病负担。但是,在城市中的农民工却并不享有同城市劳动力相同的医疗保险,他们看病主要还是靠自费。在城市中的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大多危险性大,每天工作的时间长,收入较低,因此,很容易患病,却难以支付高昂的医药费。大部分农民工患病后都是能忍就忍,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到医院救治的。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12。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只有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7(五)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普遍。劳资双方劳动法律意识滞后。部分个别企业主、个体户劳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的企业主以短期眼光、经济利益头脑对待劳动法律,缺乏应有的守法自觉性;处于被动地位的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成为造成工资拖欠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主观因素。劳动者往往先通过行政途径或内部反映的方式来寻求保护,加之害怕报复,不愿与单位搞僵,难以及时申请仲裁而丧失权利。(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建筑领域、娱乐休闲、酒店住宿等行业,劳动合同覆盖率低、签订率低。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对职工跳槽约束力不强,反而增加了自身解除合同时补偿金责任。一些建筑企业一般只与包工头签订协议,外来务工人员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导致民工无法自我维权保护。而且建筑企业的用工,大部分是非法人劳务承包队,直接在隐性市场招用,且项目部对考勤不健全,工资发放不监督,任由包工头编制工资表,有的包工头拿了农民工工资,一走了之,民工也就讨薪无门。四、如何化解农民工社保难题(一)制度模式可采取统账结合,先建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8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三)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四)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五)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首先,现行医保制度设计的还有疏漏与缺失。现行的医保制度,是按照就业与非就业人群及职业区分的城镇职工、居民、新农合制度,从制度设计与政策规定看,似乎都能覆盖农民工,然而现实却是另外一回事,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社保局应该开展贯彻落实农民工医保的专项行动,在全国雷厉风行地推行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定的办法措施等针对性很强,一定要改善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状况。(六)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9首先,救助机制真正体现了应急性。应急机制能够切实地解决农民工在遇到欠薪时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尽管应急机制不是帮企业代发工资,不能全部补偿劳动者被欠的薪酬,但却如同雪中送炭一样保证了他们在最窘困时期的基本生活和返乡费用等,让他们至少不用担忧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这就真正地体现了“应急性”。其次是资金来源的多元化。这一救助机制在以政府为主的基础上也引入了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样的话就能够打造一个生生不息、不会枯竭的应急资金池,也就能够更有力地帮助更多的被欠薪农民工。再次是追偿主体的有力化。
本文标题: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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