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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卷(课程代码00262)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秦墓竹简”中有一部分名为“封诊式”的竹简,其上所书内容含各种笔录的模式,其中将查封笔录称之为A.封守B.法经C.经死D.刑鼎2.规范性公证文书的编号应当写为A.(20XX)第X号X公证字B.X公证字(20XX)第X号C.(20XX)X公证字第X号D.X公证(20XX)字第X号3.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除应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当写明减刑的A.法律依据B.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C.建议事项D.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进行侦查实验,将侦查实验的具体情况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材料,称为A.调查笔录B.现场勘查笔录C.询问笔录D.侦查实验笔录5.1951年,司法部制定了一套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即A.《考试法官必要》B.《诉讼文书样式》C.《诉讼用纸格式》D.《民事诉讼文书样式》6.起诉书的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外,还应当写明A.起诉要求B.起诉的审查过程C.起诉根据D.起诉要求和根据7.再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一项应写明A.抗诉机关B.原抗诉机关C.公诉机关D.原公诉机关8.承办案件的单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是A.呈请拘传报告书B.呈请破案报告书C.呈请拘留报告书D.呈请立案报告书9.公安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制作的文书是A.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B.调取证据通知书C.呈请扣押邮件报告书D.呈请搜查报告书10.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对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裁定结果应当写为A.不受理XXX的起诉B.X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C.不受理起诉人的起诉D.对X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11.评议笔录正文应当记明A.评议的情况B.评议的情况和评议的结果C.评议的结果D.评议的时间和评议的地点12.人民检察院对于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是A.立案决定书B.公诉意见书C.立案报告书D.起诉意见书13.监狱依据监管法规拟给予服刑罪犯行政奖励时所填写的审批用的表格式文书是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奖励审批表C.监外执行审批表D.罪犯评议鉴定表14.清人王又槐在其所著的《办案要领》中,对反映案情事实的法律文书,写作时提出了“八不可”的要求,其中“供不可文”是指A.偏颇B.不精要C.虚假D.不通俗15.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文书是A.提请减刑建议书B.监狱起诉意见书C.提请假释建议书D.对罪犯处理意见书第二部分非选择题二、简答题:16.检察文书按照业务分工和案件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类?答:1、刑事检察文书;2、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检察文书;3、监所检察文书;4、控告申诉检察文书;5、民事、行政检察文书;6、人民监督员检察文书。17.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部分,在制作时应注意哪几点?答:1、要全面引用法律条款;2、定性要准;3、被害人在侦查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在结论中写明。18.简述法律文书的作用。答: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19.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首部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1、标题、案号;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20.叙写检察文书的事实部分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事实必须客观准确,应当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3、叙述事实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4、叙述事实应当简明清楚;5、叙述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三、写作主题: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东伙同被告人胡宁非法制造假冒惠普牌硒鼓并予以销售。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徐东、胡宁在XX市XX区xx科贸电子市场7层73号内被XX公安局XX分局查获,当场起获惠普牌硒鼓623个及大量商标标识、防伪标签等物品.经鉴定,623个惠普牌硒鼓全部为假冒惠普牌商标的产品,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4776元。被告人徐东、胡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胡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徐东,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E1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宁,男,l974年1月1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E1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硒鼓、涉案工具、真假产品的鉴定等证据,被告人徐东、胡宁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徐东、胡宁对上述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据效力,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东、胡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起获且未流入市场,被告人徐东、胡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4年11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14)X刑初字第253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本案查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本案由审判员谭晓波、人民陪审员王涛、李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谭晓波担任审判长,王楠担任书记员.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X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东,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E1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宁,男,l974年1月1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E1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胡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东伙同被告人胡宁非法制造假冒惠普牌硒鼓并予以销售。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徐东、胡宁在XX市XX区xx科贸电子市场7层73号内被XX公安局XX分局查获,当场起获惠普牌硒鼓623个及大量商标标识、防伪标签等物品.经鉴定,623个惠普牌硒鼓全部为假冒惠普牌商标的产品,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477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东、胡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规定。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据效力,法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胡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起获且未流入市场,被告人徐东、胡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本案查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谭晓波审判员王涛审判员李卫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王楠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2015年9月5日,原告李小莉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武致远离婚.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志刚独任审判,李冰担任书记员。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2015年11月21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15)x民初字第l25号的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如下:(一)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武凯(现年4岁)由原告李小莉抚养,被告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其余抚养费由原告李小莉承担。武致远享有子女探视权,每半月探视一次。(三)原告李小莉在被告父亲盖房装修时投入的资金,经双方协商,被告武致远同意一次性给付2万元(已当庭给付)。对当事人的上述协议,法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小莉承担75元,被告武致远承担75元。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国庆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武凯(现年4岁)。后因武致远脾气暴躁,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开始分居.2014年底,李小莉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为此,李小莉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9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小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儿子武凯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夫妻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但在被告父亲盖房和装修时,自己用个人婚前存款为其偿还债务3万元,这笔钱被告应当退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小莉,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住XX市XX中学宿舍,系XX市XX中学教师.武致远,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住XX市XX街XX号,系XX市XX移动公司职工.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x民初字第l25号原告李小莉,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
本文标题:2017年10月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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