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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概述(一)概念1.含义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2.分类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如:1996波音兼并麦道,有76年的麦道消失。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1998国泰与君安合并,成立国泰君安证券公司。3.合并与并购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所谓“并”,即公司合并,只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即购买股权或资产。4.合并与其他并购形式的差异(1)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的资产收购①资产转移不同②债务承担不同③股东地位不同④法律后果不同⑤法律性质不同(2)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的股权收购①主体不同②内容不同③法律后果不同④法律性质不同(二)意义在公司合并中,有积极合并者,也有消极合并者。对于积极合并者,其意义在于:通过公司合并扩张公司规模,减少竞争对手,发展协作和多样化经营。对于消极合并者,其意义在于:通过与大企业合并,可减少风险。在公司无力经营时,可通过合并,避免破产。避免付出高昂的解散和清算费用。案例讨论:【案情】2001年5月,A公司和B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并经由各自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成立C公司。之后,A公司和B公司解散,其债权债务由C公司概括承受。2002年3月,D公司和E公司签订兼并协议书,由D公司兼并E公司,E公司自工商登记注销之日丧失法人资格;自兼并协议签订之日始,E公司的人、财、物、债权、债务即为D公司接收。2003年12月,威立雅水务集团斥资近4亿美元,与旗下合资公司共同受让深圳市水务集团45%的国有股权。其中,威立雅水务投资持股5%,威立雅水务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首创通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这是2003年中国内地最大的合资并购,也是我国水务行业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宗并购交易。•【问题】•试结合本案分析一下公司合并、公司兼并和公司并购的概念。二、公司合并的程序(一)订立合并协议(二)通过合并协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五)主管机关批准(六)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三、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一)公司的消灭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二)公司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三)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合并时,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案例讨论:【案情】•2000年3月,武汉市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与某市一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决定合并。双方股东会做出合并决议后于3月15号签订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规定,家具公司与木材公司以新设方式合并,合并后公司名称为欣欣家具有限公司,各公司应在合并协议下签订后1个月内了结现有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后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概不负责;原公司股东随着公司的合并自然转为新公司的股东。4月15日,合并后新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宣布新公司成立,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5•月30日,原家具公司的债权人某甲因债务清偿期届满,要求家具公司清偿。原家具公司经理(公司合并后已调离该公司)答复:公司合并时该债务未至清偿期,故未偿还;现公司已合并,该债应由新公司负责清偿。某甲找到新公司,新公司称:按合并协议规定,各被合并公司应在合并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了结各自债权债务,合并后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概不负责,因此拒不清偿。•【问题】•1.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2.欣欣家具有限公司是否应清偿原家具公司的债务?四、公司合并的无效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司合并无效制度。但是,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请求确认合并合同无效之诉,其法律效果相当于其他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制度。在此类诉讼中,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合并无效的原因(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公司未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向债权人提供担保)2.无效原因的补正3.合并无效的法律后果(恢复到合并前的法律状态,无效判决的溯及力的限制。)五、公司合并的形式在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式。(一)资产先转移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二)股权先转移1.以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2.以股份购买股权的方式案例讨论:【案情】合并方:惠普公司,全球领先的计算、成像解决方案与服务的供应商,2000年度从连续经营中获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88亿美元。•被合并方:康柏公司,全球第二大计算机公司以及全球最大的计算系统供应商,是从事硬件、软件、解决方案和服务的企业,2000年销售额为400亿美元。•2001年9月,惠普公司与康柏公司达成一项总值高达250亿美元的合并协议。依据协议,合并将以股票收购方式进行,康柏公司的股票将以1:0.6325的比例折算成惠普公司的股票;新公司将继续使用惠普的名称,合并后惠普公司将拥有新•公司64%的的股权,康柏公司拥有36%的股权;惠普和康柏两个公司大多数的原有品牌将保留。•2002年5月7日,由惠普和康柏合并而成的新惠普公司正式宣布成立,从而成为全球最大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制造商,同时成为全球第三大技术服务供应商。这两家公司的合并,导致了一家年营业收入高达870亿美元的巨型公司出现,同时,其资产攀升至564亿美元,管理成本则会节省25亿美元。【问题】•本案中惠普公司与康柏公司以何种方式合并?第二节公司的分立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一)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定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分立与相近概念的区别1.公司分立与营业转让(资产转让或资产剥离)的区别(1)内容不同(营业转让的资产总额不变,资产项目变化,公司分立资产总额减少。)(2)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3)法律性质不同(营业转让是买卖合同,公司分立是人格变化)2.公司派生分立与转投资的区别如:A公司以100万现金投资设立B公司,A公司派生分立B公司,B公司股本100万.(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2)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案例讨论:【案情】甲公司是以生产食品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辅业经营饮品生产,净资产6000万元。1999年底,甲公司分立出乙食品公司,公司股本100万元,甲公司继续存在。2000年,甲公司又以100万元现金转投资设立丙粮油采购公司。2001年,甲公司将其饮品营业转让,获得现金500万元。【问题】甲公司分立出乙食品销售公司、转投资设立丙粮油采购公司和转让其饮品营业的三种行为有什么区别?二、公司分立的形式1.派生分立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2.新设分立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三、公司分立的程序(一)做出决定和决议(二)订立分立协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五)报有关部门审批(六)办理登记手续四、分立的法律效果(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中的变化,在新设分立中的变化)(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不仅是资产的分离,而且引起股东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的变化,在新设分立中的变化)(三)债权、债务的承受第三节公司组织的变更一、公司组织变更概述(一)组织变更的概念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的变化,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的组织变更是指在保持公司法人人格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公司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的行为。(二)组织变更的类型(1)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2)两合公司变更为无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公司变更的形式。案例讨论:【案情】•顺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于1993年3月由某市第一客运、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交通服务公司、电力设备厂等9个单位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中市第一客运公司、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交通服务公司各持1/6的股份。1994年3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协议,决定由市第一客运公司、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交通服务公司抽出其股份组成三立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原公司其余股份组成三立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原公司其余股东以剩余资产改组成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决议通过后,公司依《公司法》第183条向省政府提出分立申请,未获批准。5月,公司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同时,三立汽车修配有限公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均未获准登记。【问题】•顺达公司的分立为何不被批准?二、公司组织变更的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遵循下列程序:(一)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二)股东会决议(三)主管部门批准(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办理变更登记三、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二)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当于公司的净资产额;(三)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案例分析1•A公司和B公司是2家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国有企业,于2000年1月达成合并意向,决定将B公司并入A公司。A公司的部分股东反对合并。该公司共有9名股东,当A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表决时,即有2名股东书面明确表示反对,并表示如合并,应允许其退股,但他们拒绝参加股东会表决。该2名股东代表15%的表决权。另外,在会议上,有4人赞成,代表60%的表决权,其余3人反对,代表25%的表决权。之后,A公司与B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达成–合并协议,并着手办理合并事项。后来因故两公司未完成合并,于是两公司开始协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此时,A公司净资产12000万元,B公司净资产额9000万元。经过审批及登记,以A公司和B公司为发起人的C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成立。公司股票均被两家发起人持有,A公司持有股票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B公司持有9000万股。•【问题】•1、A公司和B公司的合并是何种合并形式?•2、合并协议有效吗?并说明理由。•3、C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案例分析2大华建筑公司(下称大华公司)于1996年11月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后大华公司于1998年4月分立为华新建筑公司(下称华新公司)和华丰建筑公司(下称华丰公司),两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大华公司被注销。至1999年11月贷款到期,新成立的两家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大华公司的债务,致使建设银行的贷款未得到偿还。建设银行多次向华新公司和华丰公司催还贷款未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两被告辨称,原贷款合同为大华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华新公司与华丰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问题:原大华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债务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为什么?讨论的问题:•公司分立有几种形式?公司的派生分立与公司的转投资是否一回事?试举例说明。
本文标题: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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