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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内容摘要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2目录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3(一)渊源………………………………………………………………………………………3(二)内涵………………………………………………………………………………………3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4三、结语…………………………………………………………………………………………63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一)渊源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二)内涵“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4得到相同的对待,这便是平等。人类追求平等,还因为在平等状态下一切将处于有序状态。“人类并不仅仅满足于能够生存下去的状态,而具有不满于事物本来的混沌状态,想要使其条理化的本能。换句话说,就是具有从混乱走向秩序的倾向。”但是,一切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的发生,都与不平等有关。也就是说,导致上述局面的人为原因,总是与不平等的观念、不平等的做法、不平等的体制相连。一方面,不平等的状态本身就是一种无序状态。例如,执法状况不能令人满意,有些该受处罚的没有受处罚,有些不该受处罚的却受处罚了,这种不平等的状态显然与不能保证平等执法的司法体制有关,与司法人员的平等观念淡薄有关。另一方面,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起因于不平等的观念。例如,针对他人实施犯罪,都是因为没有将他人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人,如果像尊重自己的权利一样去尊重他人的权利,就不会对他人实施犯罪。德国学者洪堡说:“尊重他人的权利是防范犯罪唯一可靠和万无一失的手段。一旦不是每一个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在行使他自己的权利时恰恰在同等的程度上受到阻止,那么不平等就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们也就永远无法实现这种意图。因为只有这样一种对等一致能在人内在的道德培养教育和国家措施的开展之间保持和谐,没有这种和谐,即使是最巧妙的立法也永远不能达到其最终目的。”“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与和平。”反之,人们为了追求社会的安定与和平,必须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类一直在追求平等,但总是不尽人意。西方国家宣扬平等已经几百年了,特权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不言而喻,平等适用刑法的任务在我国还相当艰巨。而要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平等观念,建立平等体制,是关键中的关键。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为主要内容,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强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主要精神同样是强调任何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义务都应当受到同样的制裁。就定罪处刑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而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什么差别。这二者区别仅在于强调的重点不同,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刑法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即在定罪处刑时对任何行为都应以《刑法》的规定为标准,既不允许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定罪处刑,也不允许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法外开恩。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的则是刑法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即在适用刑法时对任何人都应当以法律为尺度平等看待,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有对任何人的歧视。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多种归纳方式:如从刑法适用的过程将其归纳为“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从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的角度,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归纳为“对任何犯罪的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对任何没有犯罪的人,都不得定罪处刑”;从刑法功能的角度,可以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归纳为“一视同仁地依法惩处任何犯罪分子”,“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免受犯罪的侵害”,等等。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下面对我国《刑法》第4条的规定逐一逐句进行分析:(1)“任何人”:刑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应当遵守刑法规定的主体和执行刑法规定的主体都是人,因此,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作为享有刑法规定的权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刑法以规定禁止性义务为主要内容,作为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评价的对象,首先是违反刑法禁止性义务的人,即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所以,这里的“任何人”,首先是指“任何犯罪的人”。其次,从行为主体与刑法规定的关系角度看,除“任何犯罪的人”外,本条中的“任何人”还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任何触犯我国《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即任何犯了罪的人);(2)任何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3)任何触犯我国《刑法》禁止性规定,但根据国际法或惯例,我国司法机关不能或可以不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人(如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人);(4)任何实施了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客观性质相似,但是,依照我国《刑法》5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的人(如实施了属于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人)。(2)“适用法律”:本条中的“适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刑法》规定的内容变为现实活动,或者说负有实现《刑法》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实现《刑法》规定内容的过程中依法追究违反《刑法》禁止性义务主体的责任,依法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任何应用刑法进行评价的合法权利的活动。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理解与解释法律的过程,只有正确理解法律,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要保证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保证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人人平等,首先就必须正确地理解刑法的内容。刑法是以保障宪法和其它部门法确立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根本目的的国家基本法,因而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唯一必须以宪法和其它部门法的规定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组成部分的部门法。刑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要正确理解刑法,必须以正确理解作为刑法根据的宪法和为刑法所保障的其它法律、法规的内容为前提和基础。例如,如果没有对宪法和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内容就根本无法把握;没有掌握相关的民法规范、经济法法规,要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五章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也就是一句空话。换言之,本条中的“法律”,不仅是指作为定罪处刑标准的刑法,也不仅是指各种规范国家机关以刑法为根据而启动的各种职能活动的法,同时还必须包括作为理解刑法根据的宪法和作为理解刑法前提的、为刑法所保护的其它部门法。只有正确地理解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内容,才能保证刑法适用有统一的标准,真正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3)“一律平等”:在政治法律用语中,“平等”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是指“地位和待遇相同”。汉语中的“一律”,则具有“全体”、“所有的……都”、“没有例外”的意思。结合前面对本条中“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等表述的分析,本条中的“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就是:对任何行为应受刑法评价的人,都应该毫无例外地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任何人实施了行为性质、情节、危害性质与程度相同的行为,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相同的处理。具体地说,本条中的“一律平等”应该包括对任何行为应受刑法评价的人,在犯罪的认定、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以及非刑罚性措施的适用等方面,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平等的对待。刑法规范主要以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为内容,而行为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又是国家对行为人运用刑罚的前提,所以,本条中的“一律平等”,首先是指对任何人在定罪问题上的一律平等。这里的“定罪”,是指以《刑法》规定为标准确定行为
本文标题: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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