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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安质部2008.7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常识“安全”的概念安全——是指免除了不可接受损害风险的一种状态。即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条件。安全是相对危险而言的,在现实条件下,实现绝对的安全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说的安全是指相对安全。安全工作就是力求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损失。危险危险——是指造成事故的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条件。危险源——是指存在着导致伤害、疾病或财物损失可能性的情况,是可能产生不良结果或有害结果的活动、状况或环境的潜在的或固有的特性。危险度——是指一项活动或一种情况下,各种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量度,是对失败的相对可能性的主观估计事故事故的概念:是一种违背意志、失去控制,不希望有的意外事件。事故是指个人或集体在为了实现某一意图而采取行动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了与人的意志相反的情况,迫使这种行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下来的事件。事故的分类记录事故: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未遂事故: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A、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色与安全标志安全色是用来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作用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和分辨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安全,以防发生事故。我国安全色标准规定红、黄、蓝、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红色:红色很醒目,使人们在心理上会产生兴奋和刺激性,红色光光波较长,不易被尘雾所散射,在较远的地方也容易辨认,即红色的注目性非常高,视认性也很好,所以用其表示危险、禁止和紧急停止的信号。安全色与安全标志蓝色:蓝色的注目性和视认性虽然都不太好,但与白色相配合使用效果不错,特别是太阳光直射的情况下较明显,因而被选用为指令标志的颜色。黄色:黄色对人眼能产生比红色更高的明度,黄色与黑色组成的条纹是视认性最高的色彩,特别能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被选用为警告色。绿色:含义是提示,表示安全状态或可以通行。如:车间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表示都用绿色。安全标志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安全标志分为四类:安全标志(1)禁止标志含义是禁止人们产生不安全行为。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圆形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禁止标志图形共23个。安全标志(2)警告标志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三角形边框及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黄色。警告标志图形共28个。安全标志(3)指令标志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色为蓝色;指令标志图形共12个;安全标志(4)提示标志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基本形式是正方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色为绿色;提示标志图形共3个;紧急出口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一般来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两种: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不安全状态反映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方面的原因。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不安全状态分下列几类:(一)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1.无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等等。2.防护不当,包括:防护装置调整不当、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等。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状态(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2.强度不够;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4.维修、调整不良。(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有缺陷(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面罩、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或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1.照明光线不足;2.通风不良;3.作业场所狭窄;4.作业场地杂乱;5.地面滑(有油、冰雪覆盖、其他易滑物);6.环境温度、湿度不当不安全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引起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动作;也包括应该按照安全规程去做,而没有去做的行为。不安全行为反映了事故发生的人的方面原因。(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包括: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4.忘记关闭设备;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6.奔跑作业、酒后作业;7.违章驾驶机动车;不安全行为(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1.拆除了安全装置;2.堵塞安全装置,失去作用;3.其他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三)使用不安全设备1.使用不牢固的设备;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四)物体存放不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废料和生产用品等采用了不安全的存放方式或存放在不安全地点。(五)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六)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等);不安全行为(七)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八)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九)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十)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十一)不安全装束(十二)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10、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和不安全装束。1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第二部分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宪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所做的规定有: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与这三项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十项权利: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⑧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⑨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⑩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本文标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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