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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北京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联系人:电话: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3)第四章校园规划……………………………………………………………………………(4)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5)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13)附录二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5)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6)附录四术语…………………………………………………………………………………(17)附录五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8)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第二条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方针。教学中强化实训实践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新能力,使学生成为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社会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面向社会、面向人人,培养与培训突出针对性、职业性、灵活性和开放性,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第三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第七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第八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第十条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第十一条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表1办学规模(学生数)单位:人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普通高职院校5000体育、艺术高职院校100080002000100003000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院校。第十二条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3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布局,优化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十四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数量和办学规模,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建设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生源状况及经济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第十五条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根据当地工(产)业园区规划,宜规划设置由多所高等职业学校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园区。各所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色,园区内宜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实习基地和体育、公共图书、后勤、生活等公共设施,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第十六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4第四章校园规划第十七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第十八条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第十九条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余地。校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综合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师范类、体育类学校为0.50;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艺术类学校为0.55。第二十条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教学实训用房应具有通用性、灵活性,以适应专业改变、设备更新的需要。第二十一条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特点和文化内涵,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第二十二条多所高等职业学校集聚建设的职教园区,其公共设施宜统筹规划建设,做到园区资源共享,以节约集约用地。第二十三条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及消防通行要求设置,尽量做到人车分流,确保安全。第二十四条校园景观由校园建筑、道路广场、雕塑小品、水体绿化、植物配置、地面铺装和公共设施等组成。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第二十五条校园应按要求规划设置田径场、球类场等运动场地,以满足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体育锻炼的需要,运动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第二十六条校园应规划智能化系统,使校园设施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第二十七条校园规划要合理布置民防工程和利用地下空间。5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八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置的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一),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参数;根据需要配置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二),分别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参数;培训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三),采用培训工作人员编制数为参数。第二十九条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学校类别办学规模(人)生均总指标学校类别办学规模(人)生均总指标综合(1)类院校500024.56~26.55综合(2)、师范类院校500025.68~27.68800023.52~25.52800024.18~26.181000022.49~24.491000023.40~25.40工业类院校500026.38~28.38农林、医药类院校500026.15~28.15800025.00~27.00800024.75~26.751000024.29~26.291000024.04~26.04财经、政法、管理类院校500021.85~23.85外语类院校500022.63~24.63800020.69~22.69800021.39~23.391000020.07~22.071000020.74~22.74体育类院校100031.04艺术类院校100035.55~37.55200028.98200031.79~33.79300027.85300029.48~31.48注:1、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2、综合类院校分为综合(1)类院校,以文科类专业为主;综合(2)类院校,以工科类专业为主。第三十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0.24m的多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或6%。第三十一条各类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专业现状及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指标预测了表3各类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并据以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3专业结构预测比例学校类别专业结构比例学校类别专业结构比例综合(1)类院校文科类60%综合(2)类、师范类院校工科类60%工科类40%文科类40%工业类院校工科类80%农林、医药类院校农林、医药类80%文科类20%文科类20%6财经、政法、管理类院校文科类90%外语类院校外语类90%工科类10%工科类10%体育类院校体育类90%艺术类院校艺术类90%文科类10%文科类10%注:工科类专业包括工业、农林、医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包括财经、政法、管理、外语类专业。第三十二条教学实训用房:包括公共课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表4。表4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生均指标(㎡/生)学校类别办学规模(人)生均指标学校类别办学规模(人)生均指标综合(1)类院校50009.69综合(2)、师范类院校500010.8180009.07800010.03100008.70100009.61工业类院校500011.51农林、医药类院校500011.28800010.85800010.601000010.501000010.25财经、政法、管理类院校50006.98外语类院校50007.7680006.5480007.24100006.28100006.95体育类院校100012.77艺术类院校100017.
本文标题: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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