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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提单及提单业务第一节提单的概念一、提单的法律概念《海商法》中规定,提单(billof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概念•提单的功能(性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合同成立于双方办妥货物托运手续之时。提单是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提单转让到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则成为运输合同本身。提单的性质•2)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单证:若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视为已按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如果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可推翻其证据效力)。提单在承运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为最终证据。提单的性质•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转让的物权凭证•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货物的实质占有权;对货物有占有权,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出货物。把提单背书交给银行质押,只是转让的占有权而非货物。提单副本(non-negotiable)不能成为物权凭证。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商业作业,体现在其“物权凭证”的性质上。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可以在银行融资,转让提单也就转让了在目的港的提货权,处置提单等于处分正在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争议:如果把提单看做是物权凭证,法院在判定“无单放货”的案件的时候,应该认为是侵权认定,而非违约认定提单的性质•提单能够成为物权凭证的条件:•1.只有在无法或者十分困难去转让“实质占有权”时,才需要一份物权凭证。•2.物权凭证必须可以流通/转让。•3.作为物权,必须是“最后单证(证据)”而非“初步单证(证据)”。•4.证明习惯做法(subjecttoproofofcustom)提单的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划分•1)已装船提单onboardB/LorshippedB/L•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银行一般不会接受提单的分类•2.按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划分•1)清洁提单cleanB/L•2)不清洁提单foulB/L提单的分类•3.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的填写方式划分•1)记名提单straightB/L:银行一般不接受•2)指示提单orderB/L•3)不记名提单blankB/L:存在被盗,遗失等等风险,业界极少使用提单的分类•4.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1)直达提单directB/L•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B/LorthroughB/L•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NVOCC签发的提单提单的分类•5.按船舶营运方式划分•1)班轮提单linerB/L•2)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6.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1)全式提单longformB/L•2)简式提单shortformB/L:背面无权利义务条款•7。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1)倒签提单anti-dateB/L:早于真实的装船时间签发提单•2)顺签提单post-dateB/L:现实中极少会遇到•3)预借提单advancedB/L:货物还未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问题:船公司存在责任风险;诚信问题第二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产生背景:18世纪,承运人保护自己利益,乱设立免责条款。1894年美国《哈特法》对于航运界的影响巨大。1924年各国政府在布鲁塞尔通过海牙规则,于31年生效。海牙规则•1)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2)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适货。•3)关于承运人的免责:17项免责,包括2项承运人过失免责: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火灾免责。•4)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海牙规则•5)诉讼时效:规定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索赔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6)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在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7)关于公约适用的强制性:规定运输合同中凡是解除或减轻承运人责任的条款。约定或协议无效。维斯比规则•产生背景:•海牙规则主要是发达的航运国家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航运业的发展,有部分条款已经过时。1968年,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生效。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1)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3)关于侵权行为请求的权利:对承运人提出的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维斯比规则•4)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货物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和运输合同中载明适用本规则,或起生效的国内法的提单。•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汉堡规则•产生背景:海牙—维斯比规则倾向于承运人的利益,引起了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由联合国贸发组织起草,1978年78个国家的代表参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并通过,1992年生效。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2)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归罪原则,只要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首先推定为承运人的过失而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免除了“航海过失”、“管船过失”免责条款。)-•3)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对于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汉堡规则•4)关于赔偿责任限额:835SDR;毛重2.5SDR,赔偿金额比维斯比提高了25%•5)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善意的第三者时,具有绝对效力。•6)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鹿特丹规则•2009年9月23日,包括荷兰、挪威、美国、加纳和尼日利亚在内的15个国家在荷兰鹿特丹签署了该公约,所以其也称《鹿特丹规则》,但要在20个国家最终签署一年后才会正式生效。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集大成者,不仅涉及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进了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公约共有96条,实质性条文88条,是《海牙规则》的两倍,《汉堡规则》的3.5倍。该规则的目的在于统一国际海运立法,并让参与国际海运过程的各方责权更加明确,朝着新联合国海运公约的最终生效迈出了关键一步。《鹿特丹规则》的特点1.平衡利益:《鹿特丹规则》在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的同时,重新构建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原则上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2.寻求统一:公约规定,参加本公约,必须同时退出已参加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者《汉堡规则》(第89条);公约采取了最大限度地扩大适用范围(第5、7、82条),最小限度的网状责任制《鹿特丹规则》的特点3.顺应时代:集装箱问世以后,国际货物运输发生了一场革命。单一的海上运输方式为多式联运所替代。调整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公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汉堡规则》实际承运人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一种新型的责任主体——海运履约方。4.促进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是制定本公约的最终目的。《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我国《海商法》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同1968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维斯比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鹿特丹规则》在三种情况下,甲板货是允许的:1.法律要求进行此种运输2货物适合舱面运输的集装箱或车辆内3.舱面运输符合运输合同或行业习惯《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我国《海商法》“港到港”(集装箱货物)“钩至钩”(干散货)《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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