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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一、安全生产目标1、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未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2、未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3、未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4、未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未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2、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未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规模较大的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4、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未能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5、未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27、未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8、未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9、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新安法》7条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4条)三、安全投入1、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2、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7)安全标志及标识;(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3、未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4、未缴纳全员足额的工伤保险费。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1、未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2、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未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33、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4、未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5、未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6、未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7、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8、未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9、未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0、未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1、编制的安全规程应完善、适用,员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12、未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4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每年至少一次)。13、未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和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15、未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16、未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与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与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五、教育培训1、未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2、未明确安全教育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3、未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4、未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5、未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6、未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57、未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8、未对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段时间后,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9、未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10、未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11、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六、生产设备设施1、新改扩工程未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2、安全设备设施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厂址选择未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4、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休息室、浴室、更衣室未设在安全区域。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5、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未设有安全通道。6、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未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67、厂区内的建构筑物,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8、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未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9、未对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除尘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10、供上料系统原、燃料装备及运输的扬尘点,未设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11、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12、所有高温作业场所,未设置通风降温设施。13、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未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与消防通道(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14、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未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规定。15、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位于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16、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17、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718、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19、厂房的照明,未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20、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未遵守下列规定:(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2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未设置照明。22、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超过12V。23、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24、未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25、未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26、未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27、未对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应及时恢复。28、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829、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未遵守下列规定:(1)检修作业区域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2)检修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时,应架设防护网;(3)检修期间,相关的铁道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有关道岔锁闭并设置路挡。30、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未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31、设备检修、清理工作,未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32、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未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当管道下方有高温物质运输经过的,必须有隔热措施。33、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未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34、通讯、信号和仪表:(1)水、水蒸汽及煤气、氮气、氧气等的计量,应通过变送器,才能引入值班室。(2)经常检查和定期校验各仪表信号和联锁信号装置,并做好记录。35、计算机房未安装正压通风设施;大、中型计算机房,未设准确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小型计算机房,未配备灭火装置。36、各机组的机、电、操控设备未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37、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9安全装置,并标明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的末端应挂牌标明介质名称。38、不同介质的管线,未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39、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未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40、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未设有下列安全装置:(1)限位器;(2)缓冲器;(3)防碰撞装置;(4)超载限制器;(5)连锁保护装置;(6)轨道端部止挡;(7)定位装置;(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41、起重机同一时刻只未一人指挥,指挥信号未符合要求。吊运重罐,起吊时未进行试重,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42、起重吊物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有人,应用起重设备载人。104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44、吊车的滑线未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5、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超负荷作业。46、吊具未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
本文标题: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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