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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遵府发〔2009〕3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现将《遵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遵义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遵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发〔2009〕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遵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率,2009年分别达到80%、75%、94.72%,2010年分别达到85%、83%、95%,2011年分别达到90%、90%和95%以上。2009年基本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2010年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参保资金筹集由地方各级政府负主要责任,企业所属同级财政补助大部分、中央补助资金调剂一部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缴纳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一部分。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到2011年底前,资金到位率达到30%。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就业情况稳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达到每人每年140元的筹资标准。到2011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达到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2010年分别达到70%、6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75%、65%以上。到2011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由现在的47%提高到52%以上,其中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55%和66%以上。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探索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扩大新农合补偿范围,在住院统筹补偿的基础上,2009年在全市4个县、区(市)开展门诊统筹补偿,2010年全面实施。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市级统筹,积极推进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健全新农合基金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要健全转诊审核、费用报销等程序,规范异地就医管理。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监测制度。(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到2011年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简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便民急救作用。加强协议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严格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累计结余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能力水平。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加强基层医疗保险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到2011年,建立管理功能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探索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解决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六)建立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问题,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整合。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目录药品的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同时,努力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对中药和民族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强与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适时开展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业务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和绩效评估制度。开展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对基本药物的信赖度,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效果。(九)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督促药品企业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验证、仓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强化对基本药物的质量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开展基本药物监督性抽验工作,增大基本药物的抽验数量和覆盖面。不断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边远地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县级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相应生殖健康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十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2011年,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争取中央、省支持14所左右县级医院建设,使每个县(区、市)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全面完成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一期工程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争取建设36所左右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推进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所村卫生室。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实行一体化管理模式。各县、区(市)要承担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设,原则上按3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还可设置若干卫生服务站。争取中央、省支持9所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支持中医药机构发展建设,推进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十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由各级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经费标准,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人员准入,加强绩效考核,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11年,全市8个二级甲等综合县医院人才队伍达到标准,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力争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一名全科医生。根据国家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落实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计划。按照省卫生部门统一部署,采取函授、集中学习、临床进修、学历提升等方式培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人员。其中,对无正规学历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进行中等医学学历教育,对具备学历但没有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考前培训。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
本文标题:遵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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