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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2017)第028号工程名称:黄陵县龙泉山庄3#、4#、5#、6#、7#、8#楼及地下车库A、B段桩基工程工程地点:延安市黄陵县梨园新区发包方: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地点:陕西省延安市电话:承包方:陕西锦业建设有限公司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电话:签订日期:2017年7月15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2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陕西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黄陵县龙泉山庄3#、4#、5#、6#、7#、8#楼及地下车库A、B、C段桩基工程1-2工程地点:延安市黄陵县梨园新区1-3工程内容:该工程设计图纸设计的挤土夯扩钢筋混凝土大头桩;设计参数为桩径450mm,施工桩长以图纸设计为准。1-4工程范围:1-4-1桩位放线;1-4-2桩机设备的进出场及安装和调运;1-4-3机械成孔;1-4-4钢筋笼安放;1-4-5混凝土浇灌;1-4-6桩基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汇编;1-4-7预留1~1.5米空孔成孔(满足机械施工要求)。第2条工期工期以现场符合施工条件,并交给乙方开始工程桩施工之日起,工3程的有效工期为60天。自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第3条工程质量等级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国家和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第4条承包的方式及内容4-1本工程采用清包工形式:即乙方包工,包设备进出场费、人工及机械费,一次包死,工程桩单根包死价为1150元/根,单价包含3%的劳务税费,付款前乙方提供3%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因任何原因,单桩造价做调整。本工程决算最终按施工桩数按实结算。钢材、商砼及钢筋笼制作由甲方提供。4-2.工程施工工艺措施风险费固定为5万元,由甲方承担。4-3.工程总价及计算办法:夯扩桩总造价=实际施工桩数×单根单价工程总价=夯扩桩总造价+措施风险费第5条图纸、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5-1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准确。5-2工程施工图,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第6条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6-1负责办理施工场地征地、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在开工后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46-2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各个施工区域周边100m之内的范围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甲方提供。6-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6-4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甲方正式施放施工轴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有关部门进行验线。6-5组织乙方和设计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6-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第7条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7-1会同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7-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7-3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7-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若甲方提前使用,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移交甲方前,负责基坑的抽排水工作,自备抽排水设备、工具、管线。第8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1乙方应在正式施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七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58-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8-3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8-3-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8-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以及协议要求甲方应该提供施工原材料,影响施工造成停工和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8-3-3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8-3-4基建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需处理时。8-3-5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9条工期奖罚:按甲方交付乙方施工基坑、设备安装就绪、工程桩开始施工之日起有效工期60天完成工程施工,乙方每拖延一天,甲方处罚乙方的计算标准为:千分之二/每日。第10条质量与验收:10-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6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0-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第11条合同价款支付:11-1-1工程进度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检测合格之日起10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至该桩基工程承包总价的95%,留5%质保金,保质期限为桩基检测合格之日起365天。甲方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合规的3%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开具发票不合规、不合法、涉嫌虚开或其它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对甲方的全额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并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11-2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3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罚息)。11-3对于乙方承担本合同议定各项施工内容之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甲方应及时给乙方办理签证,该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和费用一并计入施工决算。11-4工程施工完成超过60天未能组织检测的,视为检测合格,甲方不能再以工程未检测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7第12条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12-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12-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接到通知进行变更。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1、增减合同中的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13条竣工与结算13-1竣工验收。桩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桩基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桩基竣工验收批准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8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乙方的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不得动用,若甲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完毕。由于甲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13-2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的桩基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7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7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默认该决算成立。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第14条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甲方:乙方: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五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应负责的责任,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第15条争议9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6条违约、索赔16-1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6-2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给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第17条工程停、缓建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第18条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0第19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订、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以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第20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需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连同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一并向监理单位报审。第21条合同文件的解释与顺序如下21-1本合同所列之条款:2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条件(GF—1999—0201);21-3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合同价和图纸;21-4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第22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并结清款项。第23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4条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25条增订条款。1、甲方保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保证“三通一平”,协调现场周11边居民、单位的关系,保证施工不受外界干扰。2、甲方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交底。3、乙方保证施工期间的机械和人员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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