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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凯发新泉(如东)有限公司改造工程发包人(全称):如东县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节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如东县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承包人(全称):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凯发新泉污水处理(如东)有限公司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工程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3月17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4年6月1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4.工程质量标准及目标:合格。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万零肆佰玖拾柒元四角三分(币种,金额,单位)(小写):23100497.43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8)图纸(9)投标文件6.2.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3月__20__日合同订立地点:凯发新泉污水处理(如东)有限公司本合同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具体详见(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招标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肆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王海建职务:项目总监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范围以外的部分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相应的职权及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负责人姓名:吴宋军职务:项目经理姓名:管建成职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全日制到岗到位,否则视为违约,若违约,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队伍,承包人无条件退出,此条件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适用。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负责施工道路的畅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验给承包人。(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办理。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协商办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管理相关制度。(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执行。(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方资料7天内予以确认。10.2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所有工程必须在中标工期内结束。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发包方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须以书面签证为准;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将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13.2工期顺延:原地下管道更改工期应另行计算。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第17.1款执行。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第22条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综合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影响工程造价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和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以外的所有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法:(1)本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值,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本工程执行《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差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本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除设计变更或暂估价、暂列金额、现场签证及招标范围外的工程内容可调整外,其他均不予调整(不含工程量调整)。调整工程量需经现场监理、发包人代表共同签证认可,经审计部门审定确认后结算。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将当月经验收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方和监理,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计量,不得支付工程款,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4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80%;余款在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承包方购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样品及规格、产地、所供应材料合格证等资料,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认质认价材料,则需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认质认价)。发包方保留对材料供应的支配权。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经发包方和监理方事先认可。八、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款调整:(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中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中标价格折算成的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下列方式确定其综合单价: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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