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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员工分流及遣散补偿方案自2018年5月以来,因环保政策因素本公司被政府要求停产至今,虽经集团公司领导多次努力与有关方沟通协调和谈判,但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生产已无可能。经过集团综合考虑和审慎评估各种可能方案后,最终于近日作出了关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并分流职工的艰难决定。为稳步顺利实施企业关闭工作,妥善做好企业关闭后的职工分流、遣散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经充分民主协商,并经公司工会同意,特制订员工分流及遣散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并执行。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自愿平等二、本方案的“适用”与“不适用”人群(一)因生产设施关停和停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职工;(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但本人愿意协商解除的,本方案中协商解除补偿政策也相应予以适用: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含十级)伤残的员工;2、处在法定医疗期内的职工;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女职工;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以下简称“15+5”职工)。但是按照公司内退政策已经办理内退的职工除外。(三)下列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在本方案适用范围之内:1、因处理公司事务需要继续留用的职工;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受公司生产设施关停或停工影响的职工;具体职工名册,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为准。(四)*****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外的员工不再此方案适用范围之内。三、人员分流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员工分流至集团下属其他子分公司,原在******公司工龄予以保留延续,但将依法调整或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等。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遵循自愿原则,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工资是指2017年5月到2018年4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五、终止劳动合同不愿意分流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第四项的标准执行。六、未缴纳社保的员工未缴纳社保的员工,遵循自愿原则,予以补缴社保,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七、经济补偿金给付时间经济补偿金在公司拆迁事项与政府达成一致后,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打入员工提供的银行卡中(银行卡户名、身份证号码与员工本人一致,尽量提供原工资卡)。八、附则1、本方案已依法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2、本方案由公司临时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有限公司201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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