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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教材管理篇(2009-9-30)-1-第1章概述1.1总论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1.2有效性审核的定义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1.3有效数据的定义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1.4有效性审核的目的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2-第2章审核组织2.1审核机构责任环保部门组织规划财务、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环境监控等部门。2.2审核依据(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规程》(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8)《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9)《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3-第3章审核责任3.1责任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责任环保部门必须进行监督考核。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3.2企业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4-工作。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5-第4章审核程序4.1有效性审核的流程国控企业污染物外排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后,在运行一个季度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需向责任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环境监测技术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个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表)一式三份,同时向相应的企业抄送比对检测报告(表)一份。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等涉及现场检查的机构或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个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报告(表)一式三份。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的自检报告、环境监测技术机构的比对报告和相应环保部门或机构的现场核查报告(表)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由环境监测技术机构、环境监控部门、环境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机构)组成的考核小组完成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交相应企业。4.2企业自检企业对污染物达标排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是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一部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物治理设施的一部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进行监测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自动监测数据要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使用,企业必须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规定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需向责任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国控企业在初次提交自检报告时,必须同时附交已通过环境行政部门通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同时提交:-6-(1)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复印件);(2)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复印件);(3)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4)联网报告;(5)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验报告;(6)设备仪器生产厂设备使用说明书;(7)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查制度);(8)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9)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信协议。(10)自动监控设备在企业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4.3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是评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是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准确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和重要的环节,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必须的有效方法。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承担比对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比对监测工作,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个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表)。4.4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是评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办法及规程,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是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和重要环节,是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日常管理和操作的质量控制和监督考核的有效方法。现场核查工作是有各级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等部门(机构)现场技术监督工作。每季度至少现场核查一次,应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进行相关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前提交现场核查报告(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个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报告(表)。-7-4.5材料的审查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应由三方面的材料组成:一是企业自检报告;二是比对监测报告(表);三是现场核查报告(表)。上述三项报告(表),应由出具报告(表)的单位内部审查后,加盖相应公章后,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行政管理部门)。责任环保部门对每一企业相关报告(表)资料核查无漏项后,供审查小组评审。4.6综合评审责任环保部门提供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三项报告(表),由评审小组进行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作出自动监测数据是否为有效性的评审结论。该结论通知相应企业。评审结论同时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排污申报核定等环保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8-第5章审核内容本章节审核内容的要点:是围绕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这个中心,分5节分门别类的介绍考核小组到达现场后的核查工作内容,重点讲解考核小组到达现场后看什么,如何看,查什么,如何查和如何判断的问题。目的是通过该章节的学习,使考核小组成员可以圆满的完成考核工作任务。5.1现场核查内容及方法5.1.1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核查1、计量槽选型适合性核查计量槽是废水明渠流量计一个非常重要的计量部件,计量槽选择正确与否,其结果直接影响废水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计量槽的选择是依据被测污水流量的大小来确定最合适的计量槽,其核查的依据见表1所示。现场核查的要点是:(1)根据现场废水明渠流量计的测量结果,对照表1中的最佳流量测量范围(m3/s),可以直接判别计量槽选择是否正确。(2)根据现场废水的透明度,可以直接判别计量槽选择是否正确。一般比较清晰的废水,可选择各类堰槽;比较混浊的废水,宜选择巴歇尔槽。因为堰槽通常是在废水排放渠道中安装计量档板,其结果会使废水中污泥在计量档板前沉积,造成废水浓度富集和水位高度改变,从而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表5-1计量槽的类型与污水流量的关系表序号计量槽名称最佳流量测量范围(m3/s)1三角形缺口薄壁堰0.2×10-3~1.82矩形缺口薄壁堰1.4×10-3~493等宽薄壁堰0.8×10-3~774矩形宽顶堰8×10-3~655园缘宽顶堰8×10-3~8206三角形剖面堰3×10-3~13007平坦V形堰14×10-3~6308巴歇尔槽0.1×10-3~93-9-2、计量槽安装位置的核查计量槽安装位置的核查要点,是通过现场查看的方法,根据所安装计量槽的种类,检查安装位置的上游顺直段的长度是否符合规定的距离。其判别标准是:(1)薄壁堰、宽顶堰安装位置的上游顺直段长度应大于水面宽度10倍。(2)三角形剖面堰、平坦V形堰、巴歇尔槽安装位置的上游顺直段长度应大于水面宽度5倍。(3)应垂直安装在顺直的、槽壁光滑的和渠底水平的行近渠槽内。(4)堰顶高程应大于堰体下游渠槽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0.1米。3、采样口位置的核查采样口位置是决定样品代表性的重要因素,现场核查的要点主要是检查以下的环节:(1)在线监测仪的采水系统应安置在总排水渠道上。(2)采水口应设置在水面下0.3米处,离水槽底部20mm以上,应避免受到充氧和水底污泥的影响。(3)采水管应配备足够的活动接头,防止堵塞和方便检修。(4)采水管道适宜埋地敷设,当横穿马路时,应增加金属保护套管。4、系统参数设置的核查系统参数设置的核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核查系统是否有二级门禁管理权限,即: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分设管理,对管理系统的进入要求门禁限制。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密码进入管理系统进
本文标题: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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