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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立法修改与适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贾宝国010-682062532目录1234《刑(九)》对288条的修订背景对288条修订的理解288条修订后的相关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新旧法对比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刑法典《刑法修正案(九)》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修法背景(一)刑法典原第288条的立法缺陷1.“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前置程序设置不科学一方面,许多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个人及组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及流动性,很难发现,更难对其责令停止使用。另一方面,相关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发现并责任停止使用前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2.“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要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行为人实施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行为既有可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危害结果,但也有可能只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如:在打击治理“黑广播”专项行动中,各地无委不断发现并排除了多起非法电台广播信号干扰航空频率的事件,这种干扰已经对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也应当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3.罪状表述不完善“占用频率”用语不规范无线电频谱资源并不是实在的物体,具有看不见、摸不着的特点,行为人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并不能实际占有无线电频率,只能是暂时取得了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4.法定刑的配置较低且缺乏层次性单一的法定刑无法应对多样化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行为,特别是对于一些造成巨大危害的行为,仅仅依靠现行刑法典中的刑罚配置,不能有效打击严重扰乱无线电管理的行为。(二)司法适用的合法性依据不足1.司法文件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故意实施造成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其功能性受到损坏而无法正常运行和工作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适用的问题(1)合法性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采取了明显的扩张解释。功能性的干扰与物理性的破坏是不同的。(2)对“擅自占用频率”行为的法律适用前后不一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对“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可依照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追究。其他两个规定,对擅自占用频率是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处理。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修法的理解一、修正案的修法内容1.修改后的条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修改的方面:(1)删除相应的行政前置程序。(2)将“造成严重后果”改为“情节严重”。(3)把“占用”无线电频率更改为“使用”无线电频率。(4)增设一个加重的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二、修正后的适用(一)主体该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未经申请设立、使用的自然人或单位;申请但未按批准要求设立、使用的自然人或单位。(二)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不知道使用过期而没有办理手续的,不构成本罪。(三)客观方面1.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目前主要是指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这主要是指《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关于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规定,即未提出书面申请,未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未领取电台执照。(2)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这主要是指《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频率管理的规定,即不按照业经指定的频率使用未分配给本台(站)使用的频率,或者在频率使用期满后,没有办理使用手续仍继续使用的行为。(3)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这主要是指干扰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干扰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干扰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广播电视业务等。2.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3.情节严重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或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并反映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节涉及的方面:(1)犯罪的时间地点:是否敏感时期或者地区。(2)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是否长期、多次。(3)犯罪的动机:是否为实施非法活动。(4)犯罪的结果与后果:是否造成严重后果。(5)行为人的情况: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6)犯罪后的态度;等等。(四)罪数1.行为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2.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如为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或者为诈骗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2020/2/15三、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必须依照该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对于无线电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往往难以直接掌握案件线索,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2001年国务院常通过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2/15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2020/2/15入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怎么界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尚没有权威的解释;我们已与最高法研究室密切沟通,正在抓紧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工作。2020/2/15四、严格依法办事《刑法》288条及《条例》的修订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无线电管理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给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4非法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更加智能化、小型化加大了查处难度“伪基站”、“黑广播”等高度敏感的非法活动需要更快、更强地作出反应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信息传播渠道多、速度快……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备专人从事执法工作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面临的挑战应对举措2020/2/15
本文标题: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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