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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一)没有国家也没有法的原始社会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来保证人们能够有秩序地生活和从事各项社会活动,但这种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并非一定要采取国家和法的形式。在原始社会,生产工具十分简陋,劳动技能很低,因而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只能实行生产资料的原始公有制,人们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产品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没有压迫者和被压迫者。没有阶级划分和国家的存在,也没有法。(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两个阶段。最初是原始群,后来发展成为氏族。氏族社会的发展又经历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历史时期。氏族作为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有以下特征:1、从形成方式来说,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集团,而不是按照地域划分的。2、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氏族全体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生产组织和经济单位,是全体氏族成员共同进行管理的自治组织。3、从组织形式来看,氏族的最高权力属于氏族成员大会,一切有关氏族重大利益的的事务,都由氏族大会决定。恩格斯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三)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人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规定界限,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确定社会生产和生活所必要的秩序。原始社会尽管没有国家和法,但仍然有秩序。原始社会的秩序维护主要依靠氏族组织和原始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多种多样,如禁忌、图腾崇拜、复仇等。这些原始习惯使得原始社会处于一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恩格斯曾对原始社会的状况做过形象的描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二、法的起源的原因、标志和规律(一)法的起源的原因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开始出现,法律也开始出现,国家和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1、法的起源的经济原因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已经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社会大分工和产品交换。开始的交换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没有一定规则。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日益增多,交换逐渐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产生了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和秩序最初表现为习惯。后来对这生产力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等活动不断发展变化。新的经济生活需要新的行为规范来进一步规制日常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们为固定有利于自己的新的经济关系,也需要有新的行为规则。这样,原来的氏族规范就逐渐被新的规则所代替。这种不再是全体氏族成员意志体现而首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体现的规则,就是法。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写道:“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法的起源的政治原因法律是在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工具的改进,使得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由此而产生了个体劳动,出现了剩余产品、私有制和剥削,并进而产生了阶级。社会上的人逐步分裂成穷人和富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两大对立阶级。原始社会开始发展为阶级社会。原始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新的社会关系所取代。原来体现全体氏族成员意志和利益的原始社会规范,已经不能再调整阶级社会新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不仅需要建立国家政权,而且需要凭借国家政权认可和制定新的规范,并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新秩序,这种新的规范就是法。(二)法律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产生。原始组织解体的直接结果是国家的出现,与此同时法也开始产生。这表明法与国家的形成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科学和经验都证明着一个事实:国家与法是不可分割的,法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2、权利义务的分离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依氏族习惯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后来,社会成员之间出现了“你的”、“我的”的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现象,这种区分表明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分离,同时,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一些人仅享有权利或享有大部分权利,大部分人只承担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出现了权利和义务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离。法对人们行为的调控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即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对各种行为进行明确区分,规定什么行为必须做,什么行为可以做和什么行为不得做;另一方面,要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假如没有这种区分,法是不可能实现这种调控职能的。3、诉讼和司法活动的出现随着专门的裁判机构的出现,在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形成是法律活动专门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关各种诉讼种类的划分以及诉讼权利的确定、诉讼手续、诉讼过程和诉讼仪式的规定等,都标志着法律的存在。(三)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在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原始习惯开始逐渐演变为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随着文字的出现,这些习惯法又成为了成文法。最初的成文法大都是习惯法的成文化。后来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立法就不限于对已形成的习惯法成文化,而是有意识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立法活动有了更大的自决性。2、法的起源的过程受到道德和宗教的极大影响。法律的产生过程受到宗教和道德的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宗教痕迹。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古代的许多法典中的法律规范都同时是道德规范和宗教戒律;二是司法程序受到宗教仪式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往往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3、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法律萌芽之初,对行为的调整是针对个别行为采取的。个别调整方式和具体情况直接联系,针对性强,但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在法律调整的实践中,随着偶尔的个别行为演变成比较常见的行为,由个别调整临时确定的规则便逐渐发展成为经常的、反复适用的,不只是针对个别行为而是针对同一类行为的共同规则。共同规则的形成把对行为的调整类型化、制度化为一般调整,即规范调整。规范调整的出现是法律最终形成过程的关键性一环。这种规范调整形成了针对某一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稳定的调整机制,从而给处于该类行为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这就使人们相对地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左右,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巩固。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异同(一)产生的途径不同国家的自觉制定;社会自发形成(二)基础和本质不同私有制基础上反映特定阶级意志;公有制基础上反映氏族共同意志;(三)适用的范围不同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四)实施的方式不同国家强制力保障;氏族成员自觉遵守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反映的是剥削阶级的意志。而社会主义的法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二)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规律1、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建立在生产关系之上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旧的类型的法或迟或早地必然被新的更高类型的法所代替。2、更替的基本途径是社会革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着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但这种更替不是自发地实现的,而是通过社会革命的途径才能实现的。注意: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指法的性质的变化。在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两种变化,一是质的变化,即历史类型的更替;二是量的变化,即在同一社会中,在生产关系不发生根本变革的情况下,法随着经济、政治以及其他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也即法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后一种变化不是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尽管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但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所以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法律制度的继承性既表现在法律规则方面,也表现在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技术等方面。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并不矛盾。当然,法的继承性主要表现在法律技术方面,而在阶级本质方面则不存在法的继承性。二、古代法:奴隶制法(一)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1、奴隶制法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2、奴隶制法的特征(1)严格维护奴隶主所有制;(2)公开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3)公开确认自由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4)刑罚野蛮残酷;(5)明显带有原始社会的残余。(二)东方奴隶制法与欧洲奴隶制法的区别东西方奴隶制法除了具有共同的特征之外,也有各自的特色。1、东方奴隶制法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而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法一般以私有制为基础;2、东方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曾经维护奴隶制民主制;3、在法的渊源上,东方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为渊源,成文法不发达;而古希腊、罗马的法的渊源比较多样化,成文法较为发达;三、古代法:封建制法(一)封建制法的本质封建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封建制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封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封建制法的特征1、肯定人身依附关系2、等级森严3、维护专制王权4、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四、资本主义法(一)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资本主义法是在封建时代的后期孕育、萌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最终确立的。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反映。资本主义法主要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秩序。(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的特征1、注重保护私有财产权2、注重保护契约自由3、注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特征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之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形式表现为一定时期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法西斯化的倾向,公开抛弃法治的民主内容。第二种形式表现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变化,出现了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不同的倾向。这些倾向表现为:1、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社会立法获得了较大的发展;3、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打破了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5、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6、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7、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8、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律过程的影响;(四)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1、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便属于同一法系。关于法系的分类,在学界存在分歧。早期,一些学者以种族、语言或法律体系出现的时间顺序为标准进行法系划分。比如1884年,日本学者穗积
本文标题:法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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