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知识讲座1
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知识讲座2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正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以法律形式保护家庭成员,春风化雨般地呵护家庭弱势成员的人身安全。从此,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法》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4家暴受害人不局限于女性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提起家庭暴力,您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南京虐童案中,被判刑6个月的养母;也可能是家庭争端中,被丈夫殴打的妻子。人们的观念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内部的“弱势群体”。而最近披露的一起案例却告诉我们,家庭暴力,远比人们想象的提起家庭暴力,您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南京虐童案中,被判刑6个月的养母;也可能是家庭争端中,被丈夫殴打的妻子。人们的观念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内部的“弱势群体”。而最近披露的一起案例却告诉我们,家庭暴力,远比人们想象的更加复杂。案例中的受害者,是一名高校博士,男性,据说有些文弱和唠叨。在养育女儿过程中,丈夫和丈母娘发生了冲突。有一次,他向妻子唠叨时,妻子顺手拿起衣架,打了他。这位男博士没有反抗。长此以往,老婆心里不舒服的时候,就懒得用语言沟通,直接拿起衣架抽他。直到半年后,做丈夫的终于来到当地妇联投诉。事后,妻子说,打人后也曾后悔,可一旦养成习惯,就顺其自然了。男性到妇联投诉称遭遇家暴,听起来有些新鲜。其实,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与性别并没有必然关系。一家公益机构做出的调查结果显示,有80%接受调查的男性自称,受到过家庭暴力。当然,这其中包括比较轻的挠伤、抓伤,也包括所谓的“冷暴力”。一个更加可靠的数据,是最高法去年的一个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还有统计显示,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现实非常严峻。专家提醒,制止家暴的关键,在于“第一次”,该报警的时候,一定要报警。除了向社会求助,家庭中的个人,也要学会处理家庭矛盾,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李征琴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经法医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施某某的生父母与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征琴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征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因方式、手段不当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本案中,被告人虽系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本案发生后,为了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相关部门已为被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和教育保障。家庭暴力法的五大亮点1、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2、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3、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4、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5、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施美丽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施美丽与被害人张惠昌系夫妻关系。张惠昌经常无故打骂施美丽,施美丽2012年即曾为此报警。2014年5月19日19时许,张惠昌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美丽,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坏。次日5时30分许,施美丽因长期遭张惠昌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惠昌之念。施美丽趁张惠昌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惠昌左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张惠昌头部出血后,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其子张雷拨打“120”抢救。后施美丽随同亲友将张惠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施美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美丽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惠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施美丽因不堪忍受张惠昌的长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事发前张惠昌为家庭琐事又长时间辱骂、殴打施美丽,张惠昌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施美丽在发现张惠昌头部出血后,主动将张送医院抢救,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施美丽有期徒刑四年。【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蓝翔技校校长妻子申请保护令(挖掘机哪家强山东济南找蓝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建立后,一些被家暴者纷纷提出申请。其中最为公众熟知的一位便是山东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的妻子孔素英。据报道,反家暴法实施首日,孔素英就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荣兰祥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对方骚扰、跟踪、接触她和亲属。孔素英称,她所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写到,她和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1987年登记结婚,婚姻持续期间荣兰祥屡屡打骂她,致使她整日处于担心与恐惧之中。她认为丈夫荣兰祥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不仅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也已经威胁到了其家人安危。“我常年遭受荣兰祥的家暴,尤其是在他找了上百人跨省打人之后,我非常的恐惧、害怕,不断地换地方住。听说新反家暴法实施后,我很高兴,我觉得它可以更好地保护我,避免类似跨省斗殴事件的发生。”孔素英说。济南军区总医院的入院记录及病历显示,2007年5月,孔素英左上臂10厘米的长刀口,背部3处5厘米长创伤,医院以“刀刺伤”收治,孔素英住院8天。“这是荣兰祥砍的,背上三刀,胳膊上一刀,胳膊上缝了10针。”孔素英说。她说,自己曾在学校被荣兰祥从楼梯推下,摔得髌骨骨裂;办喜事当天因为做饭手脚慢,被荣兰祥拽着头发打;怀孕的时候也挨过打。“因为劝架,我父亲都被他打过。”孔素英说,结婚后她和丈夫一起去济南创业。当时路费都是向孔父借的,但一起辛苦努力办起了蓝翔技校后,随着学校知名度的提升,荣兰祥打她的次数越来越多。“当初忍了那么多年,一是因为当时6个孩子都小,二是因为我和荣兰祥奋斗了那么多年才打造出了蓝翔这个品牌,不容易。”孔素英说,自己还曾经被丈夫跟踪、骚扰。“结婚这么多年,无论去哪儿他一直都是安排人跟着我。给我打电话要求必须接,边上的人也必须接。”她说,两人分居后,自己去哪儿荣兰祥随时能知道。“有时候我能看出来后面的车在跟踪我。我还发现,他派人在小区外面盯着我,后来我被迫搬家。”《反家庭暴力法》对学校和幼儿园做出了要求: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另外,该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学校、幼儿园要引导家长采取正确、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以暴力方式管教孩子。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增强学生面对家庭暴力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黄泽学强奸案【基本案情】2003年冬季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泽学以金钱引诱、殴打、威胁等方式,多次对其继女晋某甲(被害人,1990年出生)、晋某乙(被害人,1992年出生)、晋某丙(被害人,1995年出生)进行奸淫。晋某乙住校读书期间,黄泽学还发手机短信到晋某乙同学的手机上,威胁晋某乙必须回家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黄泽学授意其亲生女儿诱骗女同学晋某某(2001年10月出生)留宿其家,趁晋某某睡觉时欲强奸晋某某,遭晋某某反抗并提出要回家而未遂。【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泽学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3名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强奸未满14周岁的晋某某未遂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泽学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泽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年幼继女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被害人往往被长期侵犯而不被发现,其身心遭到巨大损害。不仅如此,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家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及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更要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黄泽学身为三名年幼被害人的继父,利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多次对被害人实
本文标题: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知识讲座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7854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