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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與相關法律規定---期貨、海外基金相關規定主述人:符玉章律師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一、資產管理市場交易制度二、投資人應有之法律常識主述三大議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市場票券/銀行/信託業等金融市場查核查核集中交易所同業公會市場參與者同業公會市場參與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暨主管機關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銀行局:銀行、信託業證期局:證券商/證投信/證投顧期貨商/期貨信託/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保險局: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常見投資交易之商及服務型態信託及集合投資計畫:共同基金/共同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證券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經紀業務/全權委託信託/集合投資計畫投資型保險商品提供本身發行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為主體海外基金:為境外公司在台募集銷售之共同基金經紀•證券商:自營商及綜合證券商•期貨商:自營商及期貨商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信託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信託業兼營。集合投資•銀行:共同信託基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期貨信託基金•信託業:其他資產證券化證券經紀業務常見交易糾紛原因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8條禁止行為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約定與客戶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損益,而從事證券買賣。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期貨經紀業務常見交易糾紛原因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16條、期貨商管理規則55條等禁止行為非法代理他人開戶或從事期貨交易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受託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期貨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本會依本法第五條公告或本法第十二條核准之期貨交易契約。訴訟案例典型糾紛案例聯邦期貨案金鼎期貨案永昌期貨案新聞議題:連動債爭議連動債屬於結構債性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誤認絕對配息保本高收益商品誤認發行機構無退場機制誤認連結標的之跌幅與忽視停損風險因素例示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風險揭露一致性規範最低收益發行機構買回投資人提前贖回通貨膨漲流動性/交割連結標的變更國家信用事件利率/匯兌本金轉換再投資連動債爭議之議題注意理財專員之行銷術•投資風險:匯率及市場投資風險•商品特性、保本與否及條件注意投資風險•買方贖回條件與時間現制•賣方停損條件與時間現制確實掌握退場機制•產品說明資料、契約、風險預告書保留文件完整性個案訴訟爭議介紹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理專有無詐欺?不實誤導?定型化契約有無不公平?投資損失是否應歸投資人承擔?集合投資計畫(基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得以基金名義行銷,但實務運作上類似基金國內共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海外基金(共同基金性質)銀行(信託業):共同信託基金銀行信託業務: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例示境外基金發行架構國內總代理應協助投資人處理交易糾紛國內總代理人為投資人對境外發行機構提出訴訟時之訴訟文件送達代收人境外發行機構境外管理機構境外銷售機構境外保管機構行政管理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投資海外基金法律常識短線交易產生費用由投資人承擔核准•公募:金管會核准始能在台募集或銷售•基金性質屬證券投資信託性質,不含避險基金或期貨基金總代理銷售•總代理:證投信、證投顧及銀行等•銷售機構:證券經紀商、證投信、證投顧及銀行等常見型態•契約型或公司型(無受益憑證)•傘型、組合型境外基金募集銷售對象公募與私募境外基金監理程度不同公募:不特定大眾私募:(1)銀行、票券、保險、證券、金融控股等機構法人(2)其他符合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個人財產淨值1000萬(合計配偶1500萬)或最近2年年平均收入所得150萬(合計配偶200萬)•CPA簽證財報之淨值5000萬以上法人、基金•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資產5000萬以上::公募:限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境外基金私募或全權委託:得投資於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申效境外基金境外基金投資標的之限制風險與投資地區限制增加投資效率: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風險曝額限於NAV40%避險需要:未沖銷空頭(short)部位總額在基金持有相對應證券總市值100%◎不得投資現貨商品或黃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直接投資有價證券:NAV之千分之四◎香港澳門證券市場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政府或法人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合計:NAV10%境外基金營業促銷限制私募基金不得對公眾促銷誤導保本尚未經核准匯率臆測贈品勸誘尚未募集成立無折價風險銀行公會基金風險收益(RISKRETURN)等級基金投資說明書標示之投資風險收益等級,僅供投資決策參考,並非保證投資收益或義務RR1-->RR5投資風險由低至高投資標的風險投資地區市場風險淺述期貨信託基金基金淨值為一旦負數者,期貨信託事業應負責履行義務性質•主要投資於期貨交易所之期貨契約或衍生自貨幣利率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等期貨商品為主募集銷售機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與發行無實體受益憑證•基金可以複委託專業機構代理部份資產操作•對不特定一般人募集與對一定條件之募集型態•一般型、組合型、保本型與傘型投資人應注意審閱之文件提供之商品及業務應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申效•開戶契約:經紀商/銀行•簽署契約:委任契約/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經紀業務全權委託•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投資信託契約基金(投信/期信/海外)•銀行:信託帳戶、信託契約•保險:投資型保單、風險預告書信託/投資型保險投資糾紛如何處理投資糾紛可以援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保護權益?•金管會•商品或服務提供機構申訴•商業同業公會•投資及交易人保護中心調解•法院•仲裁機構訴訟與仲裁
本文标题:16资产管理与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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