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公 证 公 信 力 的 探 索 与 实 践
1兴安盟司法行政系统2010年调研课题计划调研文章兴安盟公证处2公证公信力的探索与实践兴安盟公证处夏克志公证公信力是公证法律制度的灵魂;公证公信力是公证行业的立身之本。那么,“公证公信力”的含义是什么?“公信力”这一概念来源于民法理论,民法上的“公信力”,就是指“对足以产生一般信赖的外观事实,法律赋予其推定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一认识,公证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公证公信力”即:“公证机构通过独立行使国家证明权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公共信用,法律为保护此公共信用而推定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都真实、合法。”“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可以奉献什么给社会?首先,从宏观上说,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二、保护公共财产。保护自然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促进国际友好往来。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四、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其次,从微观上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所有的经济、民事合同、协议,无论是涉及物权的转移还是债权的设立、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收养、继承、遗嘱、遗赠等涉及自然人身份上、财产上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事项皆可成为公证的对象。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之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成员,承担着与法官、检察官、律师不同的国家职能和社会职能,其鲜明的特色在于其能充分地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公证人可以帮助社会成员“未雨而酬缪,勿须临渴而掘井。”通过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公证人对当事人申请事项的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可行,出具公证书,赋予其证据效力或强制执行效力,进而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保护自然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样做,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和经济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被置于公证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下,排除了隐患,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证是提早介入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一种4法律手段,可以说是一种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国家长治久安、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第一道防线。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域外的经济交往、学术交流日益增多、更加频繁,例如:法人资格证明、出国人员的学历、经历、职称、未受刑事制裁等都需要办理公证,才能在域外发生效力。办理涉外公证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我国公民、侨胞在域外的正当权益,保证我国法人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有效,同时也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制定、修改、完善法律文书等业务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引导他们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各种民事、经济活动,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综上所述,公证证明活动具有着丰富的内涵,社会公众应该走近公证,公证制度将和社会成员未来的生活息息相关,时代在发展,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社会公众千万不要将对公证的认识停留在“公证书只是薄薄的几页纸加盖了公证处的印章,还要交钱”这样的认识水平上,这样的认识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这样的认识会使社会成员错失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的良机!5公证制度是检验诚信的试金石!公证制度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公证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这就是公证所能奉献给社会的产品。公证制度对于国家和社会如此之重要,公证公信力对公证制度又有如此之深远的影响,那么,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或者是实务界都有必要对“如何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这一宏大课题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笔者不避浅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需要一支过硬的公证员队伍,这是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的公证制度在一九八〇年二月左右才逐渐恢复,相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其他从业者,如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群体,公证行业明显存在人员素质偏低、法律专业人才不多的先天不足。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方案”规定“要建立公证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公证员考试要面向社会,……”公证人员长期以来量少质弱,不能排除人事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由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缓慢,用人制度的僵化,使公证行业无法吸纳社会上有志于从事公证事业的优秀人才,公证队伍得不到充实和扩6大。没有人才,谈发展公证事业便是一句空话,谈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更是无源之水!有志于从事公证事业的优秀人才进不来,适应不了公证行业发展需要的人由于缘于僵化的用人体制,占有“编制”,又出不去,这已经严重影响了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赵大程同志曾经指出:建立一支具有公信力的公证队伍。公证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是“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证队伍的教育,坚持政治素质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并重,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公证岗位训练,重点进行公证人员法律知识、办证技能的培养训练,进一步提高全国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善于发现维护公证公信力的先进典型的事例,用心培养典型,大力表彰典型,积极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工作。笔者认为:“坚持信念“是对每一名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的首要要求,即: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职业秘密。“精通业务”是作为一名公证员的硬件要求,公证员是法律专业人士,公证员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仅仅具备“坚持信念”的素质是远远不够的,公证员每天所面对的是纷繁复杂的公证申请,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形态等等不一,涉及各种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相关政策的规定,俗话说:“打铁必须自身硬”,这就要求公证员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素7养,否则,难以满足“精通业务”的要求,更谈不上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维护公正”和“恪守诚信”是对公证员个人的道德要求。但是,如果公证员达不到“精通业务”的要求,想做到维护公正”和“恪守诚信”,也只能是有心无力。总而言之,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客观上需要一支过硬的公证队伍,人的因素是事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用人制度的成败决定着事业的成败。一支过硬的公证队伍建设仅仅依据一部《公证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支持是不够的,尚需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公证机构改革政策的支持,尚需不断使公证机构的用人渠道变得畅通,扩大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使公证机构的人员能进、能出,人员结构不断优化,人员知识结构不断优化,方能适应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要求。二、在实践中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需要公证行业现有从业人员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增强诚信意识。李嘉诚先生曾说:“学术专业的知识使我们有能力驰骋于社会各行各业中;对自己及他人所处环境的了解,能发挥人与人之间的同情心,加强家庭、学校、机构的团队精神。”法律是开放的社会科学,法律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更新。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者当然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这是使其自身驰骋于社会各行各业中的基本素质和技能,但是,法律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实践当中,出现错证在8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于公证员主观上没有“坚持信念、维护公正、恪守诚信”,而是由于其知识结构陈旧、老化,已经不能适应具体业务的需要又没有及时学习新的法律规定而导致,或者是由于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环境的不了解而导致。这就要求公证员要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不仅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要不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所处的环境有正确的理解,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错证,以更好地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三、要使公证公信力得到维护和增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时刻恪守公证基本原则,这包括以下方面:1、真实合法原则真实原则,是指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意义的法律文书和事实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和伪造的事实。这一原则要求,公证文书所证明的内容应该与事实相符,只有真实的事实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对虚构的事实、待证的事实或者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是不能加以公证证明的,否则,就是对真实原则的违背,不言而喻,这样的公证文书丧失了公信力存在的根本依据。合法原则,是指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所公证的实体内容合法,即公证9事项本身合法;二是公证活动的程序合法,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真实原则和合法原则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基础,但是,真实性不等于合法性,同时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公证文书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才具有公信力。2、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公证最本质的要求。公证制度是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司法证明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机构。众所周知,公证工作被赋予了特定的甚至是预定的公信力。公证事项的效力可以直接成为法院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如不遵守客观公正原则,损害的将是国家的公信力。这里虽然侧重的是公证程序的客观公正,但是,其含义却是以程序的客观公正来保障公证“产品”的实体公正,进而,确定公证“产品”的公信力。3、依法独立公证原则依据《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确立了我国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它要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时只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国家证明权。这也是为了避免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干涉,影响公证公信力的应有之义。4、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10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必须有公证员亲自接待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陈述后,亲自审查公证事项的有关内容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最后作出能否公证的决定。这一原则又称直接原则,这是为了保证公证文书质量,更好地维护公证公信力的必然需要。5、回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证人员不得办理本人、配偶以及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得办理与本人或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包括:公证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这一原则可以避免因公证员个人徇私舞弊而损害公证公信力。6、保密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机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他们在公证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公证机构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从维护国家公信力的角度,当然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7、便民原则是指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证工作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这是方便当事人,使公证走向大众,使社会了解公证,使公证被社会接纳、认可,进而加强公证公信力的必要11措施。8、使用本国和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国和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实施各种行为,并使用本国和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制作公证文书。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个具体表现。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当地通用民族文字文本的公证文书,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一原则维护了国家主权,落实了《宪法》权利,也是公证公信力的具体体现。四、不断探索,寻求突破公证公信力适法性的困境。即使充分考量了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需要一支过硬的公证员队伍;在实践中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需要公证现有从业人员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增强诚信意识;要使公证公信力得到维护和增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时刻恪守公证基本原则等诸多方面,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定公证事项匮乏,公证公信力仍然面临着适法性的尴尬。公证作为一种预防纠纷性质的制度设计,其基本效力方式就是以公证的强大公信力凸现出来的,获得并维系这种公信力是整个公证制度得以持续运行以致良性发展的基本命1
本文标题:公 证 公 信 力 的 探 索 与 实 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78955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