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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系列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第二条专业划分药品研究、药品质控、药学技术等。第三条适用范围一、药品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新药研发、药品临床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药品质控专业适用于从事药品检验、药品认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药学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药品购销、药品推广、调剂、质量管理和中药鉴别、加工炮制以及药用植物种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资格名称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药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药学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药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药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药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药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四、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药学专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药学专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具有药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品研究、药品质控、药学技术专业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二、工作经历与能力(一)任助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每年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二)有一定本专业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工作中技术疑难问题。(三)有参与业务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承担部分业务和课题,并有进行设计、组织的能力。(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药品研发,药品检验、监测、认证,药品购销、调剂、质量管理,中药鉴别与炮炙以及药用植物种植、药材资源开发保护等工作;能撰写反映本人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资料(如药品实验或技术总结、药品检验或监测分析报告、药品质量分析、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规章制度等);2、参加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3、参与药品购销、药品推广、质量管理等业务,创造经济效益20万元;4、获得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质量管理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证书、新药证书)的等级内额定人员;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第十一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全面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二、工作经历与能力(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每年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二)有较高本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业务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能解决工作中技术疑难问题。(三)有独立承担业务和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必备):1、承担或参与药品研发,药品检验、监测、认证,药品购销、药品调剂、质量管理,中药鉴别与炮炙以及药用植物种植、药材资源开发保护等工作;能撰写反映本人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资料(如药品实验或技术总结、药品检验或监测分析报告、药品质量分析、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规章制度等);2、参加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3、组织药品购销、药品推广、质量管理等业务,创造经济效益100万元(有两名以上同行专家证明);4、获得1项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质量管理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证书、新药证书)的等级内额定人员;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第十二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分析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到见解。二、工作经历与能力(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每年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二)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业务和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必备):1、独立完成或组织药品研发,药品检验、监测、认证,药品购销、药品调剂、质量管理,中药鉴别与炮炙以及药用植物种植、药材资源开发保护等工作;能撰写反映本人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资料(如药品实验和技术总结、药品检验或监测分析报告、药品质量分析、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规章制度等);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课题2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与结题;3、组织药品购销、药品推广、质量管理等业务,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300万元)或社会效应(有两名以上同行专家证明);4、获得2项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质量管理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证书、新药证书)的等级内额定人员;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中所指的药学专业包含药学专业和中药学专业。第十九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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