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三章合同法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基本概念◆协议说—即合同是一种协议或合意《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允诺说—即合同是一个允诺,履行该允诺是一项义务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相对性◆大陆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合同关系的针对性)大陆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英美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合同拘束力的针对性)英美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规则的功能当事人要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的功能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一、合同法概述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格式合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1、格式合同的使用,限制了合同另一方的自由2、各国对使用格式合同的限制1)行业协会自律2)行政规制3)立法规制4)司法规制国家立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缔结的强制规定一些强制性法规,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法规的适用二、合同的成立要约◆概念要约(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出盘、出价或报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构成要件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着重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案例阅读:吉布逊诉曼切斯特议会案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切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写好申请,一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二、合同的成立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该条件是否说明:受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拘束力对受要约人而言:无拘束力对要约人而言:具体反映在能否变更和撤销要约的问题上英美普通法的观点二、合同的成立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例外情形:一、有对价支持的要约;二、受“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制约的要约。案例阅读:朗内杰建筑公司诉豪斯汀公司案原告准备投标一所美国社区大学的改建工程,把其中一项转包给被告,被告认为这一转包项目需15900美元。原告于1968年6月中标,于9月把转包工程转给被告,被告拒绝。原告只好又找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声称需23000美元原告遂诉被告于法院。大陆法的观点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前,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二、合同的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不能撤销: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要约的消灭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案例阅读:纽曼诉斯奇夫案(都是大嘴惹得祸)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为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法律确实有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广播公司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纽曼就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二、合同的成立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要约变为非法;当事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承诺◆概念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镜像规则;对镜像规则的更改二、合同的成立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CISG》、我国《合同法》对镜像规则的修改:1、原则上:对要约所做的承诺如载有附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2、例外:但如承诺所载的附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限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提出异议,合同条件即以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和所载的更改为准;3、实质更改和非实质更改问题:凡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支付、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方面的附加条件或不同条件的,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的方式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默示方式。二、合同的成立◆承诺的生效大陆法系---到达主义(送达主义)英美法系---送信主义(发送主义、信筒规则)我国《合同法》、联合国《CISG》均采到达主义◆承诺的撤回到达主义---可撤回送信主义---不可撤回◆问题:承诺有无撤销问题?三、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存在对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的形式合法、合同的内容合法◆对价(约因)定义:对价(consideration/cause),是作为报答允诺实际给予或答应给予的东西。英美法关于对价的原则: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但有例外:如果一方应对方的请求为对方提供了某种服务,日后对方允诺给予报酬,则这种过去已经提供的服务仍可以作为日后允诺给予报酬的对价,这项允诺有约束力;允诺人对受诺人负有道德上的义务时,过去的对价可以成为对价。三、合同的生效案例阅读:韦布诉麦克戈文案(法律不是无情的)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他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当他把楼上摆放的一堆原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根原木如果落下去将正好砸在麦克戈文的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为了挽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原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但原告却跌到楼下,造成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为止。这笔钱从1925年9月支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以后麦克戈文的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于是原告对该继承人提起诉讼。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或对等;案例阅读: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名义上的对价)被告斯考特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三、合同的生效已经存在的合同义务,不能视为对价;案例阅读:斯蒂克诉马利克案(骗人也有理)船方雇佣一批海员做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2名海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2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履行公共义务,不能视为对价;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可视为对价。案例阅读:哈特利诉鲍生比案(东施效颦的结果)三分之一的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别的剩下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上述原则的例外原则:“不得自食诺言”原则(禁反言原则);签字蜡封合同无须对价;修改现有合同的协议。三、合同的生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以我国法为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亦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形式(以中国法为例)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英美法的规定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即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法律所规定的政策和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福利的合同。案例阅读:麦内恩诉弗朗西斯案(不能在同一碗里抢饭吃)三、合同的生效原告理发师在被告理发厅工作。双方的雇佣合同中有一条规定:“若理发师辞职后,一年内不能在方圆半英里内从事理发工作。”原告认为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一种不当的商业限制,遂起诉讼。案例阅读:商事塑料品公司诉维赛特案(我也限制一个?)雇员掌握该公司PVC磁带生产的部分秘密,后离职去其他公司就职其他工作。原公司认为其违反合同规定的“在离任一年内不能从事磁带生产工作”这一条款,遂起争端。不道德的合同即指那些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愤慨的合同。违法的合同无照人员订立的合同法国法的规定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三、合同的生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免责条款的含义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有效的条件免责条款必须进入合同才能有效,在合同签订后再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案例阅读:克蒂斯诉化学洗涤有限公司案(丑话应说在前头)原告去洗涤公司洗衣服,洗涤公司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染不负责任。但其雇员对原告只说衣服受损不负责。后来衣服受污洗涤公司想以免责条款为由推脱责任。三、合同的生效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是合乎常
本文标题:经济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7917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