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财政法第一节财政法概述一、财政法的概念财政和财政关系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财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三、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财政法总则预算法税法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监督法四、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国家从1994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第二节预算法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二、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按照预算权主体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权两类。三、法定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支范围,是国家财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法定预算收入具体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法定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四、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五、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经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的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活动的总称。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部门负责。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七、决算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八、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对预算、决算的监督《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国债法一、国债的涵义国债是中央政府举借的债,具体说它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借款)的方法,来募集一部分财政资金,以满足其行使职能的需要。国债的形式特征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二、国债法的概念和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性。三、国债的发行制定国债的发行,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的投资者手中的行为,是国债产生的主要形态。国债发行的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国债发行方式主要有承购包销、代销、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和直接公募发行等方式。四、国债转让制度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二是金融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国债交易的主体: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二是机构投资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从事相当程度的持续性投资的法人,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等。第四节转移支付法一、转移支付法的概念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原则1.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2.力求公平、公正3.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依法确定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依法确定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1.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2.计算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数3.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依法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1.计算确定少数民族省区政策性转移支付2.计算确定非民族省区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三、我国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与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第五节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法概述政府采购法是指在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据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采购主体的不同,采购分为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二、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概念《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种类1、采购人2、采购代理机构3、供应商三、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的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所应遵循的步骤一般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采购程序特殊采购程序——招标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购询价采购程序四、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政府采购争议是指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纠纷。解决途径(一)询问(二)质疑(三)投诉(四)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本文标题:财政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7941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