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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1.1研究背景及价值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税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重要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发布是中国会计准则建设的重要跨越和重大突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确立的管理理念、核算原则、方法体系,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经济全球化和会计国际化的潮流,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会计基础。1.2研究意义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研究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促进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对税务机关从事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反避税等工作起到借鉴的作用,同时,为企业财务人员做好办税工作以及为中介机构提供审计、税务代理服务起到了辅助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更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权威性。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调整过程中,研究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势在必行。1.3国内外研究现状1.3.1国内研究综述虽然我国开始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较晚,但也有不少学者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所得税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及构建、会计——税收差异、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以及所得税准则实施之后的实施效果研究等方面。下面列举主要研究方向的主要学者的相关研究。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研究目的是探讨各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异同与利弊,试图寻找适合我国以后会计发展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及构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我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外所得税会计的比较、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构建等方面的内容。1.3.2国外研究综述从所得税会计在国外的产生与发展情况来看,西方国家在所得税会计研究方面比较成熟,尤其在制度规范上的研究成果比较显著。除此之外,近年来国外不少学者在所得税会计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且多为实证研究。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1)关于会计——税收差异的信息含量与盈余管理研究(2)财务报告目标与税收目标的权衡研究。2.会计准则的改革历程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二者之间几乎不存在差异问题,因为当时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决定财政政策,进而决定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并且企业所得税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高度二位一体,甚至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企业的利税不分,产值是企业会计核算的核心指标,而不是以利润作为核算的核心指标。随着经济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发展以及会计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发展,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资产的差异日渐明显。因此,详细介绍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历程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历程是很必要的。2.1会计制度的改革历程在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搞活政策的基本背景下,我国进行了会计实务规范的改革,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并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以及充分协调为基本目标的会计准则体系。2.1.1.我国会计法体系的初建阶段在适度借鉴国际惯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79年11月草拟了《关于中外合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若干规定》,基本目标就是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工作,1982年2月,再次草拟了《中外合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调查提纲》,并于1983年3月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试行草案)》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草案)》。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会计法》,同年5月1日开始施行。同年3月4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并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制定的全新的会计制度。与此同时,财政部还颁布并实施了《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1.2.我国会计体系的基本形成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于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会计法》,最新修订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我国于1992年11月30日第一次颁布了基本会计准则,并于1993年7月1日实施。1992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1993年,财政部与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并于1998年修订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从1997年开始财政部先后发布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16项具体会计准则,促进了我国证劵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使会计准则进入了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阶段。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些都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1.3.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逐渐形成和完善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立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程度的逐步提高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一步的协调,会计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就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会计准则体系。2000年至200年期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会计准则(包括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修订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新发布的22项具体会计准则),并于2006年10月30日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2.2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就存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新中国成立至今的60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经历了一个“多税制--两个税制--统一税制”整合的、渐进式的统一过程。3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3.1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新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取了与国际接轨的方法。主要不同如下:3.1.1法律地位不同旧税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旧条例、实施细则则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而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以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以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从法律地位上新所得税法应该高于旧所得税法。3.1.2纳税主体所得税旧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3.1.3税率旧条例税率为33%,旧外税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新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3.1.4应纳税所得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1)在应税收入方面:新税法较旧条例范围较广和具体,体现了宽税基原则,此外明确了接收捐赠收入为应税收入。规定了不征税收入范围:a.财政拨款;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2)在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旧条例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为合理的支出。有关差异较大的项目有:a.在工资薪金支出方面,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较大程度的税负不均;新税法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b.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新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更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支出规定改革精神一致。c.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税法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计算的基数将“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在较大程度上加大了准予扣除计算的基数;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了1个百分点,且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举旨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投入。d.在业务招待费方面,旧条例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实际操作是按营业收入的规定分段按差别累进税率进行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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