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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前言1.内容2.术语和定义3.总则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6.1分类作业要求6.2分类投放6.3分类收集6.4分类运输6.5分类处置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7.1分类标志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7.3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7.4分类投放点图例7.5分类收运车图例2/358.规范性引用文件附件: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4(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点图例附件5(资料性附录)分类收运车图例3/35前言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1.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2.术语和定义2.1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2.2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2.3易腐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2.4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4/35属、玻璃、织物等。2.5其他垃圾除分类标准已确定垃圾类别之外或不明确所属类别的所有垃圾。2.6生活垃圾投放人生活垃圾投放人是生活垃圾投放主体.2.7常设投放点用于每日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生活垃圾投放点。2.8分类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容器或垃圾分类屋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2.9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类垃圾桶(箱)等。2.10资源回收日住宅区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日期。2.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具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法人主体。2.12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用于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2.13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具有自动识别和分类回收功能的生活垃圾电子回收设备。2.14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特指具有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集中暂存、二次分拣和分5/35类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分类投放点。2.15易腐垃圾转运站(点)特指具有对易腐垃圾集中暂存和易腐垃圾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2.1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住宅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用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分类收集容器和环卫工具存放、其他垃圾收运的小型集中收集设施。2.17生活垃圾收集站指符合CJJ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2.18生活垃圾转运站指符合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3.总则3.1为进一步有效推进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制定本规范。3.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在政府推动下实行强制分类。依照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分流、终端处理6/35设施区域生态补偿、生活垃圾阶梯计费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等措施使生活垃圾减量稳步推进。3.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3.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3.5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3.6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3.7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站,并规范管理。3.8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4.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4.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7/35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4.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4.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4.1.6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4.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4.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m。200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4.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4.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4.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4.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8/354.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4.2.2公共机构办公区4.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4.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4.2.2.3公共机构办公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4.2.2.4公共机构办公区每个独立的管理单位应至少配置1个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4.2.2.5在商场、食堂、车库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4.2.3文教区4.2.3.1文教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4.2.3.2文教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9/354.2.3.3文教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4.2.3.4文教区大门口,公共区域如商业街、道路等每间隔50~80米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4.2.3.5在商场、食堂、车库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4.2.4公共区域4.2.4.1公共区域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4.2.4.2公共区域可根据实际适当设置有害垃圾的小型收集容器。4.2.4.3公共区域应在主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80米-100米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4.2.4.4公共区域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米-100米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4.2.4.5在商场、车库、地铁站、高铁站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4.2.5居民住宅区4.2.5.1设置分类投放点4.2.5.1.1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原则上每1000户应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4.2.5.1.2分类投放点应设置有害垃圾(电池、灯管)、可回收物(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分类收集容器。电池、10/35灯管收集容器可分别设置或一体式设置,应具有防水、防误开功能。玻璃、金属、塑料和纸类收集容器应分别设置。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置垃圾分类屋,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进行二次分拣和集中暂存。4.2.5.1.3分类收集容器正面应喷涂或粘贴分类标志,并保持标志清晰和完整。4.2.5.1.4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宜硬底化,样式参考图例见附件。4.2.5.1.5住宅区每周指定一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作为资源回收日,长沙市“资源回收日”为每周星期六。4.2.5.1.6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每天对分类收集容器进行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残留垃圾、污水。4.2.5.1.7有害垃圾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可回收物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自行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4.2.5.1.8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厢体应标注分类类别和收运公司完整信息等基本要素。4.2.5.2设置常设投放点和易腐垃圾转运点4.2.5.2.1住宅区应根据居民实际投放需求,设置一定数量常设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需集中收运易腐垃圾的住宅区,在投放点的基础上,可设置1~2个易腐垃圾转运点。11/354.2.5.2.2常设投放点和易腐垃圾转运点应设置在住宅区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车行道,并满足收运车辆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4.2.5.2.3投放点地面应硬底化,采用黄色实线划定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区域。4.2.5.2.4转运点应设置规范清晰的指示牌,明确垃圾收运时间、保洁责任人等信息。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4.2.5.2.5居民住宅区的常设投放点根据每栋单元楼实际情况配置240L(密闭)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易腐垃圾收集容器。7层以下每栋最低配置1组;7-15层每单元最低配置1组;15层以上每单元最低2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每50户居民配置1组。4.2.5.2.6易腐垃圾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宜垃圾产量为原则。收集容器的容积和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7层以下小区最低每150户设置1个集中转运点,每个集中转运点配置可供更换的3个240L易腐垃圾收集容器;7-15层的小区最低每300-360户设置1个集中转运点,每个集中转运点配置6个240L易腐垃圾收集容器;15层以上小区最低每440-500户设置1个集中收集点,每个集中收集点配置8个240L易腐垃圾收集容器。4.2.5.2.7居民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和人行道,每间隔50-100米处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12/354.2.5.2.8在高档住宅区的商场、车库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4.2.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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