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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二、回避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一、含义(一)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时,退出某一诉讼案件的审理的制度。作用:1.保证公正审判;2.保护审判人员免受质疑。二、适用(一)法律规范1、《法院组织法》2、《法官法》3.《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主体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三)事由《民事诉讼法》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回避规定》第1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回避规定》第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规定》第3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四)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提出。(3)指令回避(五)回避的决定权(六)程序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2、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七)效力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3、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不影响之前的诉讼程序效力。(八)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一、含义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二、内容(一)公开的阶段1.庭审公开2.公开宣判(二)程序1.公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2.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3.公开宣判注意:法庭评议程序不公开。(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法定不公开《民事诉讼法》13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2.相对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和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一、含义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注意: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是否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由当事人决定。二、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适用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4、法院作出的不可上诉的裁定。可上诉的裁定包括:(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权异议;(4)管辖权向下转移;(5)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6、小额诉讼案件。一、概念(一)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组织形式是指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的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制和合议制我国民事审判以“合议制”为原则;除法律规定适用“独任制”外,一律采用“合议制”。(二)合议制1、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二、例外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的案件应适用合议制;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程序。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适用合议制。三、合议庭的组成单数、3人以上、审判员/审判员+陪审员1、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员/审判员+陪审员;2、第二审合议庭:审判员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参加注意:规则法定,当事人不得变更四、审判长(一)职务性质(二)确定规则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三)合议庭评议五、关于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存废之争改革方向【练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翻译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D.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本文标题: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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