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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建二通〔2011〕42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管理,提高技术文件的编制水平,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现依据GB/T50502-2009《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以及中建股份公司《项目管理手册》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现将此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1-主题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定通知抄送:局董事会各董事、局其他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总部各部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办公室2011年3月10日印发-2-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管理,提高技术文件的编制水平,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现依据GB/T50502-2009《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以及中建股份公司《项目管理手册》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局名义签约的工程项目和局属法人企业签约的工程项目。1.以局名义签约的工程项目:直管项目——由局直接管理的项目;直营项目——由局所属区域公司管理的项目;委托项目——由局属法人企业管理的项目。2.局属法人企业签约的项目。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对象,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3-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必须遵循工程建设程序,并应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造价等方面的要求;2.积极开发、使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新材料和新设备;3.坚持科学的施工程序和合理的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和网络计划等方法,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布置现场,采取季节性施工措施,实现均衡施工,达到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4.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施工;5.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有效结合。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应以下列内容作为编制依据:1.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2.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3.工程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对施工的要求;4.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标投标文件;5.工程设计文件;-4-6.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7.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8.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况、技术水平等。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实行动态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1.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5-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2.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重新审批后实施;3.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4.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实施人员有修改意见的,应向项目总工程师提交书面修改意见,项目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及时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重新审批后实施。第四章编制和审批规定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1.工程项目部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要求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之前由项目经理组织讨论并主持编制;-6-3.项目总工程师应对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施工方案的编制1.施工方案包括专项技术施工方案(D类)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分为一般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C类)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B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A类);2.开工前,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项目部有关技术人员讨论确定所需编制的专项技术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范围,制定施工方案编制计划;3.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在专项工程施工前15日内编制完毕;4.所有施工方案应经项目部论证评审,D类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报监理、建设方审核批准;B、C类方案由公司组织评审后报监理、建设方审核批准;A类方案通过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监理、建设方审核批准。第九条对“重、大、特、新”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局或公司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申报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项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审,确保施工工-7-艺、工期、资源配备计划经济合理,管理保证措施满足相关方要求。根据评审提出的意见,编制人员应按意见修改。1.直管项目:经项目部评审后,由授权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局科技部备案;2.直营项目和委托项目:经项目部评审后,报公司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审核后,由授权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局科技部备案;3.“重、大、特、新”项目:对局或局属法人单位来说属于“重、大、特、新”的项目,由直管项目部或公司评审后,将书面评审意见报局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审核后,由局总工程师审批。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授权委托书直管项目和委托项目按单位工程授权委托,有效日期从授权委托之日起至项目竣工日止;直营项目按区域公司授权委托,授权有效日期按年度计。期间被授权人有变动时,授权委托书应重新办理。第五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局总工程师(或授权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8-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典型剖面、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及相邻环境概况;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十四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9-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六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第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第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2.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七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八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10-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局总工程师(或授权委托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二十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11-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局科技部负责技术文件编制与审批的管理工作,每年分两次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评,提出改进意见并进行通报和奖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局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八章附件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3:授权委托书(以区域公司授权)附件4:授权委托书(以单位工程授权)附件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评审意见表附件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12-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13-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
本文标题:建二通〔2011〕42号关于印发《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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