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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国经概论第二章第1节合同成立
第二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第一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条件及研究这问题的意义(一)条件•实质条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通过协商谈判和隔地联络完成(比较中国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当事人有订约能力;有合法授权签名等。(二)意义二,要约(一)要约的含义和有效要约的条件1,含义:要约(发盘,发价)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该建议表明受约束意图。2,有效要约(实盘)的条件:•1)应表明要约人愿意受要约中提出的交易条件约束,并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但有公众要约,如自动售货机)•3)要约的内容应完整明确,公约提出了标准:货物,数量,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4)要约自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要约立即承诺才有效。例:报C514,300吨,CIF鹿特丹900美元/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10日内复到有效。•(二)要约邀请(询盘)与反要约(还盘)•要约邀请是请对方发要约或请求协商交易,是虚盘,内容不确定。公约规定,原则上,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是要约邀请(14.2)。•反要约是受要约人在声称的承诺中对要约内容作添加修改或限制。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效。对反要约的承诺是对新要约的承诺,成立新合同。(三)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对要约人有二方面约束: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修改撤销;一旦收到有效承诺合同成立。要约对受要约人无约束。2,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而失效2)要约因受要约人发出反要约而失效3)要约因过期失效4)要约因被撤销失效•要约因上述原因失效后,保持订约程序持续性要求决定此后的订约进程只能通过发出一新的要约来发起。•以下3例中受要约人的不同回答产生不同法律后果例1:•1/5甲:兹发盘中国松香ww级500吨CIF伦敦450美元/吨,7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10日内复电有效。•7/5乙:回你1/5日电,因价格太高,实难接受。•9/5乙:你的1/5日电我接受。问题:1乙方7/5日电什么性质?2乙9/5日电是什么性质,甲对乙9/5日电不理睬,合同是否成立?如甲在11/5日收到乙9/5日电后,立即确认和同意,并重申1/5日电中的条件,合同是否成立?例2:1/5甲:电文同例17/5乙:回你1/5日电,中国松香ww级500吨450美元/吨,可否适当降价?9/5乙:你1/5日电我接受。(乙7/5日电什么性质?)例3:1/5甲:电文同例1(450美元/吨)7/5乙:回你的1/5日电,中国松香ww级500吨,(如)400美元/吨我接受。9/5乙:你1/5日电我接受。问题:1,甲收到乙9/5日电后,没有反映,结果如何?2,甲收到乙9/5日电后,于11/5日按1/5日电中的条件填写了格式合同,签字后寄给乙,乙又反悔,不签字,结果如何?•例:德国制造商为意大利买方制作22万个试管,在协商期间讨论涉及不同规格和类型。卖方最后交付的是F型试管,买方拒绝付款,理由是他需要的是质量更好的D型试管。法院调查发现他们并没有就购买特定品质的试管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结论:公约要求要约应写明货物,这也意味着写明规格,规格不明确等与货物不明确。三,承诺(接受)(一)承诺及其法律后果1,定义:受要约人以声明或行为的方式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承诺(第18.1条1句)。作为一般规则,除要约本身对承诺方式加以限制外,承诺既可以用声明做出,也可以用行为做出。要约人不能单方面改变这一规则,这与中国法不同。沉默本身不是承诺(第18.1条2句),但沉默加行为可能构成承诺。•2,承诺生效及后果:•1)承诺到达生效。•以声明表示的承诺于该声明的通知到达生效;以行为表示的承诺于关于该行为的通知到达生效。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CCL规定•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2)到达生效的例外根据公约第18.3条,当事人在以下情况用行为表示承诺可不发出通知,承诺于行为做出时生效:•1)当事人双方事先或事后明示或默示地同意要约人可不发出通知,而以行为表示承诺。(如涉及长期供货的特许协议安排)•2)根据要约本身规定或当事人习惯做法,受要约人可不发出通知,直接以行为承诺。(如订单说“请立即供货”)(二)有效承诺要件1,承诺是受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要约本身没有限制,承诺可用声明或行为方式做出。2,承诺于同意该要约的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表示承诺,关于该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除非符合18.3条件。3,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是反要约。4,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原则上,逾期承诺无效(反要约)。口头要约立即承诺才有效。(三)公约关于承诺的特殊规定1,根据第19条,声称的承诺对要约有添加、限制或修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仍是有效承诺:1)承诺对要约内容变更是非实质性的(有关价格,数量,质量,交货,付款,争议解决等的添加,修改都是实质性的)2)要约人对这非实质性变动未及时表示反对。•第19条后果是:受要约人发出此类承诺取决于要约人的态度。•2,原则上,逾期承诺无效,相当于反要约。但是根据公约第21条:•逾期的承诺如属受要约人造成,要约人收到后,如毫不迟疑地确认,该承诺仍有承诺效力(1款);如属传达延误造成,要约人如不及时反对该承诺(主张其要约已失效),仍有承诺效力(2款)。•逾期承诺是否有承诺效力,这其中也取决于要约人态度。•例1:•15/7甲:供C514,300吨CIF鹿特丹900美元/吨,即期装船,10日内复电有效。•20/7乙:你15/7日电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请提供原产地证及适合于海运的良好包装。•22/7甲:很抱歉,在收到你20/7日电前,因行情变化,我已将货物另行出售。•23/7乙:你22/7日电我不能接受,我确认我们之间的合同存在,我方保留索赔权。•问:甲的回答是否失误?应如何回答?•例:德国买方向意大利卖方发出定单定购3000双鞋。买方发出的定单写明了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卖方没有答复定单要求,但在定单规定的交货期向买方交付了2100双定单中的鞋。买方收下了货物,却没有支付货款。后卖方起诉要求买方偿付货款,买方答复说货款用来抵消卖方没有依约提供足够数量的货物造成的损失。请依据公约,说明本案应如何处理?四,格式合同冲突•(一)格式合同冲突产生的原因•格式合同是商人自己印制的标准化合同(如订货单、购货单、确认书、格式发票、简式合同),当一方发出此合同(要约)后,另一方发出与内容不同的格式合同,就回引发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应以哪一方的内容为准的问题,这就是格式冲突。•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公约与国内法最大的不同在于:•1公约没有专门调整格式合同的特殊条款,这方面仍由第二部分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调整;•2,公约没有区分“经过个别协商的合同条款”与“未经个别协商的格式合同条件”,公约认为两者同样重要,这容易造成当事人主要交易条件达成一致而其它格式合同条件不一致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引起争议。•CCL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违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和第53条(人身伤害免责和财产损失免责)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公约关于格式合同冲突的法律调整格式合同冲突应分为已履行和未履行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在未履行时,假定一方发出定单,另一方发回与定单不一致的确认书,且不一致是实质性的,这是反要约,要约人有主动权。若非实质性的,按19条办。•2、依公约,格式冲突发生后,当事人已履行了交易中义务,合同成立。合同内容按“最后一枪为胜利者”的原则处理。•例1:美国买方向法国卖方发出一份购买订单,订购特种型号钢板,定单中没有仲裁条款。卖方迅速发出确认书,表示同意定单中的条件,但是其格式确认书中包含一个定单中没有的仲裁条款。问题:•1依据公约,买方沉默的结果如何?•2设:买方受到确认书后,依约开立信用证,卖方也交付货物,后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买方起诉,法院该受理吗?•3设:买方收到确认书后修改了其中的仲裁条款寄交卖方,结果如何?
本文标题:国经概论第二章第1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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