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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18项)序号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残疾人培训综合补贴实施主体罗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残联发[2011]8号)第二十条:对参加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办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20元综合补贴。补贴经费由主办机构在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受理条件(选填)参加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办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的未就业在法定就业年龄段本区户籍残疾人均可申请。办理部门罗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地点罗湖区东门南路1028号食出报关大厦B座三楼联系电话0755-25733995服务表格(选填)《深圳市残疾人综合培训补贴申请表》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通过罗湖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相关表格事中:审核资料、给予办理、补贴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事后:核实到帐情况监督电话0755-25666586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依法向区残联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政策性给付事项审核意见残疾人培训综合补贴流程图残疾人填写残疾人综合培训补贴申请表区就业所签署意见、盖章汇总报区残联审核意见、盖章。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补贴款拨付残疾人账户区残联审核通过、将补贴款拨付残疾人账户序号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托养服务申请实施主体区残联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深残联发[2012]9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受理条件(选填)18周岁以上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病情基本稳定、无传染疾病、自愿申请托养服务、并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无业残疾人均可申请办理部门罗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地点罗湖区东门南路1028号食出报关大厦B座三楼联系电话0755-25733995服务表格(选填)《深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填写相关表格事中:审核资料、给予办理、安排进行评估,给予发放补贴到申请人账户事后:跟踪服务监督电话0755-25666586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可向区政府市残联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政策性给付事项审核意见附件: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深残联发〔20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中国残联等8部委《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18周岁以上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病情基本稳定、无传染疾病、自愿申请托养服务、并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无业残疾人。第三条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必须遵循的原则:(一)坚持分类托养服务。重点发展居家安养服务,大力开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有计划地推动市、区机构集中托养服务。(二)坚持公益性与社会性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明确政府、家庭与个人责任和义务,推进托养服务社会化。(三)坚持以残疾人为本。按需为导向,促进托养服务向个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四)坚持服务机构规范化。托养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托养能力和条件,管理规范。(五)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特殊照顾的服务。(六)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全覆盖。第二章居家安养服务第四条居家安养服务是指以家庭、专业机构等为载体,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安养服务。第五条居家安养服务的主要对象:经评估认定符合托养条件的无生活自理能力、本人自愿或监护人同意接受居家安养服务的残疾人。第六条居家安养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疏导、安全保护及定期走访等服务;建立个性化的居家安养服务档案,开展服务评估;以社区为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社会交流活动。第七条改善居家安养服务的无障碍环境,注重个性化的居家活动无障碍和居家建筑无障碍建设,提供相适应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第八条给予居家安养护理服务费补贴,补贴由现金的形式逐步向服务券的形式过渡,进一步鼓励和发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补贴经费由服务对象所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一)低收入居民的居家安养护理服务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二)非低收入居民的居家安养护理服务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寄养服务。服务规范及标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适时发布居家安养服务指南。家庭寄养护理服务费补贴参照居家安养服务护理服务费补贴标准。第三章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第十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是指在街道或社区由残疾人联合会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托养服务机构,为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社会组织兴办的公益性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由区级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统一使用“阳光家园区街道(社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站”名称与标识。第十一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的主要对象:经评估认定符合托养条件的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能够自行参加日间照料服务机构活动、本人自愿或监护人同意接受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第十二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辅助性就业、文体活动以及生活能力训练、精神疏导等服务;建立个性化的日间照料服务档案,开展服务评估;以服务机构为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社会交流活动。第十三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对象规模应与服务场所面积相匹配。服务场所应配备完善的无障碍设施,为服务对象提供无障碍服务。服务场所面积按服务对象平均每人不低于5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康复训练室、生活能力训练室、职业康复训练室及心理辅导室、文化娱乐室等,开展分类照料服务。第十四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专业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服务机构应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第十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经费列入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计划,每年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服务购买费用由区残联负责。同时,市残疾人联合会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服务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资助。鼓励社会服务组织依法兴办公益性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对社会组织依法兴办的公益性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参照民政部门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标准,已享受民政部门资助的服务机构不能重复申请补助。护理服务经费补贴参照居家安养护理服务费补贴标准。第十六条给予社区日间照料的服务对象每人每天20元综合补贴,并为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经费由服务对象所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第四章机构集中托养服务第十七条机构集中托养服务是由市、区依法设立或依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集中托养的一种服务形式。集中托养服务机构主要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全日制寄宿式的托养服务。第十八条机构集中托养服务的主要对象:经评估认定符合托养条件的无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无法照料、本人自愿或监护人同意接受机构集中托养服务的残疾人。第十九条机构集中托养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必要的康复训练以及适当的医疗服务、文体活动等;建立个性化的托养服务档案,开展服务评估等服务。第二十条机构集中托养服务形式为机构的全日制寄宿式托养服务。服务对象入住或退出服务机构,需办理相应手续,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的安全、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托养服务在土地、税收、价格政策和金融支持的要求,发展托养服务。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应遵循国家民政部《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具备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完善的日常生活环境条件,完善宿舍、餐厅、娱乐室、康复训练室和医务室等服务设施建设。市、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建筑面积按不低于服务对象人均25平方米标准建设,床位(寄宿)规模不少于50张。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应设立医疗门诊部。第二十二条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专业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按不低于1:5比例配备专业医疗人员、专业护理人员。第二十三条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分别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对依托社会力量兴办的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参照民政部门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标准,已享受民政部门资助的不能重复申请补助。对依托社会力量兴办的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无障碍环境设施改造资金资助,资助标准按集中托养服务机构50床以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扶持;集中托养服务机构100床以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第二十四条给予集中托养护理服务费补贴,补贴经费由服务对象所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护理服务补贴费直接拨付到服务对象所在的托养机构。(一)个人月收入在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标准以内的,给予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的90%补贴。(二)个人月收入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内的,给予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的70%补贴。(三)个人月收入在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内的,给予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的50%补贴。(四)个人月收入高于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给予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的30%补贴。第五章申请、审批及退出程序第二十五条申请居家安养、社区日间照料和机构集中托养服务的残疾人须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一)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三)个人收入有效证明。第二十六条(一)社区工作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二)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三)区残疾人联合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统一报送市残疾人评估转介机构,由市评估转介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经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请人与托养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申请取消或变更托养服务的,应当提出取消或变更的申请,审批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办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有自主选择托养服务形式的权利。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以自愿为前提,残疾人组织或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尊重残疾人的意愿,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需求。第二十九条各区各类托养服务的信息应及时动态报送市残疾人评估转介机构,市残疾人评估转介机构应及时汇总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十条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积极吸纳失业人员。托养服务从业人员应参加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专业培训,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学习培训,培训学科和成果列入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内容。第三十一条托养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补贴标准。同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或亲属的意见,评定服务质量。第三十二条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托养服务经费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托养服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养服务机构、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监督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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