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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表企业名称: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填报人:第一项: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频次自查自纠情况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1次/年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3条3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4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次/月5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19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7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4条1次/半年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7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1次/年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1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1次/半年2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2条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4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安全生产法》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6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条、第24条7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次/月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更新,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次/年2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3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次/季度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4条1次/半年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和上报。《安全生产法》第7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生产法》第73条4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根据情况随时检查6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次/季度六、作业管理1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39条1次/天或根据现场作业情况随时检查2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19条3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4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5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6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7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AQ3028-2008)七、应急管理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69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次/半年2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3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安全生产法》第69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次/月第二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频次自查自纠情况一、区域位置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重要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1次/年2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中表2.0.1确定。《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3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第4.1.1条4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5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5条6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不宜通过生产区;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GB50160-2008第4.1.7条5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1次/半年6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1次/年或根据情况随时检查7危险化学品企业对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1次/半年二、总图布置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2008第4.2.2条1次/半年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各重要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GB50160-2008第4.2.3条4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GB50160-2008第4.2.5条5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GB50160-2008第3.2.7条6下列设施应满足: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GB50160-2008第4.1.6条第4.1.8条第4.2.9条7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GBZ1-2002第4.2.1.6条1次/半年8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三、道路、建构筑物1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GB50160-2008GB50016-20061次/半年2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GB50160-2008GB50016-20063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4当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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