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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第一节保险市场第二节保险监管概述第三节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本章提要】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易关系的总和。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本章主要内容与要求:●了解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认识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与保险中介人类型;●认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与监管目标;●认识和理解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市场一、保险市场及其分类传统的保险市场是以保险中介人为媒介的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稳定交易行为模式的保险业务经营场所,如英国劳合社。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市场是由市场主体——保险供给方、需求方、中介人和客体——保险商品及服务以及第三方——保险监管者所构成的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具有一般市场的构成要素,体现市场供求关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市场可作不同的划分。(1)根据交易标的不同,保险市场分为财产保险市场与人身保险市场。(2)根据合同关系和保障对象的不同,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3)根据业务涉及地域的不同,保险市场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4)根据市场结构的不同,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和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在当今世界,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介于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与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之间,大中小保险公司并存,有垄断也有竞争,是保险市场的主流模式。2013年我国保险市场财产险公司64家(中资43、外资21),市场集中度CR4占69.4%(人保34.4%、平安17.8%、太保12.6%、中华4.6%),寿险公司71家(中资43、外资28),市场集中度CR4占62.5%(国寿30.4%、平安13.6%、新华9.6%、太保8.9%)。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贝恩对市场结构的分类,我国产险和寿险市场结构已从寡占Ⅱ型(75%≤CR4<85%)下降到寡占Ⅲ型(50%≤CR4<75%),垄断程度有所降低。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集中度相比,如英国CR4为57%,德国CR4为38%,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仍然偏高。2013年我国保险市场中外资业务结构比较:中资保险公司(85家)保费占96%;外资保险公司(49家)保费占4%。外资保险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海(15%,2013)、北京(12.2%,2011)广东(7%,2011)等地。二、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一)保险需求保险需求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组织及个人对保险经济保障的需要量。市场上的保险需求指有保费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1)风险因素。保险需求总量与风险程度成正比,风险程度越高,范围越广,保险需求的总量就越大。(2)消费者收入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保险需求,保险需求随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3)费率因素。在其它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保险需求与费率成反比,费率越高,需求越小;费率越低,需求越大。(4)相关商品的价格及利息率。当保险费率不变,而与其相关的商品价格或利率变动时,保险需求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汽车价格下降会引起汽车需求量增加,从而引起汽车保险需求扩大;人寿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储蓄的替代品,当储蓄利率下降时,带有储蓄性或投资性的寿险产品需求可能相应增加。(5)人文社会环境因素。①文化传统与风险意识影响人们的保险意识及需求。②人口总量、结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对人身保险需求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③法规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程度影响到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的需求程度。(6)政策因素。国家的税优、补贴等政策会影响到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寿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保险的需求。(二)保险供给保险供给是指保险业为社会提供的保险产品总量,它可以用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来度量。市场上的实际保险供给用各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度量。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1)保险公司资本额。保险公司资本金的多少反映了其规模及其承保能力。资本金与保险供给能力呈正相关关系。(2)保险费率。保险供给与保险费率呈正相关关系,保险费率上升,会刺激保险供给增加。反之,保险供给则会减少。(3)保险业利润率。一般而言,需求的动力是消费,供给的动力是利润。平均利润率是影响保险供给的基本因素,平均利润率高,则诱导企业投资保险业,从而扩大保险供给。(4)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员工素质。保险业的专业技术性较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员工素质越高,保险供给能力越强。(5)保险市场竞争及其规范程度。保险市场竞争会促使保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开发新险种,从而扩大保险供给。同时,市场的规范程度也会影响到保险供给。(6)保险监管制度。健全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宽严适度的监管方式,有利于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三、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一)国有保险公司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国有保险公司主要承办具有普遍性、垄断性、非盈利性的各种政策性保险。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二)股份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tockinsurancecompany)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主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特点如下:第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产权关系清晰,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内部形成相互制衡和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第二,公司通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有利于增强其偿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三,采用确定保费制,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扩展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三)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mutualinsurancecompa-ny)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它是投保人自己的组织,人们通过购买保险而成为公司的社员和所有人,当保险合同终止时,社员的资格也随之消失。这种组织形式经营的宗旨是为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大多采用不确定保费制。当公司经营业务获得利润时,一部分以分红形式分配给社员,一部分可以扩充公司的保险基金。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合于投保人之间相互关系较为持久的人身保险和农业保险,如日本的“第一生命”、美国的“大都会”等世界上最大的寿险公司都是相互保险公司。保险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是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两种商业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四)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并非法人组织),是一种原始的保险组织形式,但在欧美国家至今仍然普遍存在,如英国人寿保险“友爱社”,海上保险的“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等,其保险业务仅限于某一团体内的所有成员。(五)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些风险具有相同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资入股设立的保险组织。在保险合作社,保险关系的建立必须以社员为条件,但却不强求社员参保,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比较长久。(六)劳合社(Lloyd’s)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它是个体承保人的集合体,即所谓“分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其性质相当于交易所,是一个有固定交易场所的保险市场,保险交易须通过经纪人联络是其独特的投保方式。劳合社成员各自独立,自负盈亏,对自己承保的业务份额负无限责任。由于个体承保商能力有限,这些承保人又组成了许多辛迪加联合承保组织以扩大其承保能力。劳合社近年来也吸收了一些法人作为承保人。中再集团已在劳合社设立常规辛迪加以独立的经营席位承保业务。(七)专业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是由大型工商企业设立的专门为本企业或本系统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大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的原因是:①承保其它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风险;②节省保险费,主要是节省附加费支出;③补偿迅速,经营灵活,且能够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④享受免税优惠。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已经取消了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近年来,原有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都已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目前仅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2004年,我国在黑龙江成立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开创了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先河。四、保险中介人(insuranceproducer)(一)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及其法律地位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代理机构在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的派出机构,它们接受的业务就是保险公司接受的业务。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保险人承担。2.保险代理人的种类国际上按代理关系将保险代理人分为专用(属)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专用代理人只能为某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多在寿险业务中采用;独立代理人可为数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我国保险代理法规规定的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公司,他们的性质也是独立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在我国主要是银行、邮政、铁路、航空和车商充当;个人代理人即保险营销员,属专用代理人。(二)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是客户的参谋,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提供咨询,设计保险方案,商谈费率,选择保险公司,代办投保手续,代缴保费,代为索取赔款,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等。保险经纪人虽然是为投保人的利益而活动,但按惯例是由保险人支付佣金。(三)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鉴定、估损、理算等事项并出具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收取费用。保险公估人提供的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性,但它是有关方面处理保险赔款和纠纷的权威性依据。保险公估能够公正、合理地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解决保险争议。2013年,我国保费收入17222.24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6212.26亿元,人身保险保费收入11009.98亿元(寿险9425.14亿元,健康险1123.5亿元,人意险461.34亿元)。当年全国共有保险代理公司1767家,保险经纪公司438家,保险公估公司320家,兼业代理机构21.46万家,保险营销员290万人。保险公司直销实现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19.65%;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80.35%。在保险中介渠道中,营销员业务份额占39.49%(其中财产险占21%,人身险占49.9%);兼业代理机构业务份额占34.19%(其中财产险占28.8%,人身险占37.2%,人身险中银邮机构占35.8%);专业代理、经纪公司业务份额占6.67%(其中财产险占16.5%,人身险占1.1%)。这些数据反映了我国当前保险中介的市场地位与作用。第二节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insuranceregulation)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1、保险经营具有公共性“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应当是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可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有效的配置并不一定是公平的。各国政府一直都对保险业采取比其他一般行业更多的监管措施。这种监管实践背后的基本理念是,保险业对于公众的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公共利益,直接影响着公民和企业的经济安全。2、保险发展存在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按照经济学原理,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政府干预或监管只能在以下条件下成立:一是出现或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现象;二是市场失灵已经或可能引起明显的效率低下或不公平现象;三是政府监管行为能够解决效率低下或不公平问题。保险市场也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保险市场失灵和其他市场一样,可以概括为市场支配力、外部性、搭便车和信息不对称。现实的保险市场通常是垄断竞争型市场,公司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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