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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人民法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称为主管。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法院之间,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管辖。主管和管辖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特别是管辖问题,尤其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2009司考35.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2)由婚姻法、继承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离婚案件、继承纠纷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等。案例:(3)由商法、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方可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企业行政部门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2)私营企业业主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3)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例例外情况:可以直接起诉的劳动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08-14发布,2006-10-01生效)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普通民事纠纷”意味者什么?1、可直接起诉(不起诉直接选择仲裁也可)2、保护更长:1年劳动仲裁时效(劳动法)→2年诉讼时效(民法)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问题。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讼案件。第二节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的规定,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连接(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第三节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分为:1、一般地域管辖(按照当事人住所地来确定)2、特别地域管辖(主要按照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3、专属管辖(法律硬性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一、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住所地来确定)(一)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补充规定。(请大家自己看该司法解释)二、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来说的,是按照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一般不排除“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有9种:(一)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链接)人民法院管辖。(法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二)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列侵权案件管辖为:1.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这种案件也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这种案件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海事侵权案件。这种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四)票据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五)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0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纠纷案件见《民事诉讼法》第31条。(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见《民事诉讼法》第32条。(九)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见《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无论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权加以变更的诉讼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的管辖为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专属管辖: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补充:涉外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是对国家的专属规定四、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选择其争议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2.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双方当事人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共5个)4.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当事人的选择应当确定、单一。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指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如侵权行为诉讼)。选择管辖,指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原告选择其中的一个法院受理案件。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从法院的角度而言,后者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几个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六、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形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包括:(一)移送管辖(二)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本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即使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出去,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就是说,移送管辖对受移送法院有约束力。(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三种: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地震水灾)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几个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①几个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②几个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任何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三)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管辖权的转移分两种情形:1.自下而上转移。分两种情形:其一是下级法院遇到困难,报请上级法院审判的;其二是上级法院主动提审的。2.自上而下转移。即依法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决定,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链接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首先,管辖权的转移是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是将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次,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的转移则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第三,移送管辖并不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而管辖权的转移有时(由下而上转移)要先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七、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提出的意见和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有重要作用。(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而且通常是被告。原告特定条件下也能提出:①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撤诉”来处理更简单直接)②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③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而原告对该移送裁定有异议的,原告也应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无权。链接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不管哪一种裁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提起上诉。八、管辖恒定指确
本文标题:第五章 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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