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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园企业(研发机构)登记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研发机构)入园工作,保障服务中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部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由创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组成。南化院中山科技园将依托南京化院的综合优势,以创新、集成的方式,开放办园,努力把园区建成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和技术创新的示范基地。第三条大力支持国内外各类人员到南化院中山科技园投资创业,特别鼓励南化院师生入园从事科技研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申请入驻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的企业(研发机构)的登记和管理。第二章入园企业(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入园企业(研发机构)除中介机构外,必须是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主要技术和产品范围是:计算机及软件工程、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第六条入园企业必须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七条入园研发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发实体。研发项目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无污染或低污染,处于中试或小批量试制阶段。第八条入园企业一般应在南化院中山科技园创业园区或产业园区注册(经营地址不限),并分别在两区所在的税务登记机关登记。第三章入园企业(研发机构)的登记程序第九条新设立企业入园登记程序为:(一)由申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向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设立新企业的书面申请,填写《申办入园企业登记表》。(二)提交经律师审阅的《商业计划书》、《投资协议书(草案)》(包括投资补充协议书)、《企业章程(草案)》,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调研和初审。(三)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将有关文件和组建新企业方案以及由指定的法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备案。(四)经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主发起人或中介机构正式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五)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一周内,向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投资协议书》、《投资补充协议书》、《公司章程》,以及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一套,填写《入园企业登记表》,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入园登记,并发给入园企业资格证书。(六)有国有资本投入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产权登记证。第十条已有企业的入园登记:已有企业系指已经工商部门正式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有企业一般应为经政府部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已有企业入园登记程序为:(一)申请入园企业向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关于入驻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经营发展的书面申请。(二)提交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等复印件,以及《投资协议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调研和初审。(三)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备案。(四)经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申请入园企业进行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变更手续办妥后,填写《入园企业登记表》,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入园登记,并发给入园企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研发机构的入园登记,其登记程序为:(一)由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向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关于入驻南化院中山科技园创业园区进行科技研发的书面申请,填写《入园研发机构登记表》。(二)由研发项目负责人或研发机构负责人提交项目研发可行性报告,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调研和初审。(三)初审合格后报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备案。(四)经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入园登记,并发给入园研发机构资格证书。第四章入园企业(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入园企业,其税收按照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创业园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三条,经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员办公室综合考核评定,每年综合考评前3名的企业(研发机构),次年可给予一定的房租优惠。第十四条在实验室设备使用、图书资料借阅、信息服务等方面,南京化院对经批准的入园企业提供优先、优质服务。第十五条入园企业可优先推荐与南京研究院各科研基地联合申报纵向计划项目,联合争取国家基金,扶持企业成长。第五章入园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第十六条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入园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第十七条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对南京化院以各种形式投入入园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第十八条批准进入创业园区的入园企业(研发机构)经3年孵化后,仍难以成长的,无条件退出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第十九条入园企业(研发机构)歇业或未经批准变更注册地址的,取消其入园企业资格。第二十条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对入园企业(研发机构)建立档案,入园企业每季度须向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机构提交项目研发进展情况简报),年末提交企业(研发机构)经营(研发)发展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对入园企业(研发机构)每年进行综合考评,树立示范型创新企业(研发机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入园企业是指在园区内注册经营(或园区内注册,园区外经营)并经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审核批准入驻的法人企业;入园研发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经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审核批准入驻的研发实体。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南化院中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创业园入园流程图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京化院在大学科技园设立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用于鼓励师生科技创新,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产业化工作。为规范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创业园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子基金的资金来源1、南京化院拨款;2、社会各界捐助;3、基金存款利息;4、基金运作各类回报、收益。第三条使用范围1、支持南京化院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方向发展;2、支持南京化院参股科技型企业的初创;3、支持其它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的转化及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第四条资金的项目安排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学校决策,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第五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1、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种子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与受资助方签订合同。2、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种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3、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种子基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第六条种子基金管理,接受南京化院审计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第七条种子基金支持的对象(一)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4、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二)种子基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南京化院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技术团队参与的项目;2、南京化院参股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初创科技型企业;3、其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及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型企业。第八条种子基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1、合作研究投资于技术成果的商品化研究,对技术转让后的收益按协议进行分配,以收回投资。2、资本金注入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3、种子基金作为大学科技园引导资金,其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30万元。第九条资金的退出1、通过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2、通过企业公开上市出售股权;3、通过企业兼并收购;4、通过股权转让;5、以其他方式转让。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立项第十条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报一般每年受理一次,凡符合种子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领取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资料后,送回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建库、整理后送种子基金的评估、评审机构。第十一条项目评估、评审种子基金的评估、评审机构负责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论证专家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并提出评估或评审意见。第十二条项目审核、立项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平衡后确定资助项目并批准立项。经审核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拨款。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紧急立项程序进行立项。紧急立项程序另行制定。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为了保证种子基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和种子基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三种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监理。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管委会将根据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建议并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种子基金项目,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对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承担单位将种子基金支持剩余经费如数上交科技园。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第十七条验收结果1、通过验收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2、同意结题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或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目标。3、不通过验收未能完成合同目标。未能完成合同目标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向大学科技园提出申请。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南京化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创业园企业孵化申请表申请者(签章):申请时间:申请者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电话企业资质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注册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金联系人电话邮箱地址生产经营情况孵化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所属领域是否专利项目情况及产业前景所需孵化拟成立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总投资额所需经营场地面积所需生产场地面积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所需其它服务内容创业中心审批意见管委会审批意见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创业园企业孵化协议书甲方:南京化院中山科技创业园乙方:双方本着平等尊重、恪守信用的原则、就企业培育孵化等有关事宜,达成下列各项条款:一、孵化基本原则1、本协议甲、乙双方仅为孵化关系,乙方原隶属关系不变。2、本协议各项条款应有利于加速技术成果的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3、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创业中心孵化企业条件,并具有一定的先期开发基础、生产基础和市场前景。二、孵化期限与孵化场地1、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孵化关系,孵化期限拟定为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孵化场地位于。期满必须迁出甲方所在地,确属特殊原因,经甲方同意,可酌情延期并另行签订孵化协议。有关租赁协议另行签订。三、职责、权利和义务(一)甲方职责、权利和义务1、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一站式服务。2、帮助企业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办理专利申请等手续。3456、提供财税代理服务及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7、根据在孵企业需求,举办相关培训。8、在孵化期间,甲方按有偿服务的
本文标题:认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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