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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课程性质;二、课程特点;三、课程教学目标;四、本书章节一、课程性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恢复了信托业务并引进了融资租赁业务,在20多年里,信托与租赁对丰富我国金融产品、完善金融体系、扩展融资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9年开始,对我国信托业和租赁业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预示着我国信托业和租赁业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因此,有必要使学生对信托与租赁的理论和实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与掌握。本课程介绍了信托与租赁这两项金融领域非常重要的业务,主要研究信托与租赁的基本含义、作用、特点、业务种类、业务操作程序及业务管理等,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金融专业基础课程。在金融业务中,信托和租赁业务具有鲜明的特色,从业务性质上看,信托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性业务,租赁业务则属于银行的资产性业务;在金融领域中,信托和租赁业务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课程特点三、课程教学目标开设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信托与租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学生从事金融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完善,金融机构的业务趋于规范,对这两项业务的认识和把握也越来越重要。四、本书章节(一)信托部分第一章信托概述第二章个人信托业务第三章法人信托业务第四章通用信托业务第五章信托机构的管理(二)租赁部分第六章租赁概述第七章租金第八章租赁法律和合同第九章租赁会计与税收第十章租赁项目决策第十一章租赁机构与管理上篇信托第一章信托概述[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信托的基本涵义、信托的种类及信托的基本职能。一、信托的基本涵义(四个方面)二、信托的特点(四个)三、信托的分类(九种)四、信托的职能(四大)五、信托业在世界的发展第一节信托的基本涵义一、什么是信托信托是财产所有者为达到特定目的,将其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亦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包含以下内容:1.信托行为;2.信托关系人;3.信托目的;4.信托财产;5.信托报酬11.信托行为:1)含义: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2)确定信托法律行为的形式有三种:(1)信托合同契约;(2)个人遗嘱;(3)法院裁定命令。2.信托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1)委托人:设定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或一个人或数人。2)受托人: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在信托事务中应忠贞无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能。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13)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只有当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可作为受益人之一。3.信托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提出,但要受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的约束。4.信托财产:信托行为标的物,也称财产权。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及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5.信托报酬: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二、信托的特点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两个条件需同时存在,缺少一个信托就不能成立。代理业务则不同,代理时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受托人需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受托人不能占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只能得到信托报酬。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无过失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三、信托与代理及债的区别(一)信托与代理的区别:区别信托代理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代理人职责财务管理及资金融通职能代人行为或不行为,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财产的所有权变化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权责不同受托人受契约制约,有一定的自主权及风险受托人的行为受到委托人的严格限制,其风险责任降到最低合同稳定性信托契约解除的条件复杂,契约中规定的条件或某些规定失去意义才可解除,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代理合同解除条件较简单,发生下列情况即可解除: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设定这种关系的前提消灭(二)信托与债的区别区别信托债财产运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限定信托财产的使用范围或方向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不存在如此严格的规定。破产处理信托财产不列入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取回信托财产债务人破产时,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律程序在破产财产范围内获得财产清偿财产追及当受托人违背信托契约信托,委托人有追索权。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本息,不能针对某项财产追索来实现债权收益分配收益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只能获得信托报酬收益属于债务人,只需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利息风险承担尽职前提下不承担责任债务人必须对债权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第二节信托的种类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1.任意信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2.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二、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1.金钱信托(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1)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2)指定金钱信托:委托人只指定金钱运用的主要方向,其运用的具体方式则由受托人决定。3)非指定金钱信托:委托人对金钱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决定。2.动产信托: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3.不动产信托: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4.有价证券信托: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5.金钱债权信托: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如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办理的人寿保险信托。三、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1.担保信托: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12.管理信托: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持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此信托中信托财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3.处理信托:改变信托财产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业务;4.管理和处理信托: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四、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1.民事信托: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2.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五、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1.个人信托:以个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11)生前信托: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事项;2)身后信托: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事项;3)两者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身后信托契约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2.法人信托: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3.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六、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目的为标准划分:1.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信托发展初期,受托人大多数是个人,所以不存在营业信托,目前世界各国绝大多数信托业务属于营业信托;12.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早期的信托业务大多数是非营业性信托。七、以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1.自益信托: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生前信托属于自益信托;2.他益信托: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信托发展的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3.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如雇员受益信托;4.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1八、以信托业务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1.国际信托: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已经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的运用;2.国内信托: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国境内,或者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九、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1.广义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两类业务,它们同样是财产代为管理制度,信托机构办理这两类业务,但两种业务本身有所区别;2.狭义信托:仅指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的信托业务,即只包括信托业务,不包括代理业务。我国信托机构可以经营的信托业务种类:(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七)代保管业务。(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项目,应报请主管机关分别核定,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第三节信托的职能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信托业畸形发展,拼命抢地盘,与银行抢市场,赤膊上阵,不计血本,结果是几百家的信托公司经过五次大整顿之后,仅剩目前的56家。这一时期,信托业认为自身“无所不能”,夸大了自身的“职”和“能”,结果罪名接踵而至,“扰乱金融市场、“金融风险多发区”。为了“惩治”信托这个“坏孩子”,国家监管部门开始了对信托业的五次大整顿,以期来规范信托市场。“回归本业”成为2002年以后我国信托业的高频词汇。所谓的“回归本业”极大地限制了信托公司的业务,200份、私募、不得发行受益凭证等等,如同一个个“紧箍咒”扎在信托业的头上,动弹不得。信托的职能又被带向了另一个极端,信托的职能被限制,信托的作用被低估。信托业又进入了另外一层意义上的困难期。第三节信托的职能一、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基本职能,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之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该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适应性三个特点。二、融通资金的职能:即信托具有筹措资金,融通资金的职能,这项职能以财务管理职能为基础,具有长期金融的特点,并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三、社会投资职能:通过各种业务参与社会投资,扩大了社会投资规模。如通过有价证券进行投资及以各种方式直接向企业投资。四、社会福利职能:受托人通过信托业务,参与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安全,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新的观点:一.关于社会公益服务职能这里所称“社会公益服务职能”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笔者支持将社会公益服务列为信托的职能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这里所称“社会公益服务”并不就是“社会公益”,所以也并不能因信托具有这一职能,而使信托改变其营利机构的属性;(2)无论从现代信托的产
本文标题:信托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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