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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特定名词——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将企业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于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关键就要看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定名词——纳税义务、中国境内的所得•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国税发【2009】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他所得:专指担保费所得特定名词——源泉扣缴、指定扣缴•《税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内容提纲•税率:10%•应纳税所得额: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特殊条款:如果税收协定中规定源泉扣缴的税率低于10%,从税收协定的规定。税款征收——适用税率•税率:2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乘以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实际操作:文件规定的核定利润率为一区间,目前操作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从低限。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外承担2、所得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内承担3、所得税境外承担,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内承担税款征收——税费承担方式国税发【2009】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一)所得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外承担税款征收——税费承担方式——计算方法•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发票金额*10%(或从协定税率)•实行指定扣缴的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发票金额*核定利润率*25%(二)所得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内承担税款征收——税费承担方式——计算方法•实行源泉扣缴的项目: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10%(或协定税率)-5%*(1+7%+3%+2%)-0.03%};•实行指定扣缴的项目: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核定利润率*25%-5%*(1+7%+3%+2%)-0.03%};•若是境外劳务: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0%-5%*(1+7%+3%+2%)-0.03%}地税税率解析税款征收——税费承担方式——计算方法•其中5%为营业税,7%为城建税,3%为教育费附加,2%为地方教育费附加,0.03%为印花税.•各个项目具体的地税税率不一样,具体的请参照地税申报表上注明的税率。•地税税率的变化:2010.12.1,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维持不变,2011.2.1,地方教育费附加1%增加到2%。(三)所得税境外承担,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内承担税款征收——税费承担方式——计算方法1、境外企业承担发票金额对应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征税:设X为含税金额,则X-X*10%-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缴税数字)=境外公司拿到手的净额(净额=发票金额*90%)•实行指定扣缴征税:设X为含税金额,则X-X*核定利润率*25%-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缴税数字)=境外公司拿到手的净额{净额=发票金额*(1-核定利润率*25%)}(三)所得税境外承担,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内承担税款征收——税费承担方式——计算方法2、境外企业承担全部含税金额对应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征税:设X为含税金额,则X-X*10%-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缴税数字)=境外公司拿到手的净额(净额=发票金额-X*10%)•实行指定扣缴征税:设X为含税金额,则X-X*核定利润率*25%-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缴税数字)=境外公司拿到手的净额(净额=发票金额-X*核定利润率*25%)内容提纲注意事项目前,很多企业在注销后进行资本金的汇出,超资本金部分需要开具完税证明。企业先行申请开具超资本金部分的完税证明,再进行注销,因为如果涉及到税金,待注销状态的企业无法缴纳税金。注意事项此表为国税函【2009】38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附件三•关于剩余资产如何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注意事项•汇发【2009】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需要开具税务证明。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税务上的利润限额={利润总额(审计报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审计报告)-弥补亏损(审计报告)-所得税(2008年之前为涉税事宜通知书第九行;2008年之后为年度申报表主表第33行;即企业实际的应纳税额)}*(1-盈余公积比例)*外资比例注意事项•汇发【2009】52号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需要出具税务证明。•如果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人民币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不属于汇发【2009】52号文规定的出具税务证明的范围。注意事项•财税【2009】第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注意事项•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注意事项•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内容提纲税收协定•税收协定(TaxTreatyor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通常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下列问题:消除双重征税;稳定税收待遇;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防止偷漏税;实行无差别待遇;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税收协定内容提纲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答疑总局网站对若干问题的答复企业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待所得税汇算期满时仍未取得发票,可否所得税前扣除?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答疑总局网站对若干问题的答复公司上市前外资部分占26%,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上市以后外资部分被摊薄,占总额的20%,因外资持股比例降到了25%以下,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问题:1、关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补缴以前税收优惠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款?2、国税发[1997]71中有内容涉及此种情况,该文件是否失效?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答疑总局网站对若干问题的答复我公司以一个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评估作价与甲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我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评估作价2200万元占A公司55%股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占A公司45%股权。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以子公司的股权评估对外投资,增值的1200万元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具体适用哪个法规?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答疑总局网站对若干问题的答复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答疑总局网站对若干问题的答复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文标题:非居民税收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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