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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为保证园区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流程。二、园区管理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三、园区管理执法人员(简称执法人员)查处园区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公正、适当。四、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简易程序1、违反园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制作《检查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二日内报本综合执法大队备案。3、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O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4、向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等额的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园区财政分局,财政分局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5、执法人员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二〉一般程序1、违反园区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2、执法人员查处园区管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的处罚,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立案调查3、执法人员在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确认违法事实,全面客观检查现场,详细制作《检查笔录》。填写《立案审批表》,办案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合两名)执法人员参加。4、视情况下达《询问调查通知书》,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5、办案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不得少于2人,并制作《询问笔录》。6、收集证言,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须经证人核对,并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名或盖章。27、现场勘验必要时执法人员要邀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勘验,办案人员当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签名。处理审批1、案件调查终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定案处理。定案处理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权限上报审批。2、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七天。如案情复杂,必须延期的,经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天。3、作出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应由管委会领导集体审批决定。第二十六条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自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2、《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执法人员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执行。3、执法人员对罚没财物,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持《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4、案件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视为结案。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归档。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的全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其它规定1、当事人如不服处理决定,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凡在酒泉工业园区(南园、西园)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安装广告牌匾灯箱,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向园区管委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申请办理,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者持下列相关手续,向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提出广告牌匾灯箱设置申请。1、广告牌匾、灯箱安装书面申请;2、广告牌匾、灯箱祥稿(包括牌匾设置地点,规格尺寸,实景虚拟景观效果图);3、场地使用协议或权属证明(涉及公共建筑应得相关部门的同意);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二)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申请后,会同规划、土管等相关部门,现场查看,确3定架设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三)符合园区统一规划,宣传内容健康、真实,宣传效果明显的,核发广告牌匾灯箱设置安装批复及相关证件,并在30日内完成安装架设完备。(四)广告牌匾、灯箱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文字、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确需变更或更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发布。(五)广告牌匾、灯箱占用公共场地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先交费,后审批,再架设,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六)广告牌匾、灯箱的设置由园区企业和个人按照审批的有关规格标准组织制作,并有执法监察大队监督实施。(七)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对所有未经批准,违法、违规、违章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灯箱,进行清理整顿,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拆除。4执法监察大队一站式服务大厅工作职责一、受理广告牌匾、灯箱安装架设申报资料,初步审核;二、负责对园区规划建设、建设用地、建筑市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件的受理;三、负责对园区绿化、道路、供排水管线、通讯、电力、公益设施等破坏、损坏行为的受理;四、负责对园区范围内乱挖、乱倒、乱洒“三乱”行为的受理并及时查处。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服务承诺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应用各种法律法规,科学谋划各项工作,切实为企业、为园区做好服务,特作如下承诺:5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园区发展为己任。公开公正公平办事,勤奋敬业务实创新。优质高效快捷服务,团结协作依法行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干部职工学习制度为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订本制度。一、学习时间:每周星期二上午为大队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集中学习时间。为保证有效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暂停办公,不接洽处理工作事宜。二、学习内容:以管委会年度学习计划或阶段性学习要点为主,重点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重要文件、文章。学习法律法规,重点侧重园区执法监察法律法规的学习,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领导重要讲话等。三、学习方法和目的: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讨论与撰写心得体会相结合;学习测试与知识竞赛相结合。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树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效快捷的服务的思想。四、学习纪律及有关要求:干部职工要做好学习记录,记载好考勤,在学习时间有迟到、早退、旷工着,按照管委会《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干部职工学习有笔记,有心得体会,全年学习笔记字数不少于2万字,心得体会不少于2篇。每季度抽查一次学习情况,学习情况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作为评奖、评定格次的重要依据。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及管委会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凡无故不参加或完不成学习培训任务着,将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并进行考核。五、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6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车辆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园区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执法监察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对执法监察专用车辆实施严格管理,制定本制度。一、执法监察用车由执法监察大队统一管理使用,专人驾驶,严禁其他工作人员,驾驶执法专用车辆,执法人员日常工作用车,由执法监察大队统一调派,因工作需要紧急出车,事后应向大队长报告情况。二、专用车辆运行经费由执法监察大队从执法监察罚没收入中统一协调解决,财政分局设执法监察罚没收入专户,车辆使用支出由大队长严格把关,主管领导审批。三、严禁私人使用专用车辆,管委会其他科局室,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执法专用车辆,须经大队长或主要领导批准。四、专用车辆使用仅限于园区范围内,并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作为工作人员通勤车使用,工作期间应与公费补助的大队长车辆配合使用。五、专用车燃油根据行驶情况实行百公里定额标准。维修、保养、检审等有大队长提出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进行维修保养。六、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肇事、车辆损坏、违章事件发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部分应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七、因驾驶员私自做主,专车私用或专车他用等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并给与处罚。八、驾驶员必须做到:1、严格遵守专用车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3、坚守岗位,做到车辆调派准时、快捷、车容车貌卫生整洁。4、坚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7酒泉工业园区广告牌匾、灯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泉工业园区广告牌匾、灯箱管理,规范广告牌匾、灯箱设置,维护园区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牌匾、灯箱是指:(一)利用道路、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可利用的设施发布广告牌匾、灯箱;(二)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匾、灯箱;(三)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发布的广告所需载体、悬挂的牌匾。第三条凡在酒泉工业园区(南园、西园)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牌匾、灯箱指示牌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酒泉工业园区内广告牌匾、灯箱设置,应纳入园区整体规划,由酒泉工业园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审批登记管理。对设置地点、规格款式、发布内容未经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审批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8第二章设置发布第五条广告牌匾、灯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与工商注册登记内容相符。广告牌匾、灯箱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户外牌匾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第六条广告牌匾的设置应符合园区规划、物业、土管、工商、公安、执法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形式的坚决制止:(一)影响园区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畅通、交通标志使用的;(二)影响园区景观、绿化、美化,损害园容园貌的;(三)妨碍企业生产、生活的;(四)含有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德、精神文明等内容的;(五)利用违章建筑、未交工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发布的。第七条严格控制在园区道路、园区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广告灯箱。确需设置的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商业区和商业街必须根据规划要求,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彩绘灯箱等形式设置户外牌匾。公共广告栏的设置位置、规格、材料应符合园区统一规划标准。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公共广告栏内统一张贴。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门窗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第八条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块广告牌匾。牌匾的设置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牌面设置的形式应为横式,高度、宽度统一协调。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
本文标题: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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