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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罚则裁量情形裁量幅度一酒类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酒类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情节轻微的:未依法备案登记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30-60日之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公告;情节严重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2-6个月之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可公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6-12个月之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公告。二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初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违法经营所得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2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违法经营所得在1-5万元(含5万元)。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多次违反以上规定,违法经营所得在5-10万元(含10万元)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违法经营所得在10万元以上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并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以及没有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的;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情节轻微的:初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台帐或台帐只保留一年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情节一般的:2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台帐或台帐只保留2年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两次违反以上规定,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等较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5次以上的;无台帐或台帐未保留3年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不标明开启后的散装酒的有效期,经营者及联系电话。《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一般的: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不标明开启后的散装酒的有效期,经营者及联系电话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未贴标识或标识内容不准确、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罚则裁量情形裁量幅度五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酒类商品未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一般的: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靠近高辐射区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靠近高污染区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的;已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1人次的。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一般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2-5人次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5人次以上或金额在1千元以下(含1千元)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金额达1千元以上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批发、零售、储运以下酒类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劣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7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的: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3-5万元的(含5万元)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7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5-10万元的(含10万元)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1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不如实提供情况的,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不如实提供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一般的: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不配合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阻碍执法检查,刁难执法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
本文标题: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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